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内容已被发布者删除 该内容被自由微信恢复
文章于 2022年2月24日 被检测为删除。
查看原文
被用户删除
其他

偷电瓶车触电身亡,法院调解:车主赔小偷家属5万!难道车主有责任保证偷车人的人身安全?

点击蓝字关注👉 法苑茶语 2022-02-23 11:54

案情:武汉的刘先生停放在楼下正在充电的电动车被小偷看上了,小偷在偷电瓶时意外触电身亡。小偷家属向刘先生索赔20万赔偿金,且一分不能少。最后经法院调解,车主赔偿5万块钱的精神损失费。刘先生说,他住的是老旧小区,业主电动车乱停的情况比较严重,大家都是这样充电的,之所以发生触电,是因为下大雨,电瓶漏电把小偷电死了。

《北京青年报》署名常青村的作者评论认为:


小偷家属向刘先生索赔20万,真的不知道是什么理由,难道车主有责任保证偷车人的人身安全?即使最后法院协调赔偿5万,我觉得也是没有道理的。我们要追问的是,车主为什么要赔偿小偷家属5万元?


从法理上说,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如果判断车主负有侵权责任,那就要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行为、损害后果、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侵权责任都不能成立。


现在,小偷触电死亡,似乎是存在严重的后果。但是,第一,车主刘先生存在侵权行为吗?车主乱停车,私自充电确实违反小区的制度,但这种情况并不会对小偷侵权,小偷如果不去偷电瓶车,怎么可能触电?难道小偷偷盗是其合法的权利?


这里的最大问题是,小偷的死亡与车主的充电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小偷不去偷车,就不可能触电,其他车主也在乱停车充电,他们为什么没有负责,就是因为小偷没有去偷其他车主的电动车。如果一定要追究因果关系,我说连老天爷也应该担责——如果不是老天爷下雨,电动车也许就不会漏电,小偷就不会被电死了。


笔者坚持认为,刘先生对于小偷之死不构成侵权,即使刘先生有过错,与小偷之死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法院让刘先生赔偿5万元,似乎更像是对小偷的同情,也是践行了近年来社会流行的“谁穷谁有理,谁弱谁受助”伦理,把同情弱者的人类情感用到了极致,甚至催生了“死人就有理”“一死就赔偿”的情况,在法理上误读了所谓“因果关系”。


以全国闻名的郑州“电梯劝烟致死案”为例,死者段某某的家属认为,如果杨某没有劝阻段某某吸烟,两人就不会发生口角,段某某就不会发病死亡,因此杨某劝阻和段某某死亡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可这种理解,判令杨某赔偿段某某损失。好在二审法院比较清楚地解释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含义——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近法院也有一起类似判案:刘某驾驶农用三轮车正常行驶时,被一辆摩托车追尾,追尾司机曾某系醉酒、无证驾驶,在事故中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的刘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被控交通肇事罪,一审获刑一年三个月。广州中院改判刘某无罪,理由是刘某的违章行为不是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曾某从后面碰撞刘某驾驶的车辆致当场死亡,因此重大事故不是刘某的违章行为所引起的,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起案件中,虽然刘某驾驶的车辆制动系、灯光系不合格,其行为当然也属于违章驾驶,但上述违章行为不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碰撞发生后,刘某继续行驶离开了现场,也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与被害人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即使交警判断刘某有行政责任,也不等于有刑事责任。


回到本文开头提到的武汉那起案件,小偷触电死亡不是刘先生乱停车的必然结果,而是小偷偷盗行为引发的意外,所以刘先生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为小偷死亡可怜,就让刘先生掏赔偿,这种赔偿岂不变成了抚慰金或慰问金了?


@谈典看法 微博(知名法律博主)评论认为:


1.从侵权责任法角度来看。小偷家属起诉的理由,只能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而侵权责任法第一条就规定,该法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确实查明死者就是在偷东西,那这明显不是合法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同时规定,因受害人故意的行为导致的损害,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车主电瓶车在充电,如果不是非法触碰甚至想盗窃,怎么会电死你?这明显是一种故意的行为,责任不应由车主承担。


2.“和稀泥”式执法影响法律公信力,更是一种不良导向。


本身责任划分很明确,小偷就应当自己对触电身亡承担责任。但现实中,总有一些人怀着“比谁惨”的思维模式,没有责任也让人家担点责,“补偿一下”。这对无责一方当事人是很不公平的,法律权威何在?


而作为执法机关,肩负更多的弘扬公平正义的正能量的职责,也被国家法律赋予了惩恶扬善的法定职权。盗窃本身就是一种公众深恶痛绝、法律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因为犯罪行为导致违法犯罪者受到损害,还要求被害者(车主)赔偿,公平正义何在?


@小法官漫谈 微博评论指出:


对于这样的案件,如何判决,要慎之又慎!甚至,调解也要慎之又慎!因为调解虽然把个案解决了,却依旧可能会背负这个社会的舆论压力!


具体到本案,一有人死的案件,家属情绪一般比较激动,再遇上能闹的,承办法官和法院会面临巨大的信访压力,这时候一般会做对方工作。如果对方同意多少拿出点钱赔偿也好补偿也罢,死者家属能消停了,求之不得。我自己是一名法官,我深有感触,在目前信访制度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信访是法官和法院不能承受之重!其他人会说法院和法官没担当什么的,其实是站着说话不腰疼,临到自己身上就知道了。


但是,是否就一定要和稀泥?也未必。可能需要更多地评估信访压力和舆论压力孰轻孰重,再说这是车主自愿调解给付的(可能车主事后觉得,幸亏小偷来了,不然可能被电到的就是自己了),也不能过多地苛责法院?如果车主拒不同意,没有任何人可以强迫他调解。


从本案实体处理来讲,若调解不成,进行判决的话,小偷家属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编后语:按民事案件的程序,法官审理过程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如果是法官正常走程序时,车主自愿接受,那这事儿大家也就别聊,有钱难买愿意。由此,这个事件给我们最大的警示就是:下雨天一定不要给你的电瓶车充电!

点击上方关注【法苑茶语视频号】

来源:网络;转载:法务之家公众号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罗翔:大家千万不要看英美那种片子!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