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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远 | 论人的担保的新类型
精益求精,臻于至善
崔建远(1956—),男,河北唐山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提要
在现代法及理论上,保证为典型的人的担保,连带债务/连带责任、债务加入均非人的担保;所谓后让与担保亦非担保,仅仅具有担保作用。以主债务人以外的某特定人的特定财产用作清偿主债务的物质基础,只要其不符合抵押权、质权及留置权设立的成立要件,就不构成物的担保;其与保证规格相比也存有不契合之点,即它不是以主债务人以外的全部的责任财产作为主债权实现的物质基础。如果将之作为非典型保证,就可以在其某些方面适用保证的法律规定,另外一些方面可以不适用保证的法律规定。如此界定的优点是可补当事人意思表示之缺,避免“无法可依”“同案不同判”。差额补足承诺虽近似于债务加入,但不应将其认定为债务加入,某些判决、裁决及学术观点认其为保证,还有独立的合同说,应采非典型保证说。流动性支持的安排,在多数情况下不具有“主债关系+担保关系”的双层结构,不符合担保的法律构造,由法律行为制度和合同编总则调整之,较为合理;在少数情况下它类似于保证,可类推适用关于保证的规定。
原刊责编: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