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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某物资公司业主非法集资400万被判刑并处罚金

2018-02-14 预防犯罪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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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区一物资公司业主费某某因非法集资400余万元,被姜堰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

被告人费某某于2005年至2015年以泰州市某物资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通过口口相传,承诺还本付息,以给付高于国家同期法定利率的利息为诱饵,向蒋某某、肖某某、周某某等14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489.2万元。后来,被告人费某某偿还借款91万元,余款尚未归还。

金女士回忆道,费某某于2008年以1分的年息向她吸收存款16万元。起初,她按时收到费某某返还的利息,2016年1月后不仅没有收到利息,还联系不上费某某。无奈之下,2016年12月,金女士和其他受害人联名向公安机关报案。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费某某立案侦查,2017年3月将其抓获。

区法院审理查明,泰州市某物资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高息为诱饵,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费某某是相关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念及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费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此外,责令未退赃款398.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给相关被害人。

本文刊登于2月1日《姜堰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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