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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 | “硕利科技”变身“核控科技”,冒充国企大肆行骗被打脸!【案件】“星火草原”涉案1300余万会员!实际控制人却辩称不是传

2018-03-30 预防犯罪研究中心


早前有消息称,“硕利科技”汉街总部大量电脑已被工商部门依法扣押,后该公司对外声称搬迁至东湖高新烽火科技大厦,短短一年就从武昌、汉阳、东西湖四处躲藏。所到之处人人喊打,此次搬迁至东湖高新,也必将再次被严厉打击。



题图:“硕利科技”变身“核控科技”


据了解,春节前后“硕利科技”大规模鼓动投资者购买“帮呗”、“硒链”等产品,宣称可获得百倍暴利。




而后,提取时间从3个月突然延长至6个月,之后大量资金被冻结,那么这些资金去了哪里?不得而知...




消息称,2月28日在光谷金盾酒店组织大规模境外市场发展会议,大肆开展诈骗活动。





而在2月6日,“中国核工业集团”就发布了重要声明,“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擅自冒用“中国核工业集团”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中国华宇”旗下各类子公司均为冒用国企名义,其中包含“中国华宇”子公司的“武汉核控科技”,“硕利科技”所谓国企身份,也被验证虚假宣传、子虚乌有。





“中国核工业集团”声明中可以看出强硬态度,“中国华宇”和下属子公司,必须停止以“中国核工业集团”名义开展宣传和各类商业活动,“武汉核控科技”作为“中国华宇”旗下的子公司如再持续以国企身份进行宣传违法开展非法虚拟货币经营活动,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是,“硕利科技”依然我行我素,仍在武昌汉街总部照常办公,公司所有和“硕利科技”有关的均改成为“核控科技”,只是该诈骗公司没有想到“中国核工业集团”一份重要声明将其打回原形,扯大旗拉虎皮的本质一览无余。(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与此同时,“中国华宇”也发布了公告,全面否认“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公司”为其子公司,同样否认“核控科技”为其下属子公司...之后“中核恒通”也发布了公告,控诉“中国华宇”,且声称自己获得国资委的明确指示。




“中国核工业集团”全面否认“中国华宇”旗下所有企业,包括“中核恒通”、“核控科技”。之后“中国华宇”全面否认“中核恒通”、“核控科技”。但是“中核恒通”声称自己有国资委明确指示,“核控科技”却依然声称自己是国企...


那么到这里你相信谁呢?

这又是什么样的局呢?


内容来源:防骗大数据(FPData)综合反传联盟、小眼看社汇,特此鸣谢!


反传防骗快讯从徐州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星火草原”特大网络传销案二审在3月12日宣判,“星火草原”实际控制人李某波、孑某伟等10人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通过前期侦查,警方了解到,本案中“星火草原”公众号的注册主体为北京飞鹰软航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由李某波和孑某伟二人出资组建,其中李某波多年从事网络营销,而孑某伟又是网络架构领域的技术专业人员,二人于2014年年初相遇,随后一拍即合,决定发挥各自所长联手合作。


2014年4月,被告人李某波、孑某伟分别以敬某、尹某某的名义注册成立北京飞鹰软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鹰公司”)。2015年下半年,李某波、孑某伟以飞鹰公司名义申请注册了“星火草原”微信公众号,建立“三级分销系统”。该平台以提供无卡POS机、手机流量等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扫描关注“星火草原”公众号二维码成为粉丝,支付100元、300元、600元不等的钱款后分别获得“市级代理”“省级代理”“全国代理”的会员资格,取得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


参加者通过分享“星火草原”二维码,从下线会员支付的钱款中按返利规则以微信红包的方式获取返利,并通过返利规则诱使、激励其他参加者不断发展下线会员,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参加者成为“全国代理”后,直接分享二维码发展一个下线会员获利90元,下线会员发展一个第二层的“全国代理”获利180元,发展一个第三层“全国代理”获利270元。不少参与人员都被这种本小利大的宣传诱惑了。


李某波、孑某伟等人采取微信朋友圈、QQ交流群、互联网建立网页、人员密集区做展板、店面直接推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还安排陈某某、朱某某等人利用微信创建多个微信群,并借助机器人授课软件将多名讲师视频、语音传播到各个微信群供会员学习。


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5月初,“星火草原”发展了1300余万个注册会员,发展了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罗某等各级“代理商”共100余万人,涉案传销金额人民币2.2亿余元。李某波、孑某伟通过“星火草原”平台抽取参加者为获得“代理商”资格支付钱款的10%,非法获利2000余万元。


2016年5月,邳州警方全面出击,在北京、大连、重庆、深圳等地抓获李某和孑某等30余名犯罪嫌疑人,将“星火草原”这一传销组织骨干成员一网打尽。



案发后,敬某以“飞鹰公司”的名义退缴赃款1亿多元,孑某伟退缴赃款187余万元。


2017年11月1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李某波、孑某伟、贺某、谢某、朱某、白某等10名被告作出刑事判决。


被告人李某波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孑某伟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45万元;被告人贺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白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并处罚金1.8万元;被告人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刘某被判处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宣判后,“星火草原”实际控制人李某波、孑某伟提出上诉。李某波辩称“星火草原”平台发展会员的同时,向会员提供无卡POS机等产品,属于正常的销售行为,不是传销活动。还称2015年3月后,“星火草原”平台增加了商品种类,且不再收取会员“入门费”,之后行为不属于传销犯罪。


另外一位“星火草原”实际控制人孑某伟辩称,“星火草原”平台运营的“三级分销系统”不属于传销活动。


2018年3月12日徐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参与传销人员系谱图、汇总表等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李某波、孑某伟组建的“星火草原”平台购入少量产品后,以推销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100元、300元、600元不等的费用,进而获取相应代理资格,参加者按照推荐发展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



每当一名新会员向平台交纳“入门费”时,平台会按返利规则将部分“入门费”返利给该会员的推荐者及其三代以内的上线,剩余至少10%的传销资金被平台实际控制人非法控制、占有,仅将极少部分资金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该平台通过上述返利规则引诱、激励其他参加者不断发展下线会员,并按比例从传销资金中抽成,骗取大量财物,一旦无法发展下线人员来维持获利,则后加入的传销人员的钱款将无法取回,这也决定了其发展的不可持续性,“星火草原”平台的运营模式符合传销活动特点,且上诉人李某波、孑某伟等人对上述传销模式是明知的,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章来源:反传防骗快讯,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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