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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绊倒4岁男童致其颅脑外伤后,法律能做些什么?

2018-04-23 法苑茶语

事件简介

4月19日,在陕西宝鸡一家麻辣烫店内

一个4岁男孩在进门时

双手拨开门口的透明软胶门帘

被掀起的软门帘不小心

碰到了正在吃饭的一位孕妇


(视频来源:陕广新闻)


孕妇随即躲闪了一下

并擦拭了一下额头

坐在孕妇对面的丈夫

回头看了小男孩一眼


(视频来源:陕广新闻)


随后夫妻俩继续吃饭并说着话

女方当时还伸脚比划了一下

似乎是在为绊孩子做准备


(视频来源:陕广新闻)


接下来发生的一幕令人震惊

当男孩正出门时

这名孕妇再次伸出左腿

将孩子绊倒在地


(视频来源:陕广新闻)


然而孕妇与其丈夫若无其事接着吃饭

直到孩子妈妈闻声跑来

将哇哇大哭的孩子抱起


事件后果

孩子患先天性心脏病,已住院观察


孩子的妈妈介绍,儿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当时受了惊吓,一口气喘不上来,平复后才跟她说自己是被一位阿姨绊倒的。


“我就带着孩子去跟她理论,当时看她怀着孕、挺着大肚子,我以为是小孩不小心碰到人家,也不敢刺激她,说了几句就走了。后来才听旁边的人说她是故意的,我就调取了监控,看完很气愤就报警了。当时孩子手上还拿着碗筷,要是戳到眼睛就更危险了。”


目前孩子的情况还在观察中,医院初步诊断的结果是颅脑外伤。


(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则删。)


事情发生后,孩子的父母和警方正在寻找绊倒孩子的孕妇。孩子的父母说,我不想她出来怎么样,我只希望她能给我的儿子道个歉。


涉事孕妇已投案自首,愿意接受处理配合男孩医治。



20日上午,当地民警通过对附近几个小区的摸排,在其中一个小区确认了两人的身份,通过物业找到当事人电话,孕妇在电话中表示愿意到派出所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同时配合男孩后期的医治和赔偿。由于儿子的身体并无大碍,孩子的父亲表示,他将谅解这对孕妇夫妇。


网友评论


事件在网上公布之后,网友对此事议论纷纷,网上的评论甚至达到了23万次。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也在其个人微博上发表文章谴责孕妇故意绊倒男童的行为。


蛇蝎之心,不论孕否。


刚看到一个视频,陕西宝鸡渭南区,一个可爱的小男孩奔跑进入到餐厅时,可能是门帘打到了门口的一个孕妇。这个孕妇为了报复这个年仅四岁的小男孩,竟然在他跑出门口时,突然故意伸出了腿,绊倒了他。


这种行为直接导致被绊倒的小朋友后脑着地,入院治疗。在很多时候,一些人的恶毒程度都会超过我们的想象。四岁的小朋友,正在为自己的无心之过,承担着来自大人世界最阴暗的刻意报复。


所谓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作为马上要做妈妈的这个孕妇,连最基本的做人底线都不顾,连为人都不够格,哪里还有资格去为人母?这个孕妇明知道孩子在跑,手里拿着碗筷,明知道绊倒他必将产生重大损害,极有可能筷子戳到眼睛,有可能摔伤,却故意这样做。按照刑事法律故意伤害罪的规定,该名孕妇的这种行为既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又有直接行为,还产生了严重后果,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小朋友被绊倒,后脑着地,我们只能祈祷他早日康复。身体的伤害是一部分,小朋友精神的损害也许更大。懵懂无知的时候,就受到来自大人社会最阴险恶毒的伤害,我们很难想像,这对于他而言,未来会对社会产生何种理解。


这个事件中,侵害人是一个孕妇,至今尚未归案。我国刑法对孕妇确实有宽容的一面,但是,对针对幼儿的身心健康也有特别的保护。这种针对幼儿的直接伤害行为,若是都不能认定为犯罪,那刑法还有什么意义。刑法对孕妇的宽容,仅是在执行层面,这丝毫不影响案件性质,也不影响定罪量刑。更何况这个案子中被伤害的是幼儿,损害结果明显,主观恶意很大,法律必须对这样的蛇蝎之人处以最严厉的制裁。


最可怕的是,这个孕妇在实施犯罪行为之时,对面坐的人竟然丝毫无动于衷,即便是孩子后脑着地摔倒后,俩人依旧谈笑风生,似乎于己无关。这种冷漠近似歹毒,这种歹毒之心,真可谓“人物之相,好恶必以类”,在此二人面前,丝毫不见愧疚与自责。天网恢恢疏而不失,尽早将此二人归案。


善积者昌,恶积者丧,不积善因,必有恶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结语

该事件的双方是孕妇与儿童,都是人们平常所认为的需要保护的弱势者。于是,对于上述情形,已经超出了“谁弱谁有理”的同情逻辑怪圈了。


监控视频已经还原了事件的真实场景,很明显,这也不属于网络上通过不造成严重后果的方式惩治“熊孩子”的范围。这明明就是一次心胸狭隘与阴险冷漠人性的曝光!


我们不知道对于这样冷漠残忍的人来说,教育是否会奏效,但是法律的切实追究和严厉惩罚,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是十分有必要的。“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广大家长要看管好自己的孩子,要培养孩子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因为有的时候是无法寄希望于有些人的同理心与道德底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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