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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放出王林清第三段视频,料更猛,直指大人物……(更新至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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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研、法务之音;转载:法培中心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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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上午,崔永元微博放出王林清第三段视频,视频原文如下:


之前我们院没有一个院领导提出对这个案件关注的,但是到了16年3月份,当时分管我们民一庭的院领导杜万华专委就把我叫去了,叫到他的办公室,问我:“你们合议庭对这个案件是怎么研究的?”


我说:“我们开完庭了以后,在16年的3月,我们合议庭研究了一次,我们认为这个合作勘查合同,我们合议庭一致认为还是合法有效的,西勘院尽管不是他自己的本意,是受政府领导或者是其他的人为的操作的因素,他这种做法肯定是构成违约了,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鉴于2005年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做出了2005 65号文,而这个文不仅抄送给了陕西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还抄送给了凯奇莱公司和西勘院,这个65号文同意了双方探访权的责任。所以我们认为,既然政府的行政机关都认可允许双方进行探访权转让,我们的司法局机关更没有理由去否认这种探访权的转让,而且这种探访权也符合我们国家的矿产资源法。”


“所以我们合议庭基本上形成了一致的意见,内容大概就是三个:第一,合作开发合同有效;第二,西勘院构成违约;第三,西勘院应当把探矿权转让给凯奇莱公司。”


那么杜专委听完我的汇报以后,就做出了指示说:“这个案件,尽管你们合议庭的意见是一致的,但是鉴于这个案件的社会关注度非常高,而且,背后的利益很大,要提交到审判委,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不能因为你们合议庭一致意见就这么定了。”

当时我就表示同意,我也认为尽管我们合议庭虽然是一致意见,但是呢,提交最高院审理会讨论可能会更慎重一些,把握也更大一些。


那么到了16年的五月份。杜专委又把我叫到他办公室去说,这个案件周院长有明确的指示,要发回重审,问我个人有什么意见,我说:“作为这个案件的承办人,我个人肯定是不同意的”。


为什么不同意呢,因为12年我国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其中就明文规定:二审案件发回重审,只能发回一次,176条早就有规定。这个案件,我们之前09年最高法院已经发回陕西高院重审一次了,如果我们现在再把它发回重审,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个人是坚决不同意的。


杜专委就说:“你保留个人意见,赶紧回去合议,拿出发回重审的裁定来赶紧报批,16年5月,好像周强院长正好要到英国访问,访问之前这个裁定必须要做出来”。


我回去以后,根据院领导的指示就开始草拟发回重审的裁定,这个裁定我还没开始写的时候又接到了杜专委的电话指示,说让我暂缓草拟发回重审的裁定,先等一等,先不要写。


后来才知道,杜专委又有新的指示,要求把这个案件判令不发回了,实体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要解除双方的合同。


我当时又提了反对意见,我说:“这个案件不能解除,解除没有法律依据,一是双方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只要把探访权转让了就行。第二,都没有提结束合同,我们人民法院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人家当事人不提这个诉求,我们怎么主动去解除呢?”

所以我又提了个反对意见,杜专委听了以后,沉思良久没有说话,那么我就回来了。



附:杜万华法官简历(一直受法律从业者敬仰处在神坛般的大咖)



1970.09-1976.04,四川雅安化工厂工人


1976.04-1978.09,四川雅安化工厂子弟学校教师


1978.09-1982.09,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学习


1982.09-1985.07,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5.07-1986.03,西南政法学院法理教研室助教


1986.03-1989.08,西南政法学院法理教研室讲师


1989.08-1991.03,西南政法学院法理教研室副主任、党支部书记、主任


1991.03-1995.01,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


1995.01-1996.05,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正处级)、副教授(其间:1995.09-1996.04,香港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


1996.05-2000.09,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调研员


2000.09-2001.1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综合处处长


2001.12-2002.06,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综合处处长


2002.06-2003.0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综合处处长、审判员(副局级)


(2001.07-2002.10,挂职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2003.04-2005.0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2005.06-2007.06,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正局长级)


2007.06-2007.08,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政治部副主任


2007.08-2012.06,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2012.06-2012.12,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2012.12-2017.12,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任免信息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免去杜万华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最新职务也了不得: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官协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副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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