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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汉民委员、宋海委员分别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大会发言

2018-03-08 中国民主建国会

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3月8日9时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多名政协委员就有关议题作大会发言。

周汉民委员代表民建中央作《大力推动创业投资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发言。 新华社记者 高洁 摄 发言全文如下:


大力推动创业投资 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政协副主席、民建上海市委会主委 周汉民]创业投资是高科技投资,它涵盖金融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是个完整的创新资本化的过程。当前,中国正进入依靠科技创新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创业投资和它所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创业投资集高风险和高预期于一体,投资主要集中在企业发展的早期,投资成功率低于25%;它投资周期长,一般从投入到退出需要6—10年。因而市场上大资金更倾向于投资企业发展的后期。从而导致创业投资机构单体规模普遍较小,加上自身融资渠道不畅,创业投资项目退出渠道少,市场总体上创业投资资金很不充裕,且呈现出某种“青黄不接”的现象。当前创业投资的规模和实力,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需求很不匹配!


如果要让创业投资更好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就要坚决消除主要的制约因素。我们认为当前最重要的是两件事:


第一件事是要积极争取做大全社会的创业投资基金总规模。主要方法有三:


一是对个人创业投资实施税收优惠,引导私人资金从消费转向创业投资。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当前中国还没有完成成为发达国家的最后一跃,还需要长期保持较高的投资率。当前国人将很多消费花在了国外,用在了奢侈品消费而不是必需品,应当加以引导。个人投资往哪里引,创业投资就是一个很好的方向。国际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跨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之际,创业投资的平均收益率开始走高,创业投资成为一项具有较好收益的长期投资。应当鼓励国人重点选择创业投资作为优选的金融产品之一,成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之一。为此,我们建议:对持有创业投资公司股份的个人投资者给予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政策,既有利于做大创业投资规模,又有利于让更多的群众共享科技创新和改革开放的成果。


二是推动金融机构部分管理资金注入创业投资机构。当前银行、证券、保险资金都拥有大量的资管业务,资管规模巨大,出于谨慎原因他们往往会选择避开创业投资。建议:稳步推进社会保险基金以及银行、证券、保险业等资管业务资金按适当比例注入创业投资机构。本质上看,这也是提高资管业务水平和绩效的一种选择,防范金融风险的手段之一。


三是规定各级政府引导基金支持中小型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凸显政府支持创新发展的良好形象和切实效果。由政府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发展壮大创投行业,具有巨大的杠杆效应,而中小型创业投资机构具有贴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优势,支持中小型创业投资机构就能间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建议政府引导基金应按一定比例投入中小型创业投资机构,定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件事就是要尽快拓宽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改变当前退出渠道单一、创业投资退出难的局面。这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说了很多年,也做了很多事,但还是不尽如人意。众所周知,成熟的资本市场应是多层次和分功能的,当初设立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的目的就在于,为处于创业期和成长期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创型中小企业解决直接融资和投资退出难的问题。然而,时至今日,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的功能发挥与当初设计相去甚远,市场交投冷清、融资与退出功能几近于无。建议尽快出台激活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的办法,重塑其直接融资和投资退出功能。


宋海委员作《多措并举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发言。 新华社记者高洁 摄


发言全文如下:


多措并举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全国政协委员、十二届全国政协副秘书长、民建中央原副主席 宋海]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地方政府债务带来的财政金融风险已经成为当前经济运行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


虽然通过实行债务置换等一系列措施,有效防范化解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但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屡禁不止,风险仍不容忽视。呈现出几个特征:一是举债规模较大。根据2016年数据,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率虽低于国际警戒线,但一些地方在法定限额外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导致实际债务负担较重。二是举债主体多样,隐蔽性强。地方政府举债主体除了政府部门和机构,还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等。同时,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占比高,举债手法多样,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三是通过城投债和政府项目形成新的债务。2016年数据表明,城投债总发行量、总偿还量、净融资额均很高。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城投公司选择在境外发债,形成新的政府隐性债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基金等通过额外附加条款等变相举债,可能形成新的政府隐性债务。


为推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法治化,有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建议:


一是严格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落实国务院43号文规定,严格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厉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设立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构,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合理调节资金流向。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规则,科学制定债务规划,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二是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按规定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和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加快推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为市场化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融资。严格禁止政府违规担保行为。硬化预算约束,决不允许在法定程序批准的限额外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搞建设,决不允许只考虑花钱、不考虑还钱,决不允许把“政绩”留给自己,把风险推给上面或留给后人。


三是科学界定地方政府事权。按照财力与事权匹配原则,合理划分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研究推进资本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长期支出安排,强化法律约束。


四是规范发展政府项目。科学发展PPP模式,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打通二级市场并拓宽退出渠道,实现政府和社会资本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严禁回购、承诺最低收益、承担社会资本的投资损失、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额外附加条款的变相举债。对于只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或运营的融资平台公司,严禁以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抵(质)押或作为偿债来源进行融资等行为;严禁将储备土地、公益性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承诺将预期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或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变相举债。


五是强化监督问责。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由地方人大审查批准。完善地方政府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众通报债务的借、用、偿还情况。整合各方面监督力量,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精准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


来源:新华网/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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