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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包养服务中介” 诱骗女子发生关系还以裸照威胁

2018-03-01 预防犯罪研究中心

男子通过微信搭识了一名女子,谎称自己是提供包养服务的中介,以介绍生意为由诱骗发生关系后,乘其不备拍下裸照,后屡屡以此要挟长期保持关系。女子被逼无奈,只得选择报警。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男子封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微信结识假“包养中介”开启噩梦

  根据法院确认的被害女子小玲(化名)供述,去年4月16日,小玲通过微信结识一名男子。男子称自己做包养中介服务,有客户要包养女人,问其是否愿意。小玲答应后,根据男子提供的地址于同年4月18日18时来到本市某洗浴中心,房间内有一自称姓冯男子,两人发生性关系。其实,该冯姓男子正是封某冒充的。

  小玲称,当晚20时许,意外收到封某发来的4、5张自己的裸照。小玲要求封某删除照片,封某遂要求其勾引有妇之夫。后“冯某又提出让其每周与他发生性关系,或找他人替代,否则就将其裸照发到网上。”

  法院查明,同年4月21日下午,封某再次以裸照威胁,要求小玲至本市闵行区某宾馆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封某因怀疑小玲录音而要求其离开房间,此后又再次发微信威胁小玲返回房间。嗣后,小玲报警,封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庭审中,封某辩称,事发当晚自己没想要强迫与小玲发生性关系,但他表示认罪。他的辩护人提出:案发时封某系主动让被害人小玲离开房间,也未造成被害人身体上的伤害,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此请求对封某从轻处罚。

  法院:辩解显系避重就轻认罪不诚

  法院审理后认为,封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欲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封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封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假释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封某的辩解,经查,封某以发布裸照相威胁,要求被害人小玲长期与其保持性关系,且在案发当日亦欲与小玲发生性行为的事实,有小玲的陈述、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封某在侦查阶段的历次供述中亦均予以供认,封某的辩解显系避重就轻、认罪不诚。因此封某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封某系坦白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信、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都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目的未实现、犯罪结果未达成的情形,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未完成的原因究竟是客观因素所致还是行为人自由意志的选择。

  本案中,封某因察觉被害人在录音,遂要求被害人小玲离开房间,然之后仍继续通过微信威胁小玲,也就是说,封某始终以威胁的方式逼迫小玲,其欲与小玲发生性行为的犯意并没有改变或放弃,其行为不具备放弃犯罪的主动性及彻底性,而此后因小玲报警终致其犯罪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封某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文章来源:上海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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