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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性侵:为什么孩子们就是躲不过去?

2018-04-20 徐华洁 法苑茶语


法苑茶语

提高法治素养,共享诗意人生

 

引言:研究数据表明,一半女性在大学期间会受到男性教师的性骚扰,本科四年级以后,这一风险会增加;而研究生比本科生更容易遭遇性骚扰,这主要是因为研究生阶段,师生的互动更密切,且二者之间的权力关系发生巨变。当然,男性同样也不能逃避“魔性”侵害。


前段时间遭各界民众热议之20年前“北大女生高岩自杀事件”,或许因弹指之间而有所淡忘,却又因《三联生活周刊》记者就沈阳教授涉嫌“性侵”女学生高岩事件的采访,随而又牵扯我对高校性侵的关注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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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视野下的沈阳涉嫌“性侵”事件


根据举报材料,沈阳教授是否利用暴力手段性侵高岩,这或许应当是个难以解开的谜底,因时隔20年,本案受害人已离世,若通过正常法律追责沈阳教授“性侵”女学生高岩,已成为一件成功概率极小的维权事件。


作为暴力性侵行为的犯罪证据之一,被害人的陈述非常重要,而高岩已经离世20多年,至关重要的案件事实将难以查证。从目前已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来看,有关教授沈阳和女学生高岩之间所有涉及“性侵”的事实过程,均来自高岩同学李悠悠的描述,而其描述均来自于高岩的转述。


强奸案的特殊性,就在于涉事双方的关系是一对一的,一般没有第三人在场,所以被害人陈述至关重要。根据刑诉法之无罪推定及疑罪从无原则,若要认定沈阳构成强奸罪,还需要强有力的客观证据,且证据之间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强奸罪要求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从法律的角度,能够证实沈阳和高岩发生性关系的书证、物证等类证据材料,如高岩生前的日记记录、高岩私人衣物上的体液等。至于涉及到“强奸罪”的判定,除了发生性行为,还需要证明被害人“非自愿性”的有力证明。


妇女在遭受暴力、胁迫等手段而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是构成强奸罪的必备法律要件。另外,对于高岩是否非自愿这一点,沈阳自始至终亦未承认其对高岩实施过暴力或胁迫,当事人高岩在自杀前亦未通过文字、录音等形式对非自愿性做出描述,而李悠悠的描述亦均来自于高岩的转述。所以,本案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有罪证据链,且无法达到入罪的证明标准。



高校性侵事件其实常有发生,我对高岩的非正常离世深表同情和遗憾。当年事发后,高岩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而未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保持沉默直至离世,令人十分痛惜;20年后,事情的过程主要由其亲友根据片段进行回忆性的陈述和推理。根据现在披露的证据和材料来看,难以还原事实过程。


从法律的角度,根据目前已公开披露的信息,最有效力的,反而是北大出具的1998年对沈阳进行处分的决定。在那份决定及其附件中,提到1997年1月,高岩曾去沈阳住处,要求沈阳“表态和她建立恋爱关系”。决定中还提到沈阳在香港城市大学做访问学学者时,二人曾通信。1997年6月沈阳从香港返校时,高岩要求见面。6月底,沈阳在北大南门外与高岩见面时宣布与高岩终止往来。在这份决定中,沈阳仅承认曾与高岩“搂抱”、“亲吻”,亦并未承认与高岩发生过性关系。当然,根据刑诉法的举证规则,若有其它证据形成证据链,而无被告人的供述,亦可判定入罪。


直至今年4月,当年的中文系系主任费振刚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沈阳当年对学校承认了他和高岩的性关系。费振刚教授说:“从师德讲,这个年轻人是有问题的。”如果仅看这份决定中透露的事实,无法判断两个人实属恋爱关系,亦无法判断高岩的非正常死亡是否与沈阳的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李悠悠在公开信中的陈述,高岩在1996年秋,对她含泪倾吐过:“他(沈阳)像饿狼一样向我身上扑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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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性侵,为什么孩子们就是躲不过去


“人类历史上最大的屠杀,莫过于房思琪式的强暴”。有人为高岩的自杀而义愤填膺,并称高岩是大陆版的台湾才女林奕含。林奕含因在高中时被老师性侵而成其一生的梦魇,最终因极度抑郁自杀身亡,年近26岁。她写的长篇小说《房思琪的初恋乐园》讲述了13岁少女房思琪被补习班老师长期性侵而精神崩溃的故事,读后无人不感到真切的悲伤。林奕含在离世前,在Facebook上倾诉:“好多人说太苦了读不下去,我多么羡慕,只是小说就读不下去,我还有人生,人人要我活下去啊”。


近期,高校性侵事件被各大媒体连续聚焦:4月15日下午,一篇题为“如何评价中国人民大学王以培老师”的知乎帖子刷爆朋友圈,教师王以培被指曾对学生性骚扰;2018年元旦,北航毕业生罗茜茜实名举报其博士生导师陈小武长期性骚扰女学生;2017年末,南昌大学国学院副院长周斌被举报性骚扰学生;2014年6月厦大博导吴春明被举报诱奸女学生。


然,这些被举报且被公众关注的才只是冰山一角。据《中国青年报》11日报道,2017年《中国大学在校和毕业生遭遇性骚扰状况调查》显示,6531名受访者中近七成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其中16所211高校相关的投诉只有3起。根据公益独立组媒体NGOCN统计,自2014年到2017年底就曝出14起性骚扰事件。广州性别教育中心在2017年4月发布的《中国大学生在校和毕业生遭遇性骚扰状况调查》表明,75%的高校女生遭遇过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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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性侵,沉默不是“金”


首先,侵害者(高校教师)与受害者(高校学生)之间权力严重不平等。从高校教师(担任研究生导师者尤其明显)权力上来看,他们不仅享有指导、训练、评价学生的权力和权威,而且因同时享有学术和社会资源,能在学生的科研项目、论文评审、升学深造甚至是求职过程中施加巨大的影响力甚至具有决定权,导致学生(特别是研究生)在学业、生活、经济来源和职业生涯等方面对教师评判权力具有高度依赖性甚至达到依附的程度。除此之外,在推崇知识和学术的象牙塔内,讲台上明星教授特别是“学术男神”,更可能因渊博的学识、成熟的气质、儒雅的形象,易引起讲台下女生仰视的崇拜。


其次,性侵成本低、手段隐蔽,性侵者利用权力构造“自愿”表象,即使被举报也难以证明受害者“不自愿”。在高校性侵案例中,不乏一些性侵者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侵害女学生,同时,也有许多性侵者利用权力构造“同意”的表象,导致即使被性侵者举报、控告性侵,也难以查证。如“以恋爱之名,行性侵之实”,利用与学习相关的情境,逐步制造机会;操控受害学生的心理,如先严厉训斥再“温柔”鼓励、假借心理咨询控制学生;以明示或暗示、欺骗方式提出“交易”。


再次,从组织行为学的视角来看,在高校这个特定的组织中,学校趋利避害导致调查往往走形式,被性侵学生举报、维权成本高。学校担心严肃、尽责的实质调查后,一旦本校教师性侵学生属实(特别是当被举报者为明星教授时),将严重影响学校的学术声誉、科研力量流失、生源骤减等,故往往只进行走过场式地调查,以证据不足而规避查处直至息事宁人。


如上之述,受害者为何宁愿选择沉默或宁愿心理自残学生应是迫不得已的,一旦举报维权,或许不仅学业没了、就业影响了、名誉坏了,且将面临舆论带来的道德压力、歧视和偏见。如林奕含在《房思琪的初恋乐园》里所写:“补习班老师李国华决定诱奸房思琪,他发现社会对性的禁忌感太方便了,强暴一个女生,全世界都觉得是她自己的错,连她都觉得是自己的错。”


最后,在法律规范和高校管理制度层面上,缺少有效的预防和监管措施。《刑法》尽管规定了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但如前所述,因教师性侵的行为发生在高校这一特殊背景下,被害人往往不愿意举报,即使举报也是在性侵发生很长时间以后,导致取证困难,侵害者亦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教师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部2014年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规定,高校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否则将“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但从近几年的高校性侵案的数量来看,上述意见并未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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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以往之不谏,知来者之可追:让遭受性侵者不再“绝望”


感悟到过去的极大错误再去挽救已大可不必,唯有及时建规立项防范性侵暴力事件那时相当有必要。2018年1 月 19 日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特聘教授徐开彬,联合该校部分教授,共同签署《全国高校教师反性骚扰宣言》,截至1月22日共有56名高校教师联名。该宣言呼吁关注高校性侵现象,希望教育部和全国人大重视“反性骚扰”工作。2018年4月16日,北京大学学生会召开了《北京大学反性骚扰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会,部分受邀学生代表对该规定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目前该规定正在制定中。


非常显然,高校制定有效的反性骚扰规范,建立可执行性强的问责机制迫在眉睫,比如明确界定性侵和性骚扰相关概念、成立性侵监管部门、规范对性侵的投诉和受理、加强对投诉人的隐私及安全保护、对性侵者的追责等。


高校屡禁屡犯的性侵事件长期令家长、学校、学生及相关公益人士的深度沉思。我们既然深谙世故,更应倡导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舆论,使得被性侵的学生不再难以启齿,并勇于自我保护,不再因背负沉重的道德压力而沉默、绝望,亦让侵害者在法律面前无处遁形并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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