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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四川破获一起非法集资案涉金额过亿 主犯小学没毕业曾陷传销【防骗】7天收益30%?5名山东人组织领导“万通国际”传销获刑

2018-03-28 预防犯罪研究中心


23日记者从达川区公安分局获悉,近日,达川警方成功破获一起非法集资案,犯罪嫌疑人张某从2015年以来,将多个省市的近万人发展成“会员”,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涉嫌金额过亿元。目前,案件已告破,共抓获19名犯罪嫌疑人。



涉案人员被警方带走


据了解,四川巴中籍男子张某,32岁,小学五年级就辍学。年轻时一直在外务工,有误入传销组织的特殊经历。2015年,张某采取众筹的方式和罗某、蒋某等人联合创办“宝轮圣帝有限公司”后,公司发展了3000多笔固定业务。但张某觉得赚钱太慢,想通过项目运营进行融资。办案人员介绍,张某利用自己曾在服装厂务工的经验积累,在巴中老家办了一个服装厂不投入生产,通过服装厂这个载体,用“投资1元返利2元”的方式,吸引了大量资金流入公司账户,共吸收了1500多万元社会资金。因返利过高,公司资金紧张,张某随后如法炮制,先后“开拓”出“金鸡迎福”“花花世界平台”、农业开发项目等融资渠道“拆东墙补西墙”,不断吸引社会资金流入公司账户,最终的涉案总金额高达近亿元。直到办案人员将其抓获,公司却始终没有任何盈利项目。


因花的钱不是自己的,张某还经常开大会给“会员”发放“返利”的现金,还到处“考察”可以投资的项目。为了开发以网络虚拟货币为交易介质的“花花世界”APP,张某花了350万,后期花掉100多万维护费用。


事后,张某被人举报,达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达川区公安分局联合成立专案组,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局长任专案组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从全局抽调20名骨干进驻专案组工作。


2017年11月30日,四川宝轮圣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员工和部分借款人10余人聚集在公司门口,开始抢夺公司办公财产。随后专案组民警赶到现场,迅速查扣公司涉账重要物品、传唤公司重要人员、固定收集证据等措施,开展专案侦查。


随后,公司法人、董事长张某被传唤到公安局,公司相关骨干人员、财务人员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他人成立四川宝轮圣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旗下子公司后,通过高额返利非法集资,以此来刺激群众投资。经查,全国有近万人成为张某公司“会员”,张某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金额过亿元。


目前,案件已经告破,警方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等19人采取了强制措施,查封房产11处,查封车辆39台,扣押28台。文章来源:成都商报,特此鸣谢!


【防骗】7天收益30%?5名山东人组织领导“万通国际”网络传销获刑


3月24日反传防骗快讯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由该院二审的范某、李某岛组织、领导的“万通国际理财”、“金汇国际互助”网络传销案二审宣判,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被告人范某通过微信结识上线潘某莲,先后将“万通国际理财”平台、“金汇国际互助”平台引入博兴县境内。两平台以资金互助为名,投资人通过购买激活码、排单币获得投资资格;投资周期为7至10天,投资人获得投资额30%的静态收益;投资人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下线的投资额获取0.01%到8%推荐奖。


后被告人范某作为博兴县境内的最上线,发展被告人李某岛及韩某等人为下线;被告人李某岛发展被告人张某选、张某凤为下线;被告人张某选发展被告人晋某及王某等人为下线;被告人张某凤发展牛某为下线;被告人晋某发展王某某等人为下线。五被告人在博兴县北关村租赁出租房,以微信群、口口相传等方式,鼓吹资金互助及“巨额回报”,以中央批准的、良心盘等夸张方式,发展下线进行投资,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


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某凤被抓获归案,归案后于当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岛到案,被告人李某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范某到案;2017年6月7日,被告人晋某被抓获归案;2017年7月4日,被告人张某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李某岛、张某选、晋某、张某凤组织、领导以资金互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激活码、排单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共同犯罪,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12月12日,博兴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范某有期徒刑1年半,并处罚金20万元;李某岛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张某选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晋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张某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宣判以后,范某、李某岛、晋某三人分别提出上诉,范某的上诉理由是“她虽是博兴县境内的最上线,但没有起到组织和领导作用,一审对其量刑过重”;李某岛的上诉理由是“他有自首情节,一审量刑过重”;晋某的上诉理由是“范某的上线未到案,致本案部分事实不清;已经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减轻处罚”。


经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范某系博兴县境内该传销组织的发起人,且在之后的传销活动中实施了向他人宣传、为他人参与传销活动提供帮助等行为,依法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而李某岛系在同案犯张某凤的帮助下将其抓获,不是自首。关于晋某提出已经赔偿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证据支持。


关于三上诉人均还提出一审判决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在处刑时已充分认定三上诉人分别具有自首、立功和自愿认罪等从宽情节,并综合考虑其五人所处层级、各自分工、发展下线数量、吸收资金数量等因素,在处刑时有所区分,量刑均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范芳、李岛岛、晋峰的上诉理由经查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18年3月13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文章来源:反传防骗快讯,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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