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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卫华 | 农民工家庭消费结构及对相对贫困治理的启示
精益求精,臻于至善
赵卫华,博士,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教授,北京社会管理研究基地研究人员。
提要
根据民政部“2015年中国城乡困难家庭社会政策支持系统建设项目”的问卷调查数据,通过对比分析和ELES模型,对农民工家庭消费结构特点以及各项消费需求的满足状况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恩格尔定律对解释农民工家庭消费结构有局限性,在农民工家庭消费安排中,生存消费被压缩,发展消费投入高,形成了“以发展为导向的基本生活消费低度满足”的消费模式。这种消费模式被概括为“节俭-发展”型消费模式,其基本特征是“省吃俭用图发展”,饮食支出“低水平-低比例”,住房、教育、医疗支出“高水平-高比例”,衣食住行用等基本物质和服务消费水平低,满足程度低,消费需求有待释放;转移性支出和教育支出水平高、占比高、满足程度高,边际支出倾向也比较高;医疗支出呈现过高的特点。这种消费模式导致农民工家庭基本物质生活相对贫困化,根本原因在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不足,发展需求缺乏社会政策支持。由此建议通过各种发展性社会政策支持其发展需求,并以此建立健全缓解其相对贫困的长期机制。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0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20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8560万人。规模庞大的农民工在城市务工经商,已经逐渐融入城市生活,但是,城市高房价、高生活成本、低福利等因素加大了农民工在城市生活的压力,抬高了农民工市民化的门槛。在收入水平相当的情况下,农民工的生活水平明显偏低,其生活上的相对贫困是比较突出的,农民工构成了城市的新贫困群体,缓解他们的相对贫困是城市贫困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后,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是未来贫困治理的重点。当前,要解决农民工的相对贫困问题,需将其置入城市生活的整体中,通过比较、了解这个群体消费结构的特点以及生活消费的选择逻辑,找到其生活相对贫困的症结,才能更有效地帮助他们摆脱贫困状态。基于此,本文拟通过对农民工消费结构的深入分析,发现农民工消费结构的特点,寻求解决其相对贫困的政策路径。一、关于消费结构及农民工消费的相关研究消费结构一词虽然被广泛应用,但对其内涵却有不同的理解。在经济学上,消费结构是指人们购买各类商品和服务的支出结构,也有把消费划分为生存性、发展性和享受性消费等不同类型,这些不同类型的消费占比形成了不同的消费结构。这种类型划分最早可追溯到恩格斯对生活资料的类型划分。恩格斯在为马克思的《雇佣劳动与资本》1891年单行本的导言中,首次把人们所消费的各种资料分为生活资料、享受资料、发展和表现一切体力和智力所需的资料,后来学术界把这三类消费称为生存性消费、发展性消费和享受性消费。在使用这些消费类型概念时,不同研究中概念内涵有所差异,特别是生存性消费,有的包括衣、食、住等基本生存资料,有的还包括行、用、人情消费等其他消费资料或者服务。一般来说,学者们认为消费升级是遵循从生存性消费到发展性消费和享受性消费的上升逻辑,或者是从物质性消费转向服务性消费的增长过程,生存性消费满足后,则向发展性或者享受性消费升级。就不同群体的消费情况看,社会阶层越高,消费结构中生存性消费的比重越低,发展性和享受性消费的比重越高;较低社会阶层的消费主要集中在生存性消费上,较高社会阶层则具有更多发展性和享受性消费的需求。如道格拉斯和伊舍伍德的观点认为,穷人局限于主类消费(如食物),社会上层成员则更多投资于技术类消费(如旅游与消费者的资本装备)、信息类消费(如信息商品、教育、艺术、文化和闲暇消遣)。上述观点与表示消费结构的恩格尔定律也是一致的。当初,恩格尔发现,在家庭的收入与该户分配于食物和其他项目的支付之间存在一定联系,而且收入较高的家庭用于食物的支出一般多于较穷的家庭,但食物开支在总支出中所占比重与收入成反比,这一发现被称为恩格尔定律。学者们认为,在研究经济资料而得出的所有实证性规律中,恩格尔定律也许是最可靠的,该定律不仅适用于横断面的分析,而且在时间数列分析中也常常被证明是正确的。恩格尔系数下降被认为是消费结构升级的一个最重要表现,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民众的生活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然而,很多实证研究却表明,食品支出并不总是符合恩格尔定律。在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起,学术界陆续有学者提出恩格尔系数在中国失效的问题,研究发现,收入水平高的地区,恩格尔系数未必就低,而收入水平低的地区,恩格尔系数未必就高。201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比吉特·班纳吉和埃斯特·迪弗洛研究发现,即使处于绝对贫困状态的穷人,其消费需求也并不是按照上述规律排序的。穷人在进行消费选择时,有些消费甚至比食物更重要,婚礼、嫁妆、电视机、移动电话等等都足以让人饿着肚子去追求。国内相关研究也表明,在中国西部偏远的农村地区,因高额的婚娶支出导致家庭陷入贫困的现象也同样存在。因此,对于社会群体来说,日常消费安排并不完全遵循理论上的消费需求排序,绝对贫困者如此,相对贫困者在满足了基本生存需要后消费需求排序更复杂。对农民工消费行为的研究表明,农民工的半城市化特点决定了其在城市工作并获得收入、在家乡消费的独特消费行为。农民工大多要通过汇款回家补贴日常家用,外出打工和寄钱回家构成了农村“新三代家庭”的基本模式。农民工在收入上大多高于贫困线,但其消费却相对较低,研究表明,农民工的收入中只有30%多用于消费,消费类型为暂时性消费、维持性消费、最小化消费。从生活消费、居住、社会保险和子女受教育等多个维度观察,农民工的贫困状况堪忧,而其收入贫困率却低于城市。由于过去或未来有着特殊的支出需要,很多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消费非常节俭,不得不将其现有消费压低到贫困线以下,表现为选择性贫困。但农民工又极力通过消费融入城市生活,研究表明,新生代农民工作为消费社会中的一员,其消费也体现出主体性的倾向。他们希望通过消费改变自己的外表,淡化自己与城里人、有钱人的社会差异,在消费领域实现在生产领域无法实现的“自我转型”。新生代农民工的消费方式明显不同于上一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在日常生活消费方面已经向市民化转型,在通过消费实现身份认同的同时,也尽可能保持节俭并汇钱回家。新生代农民工消费结构上呈现出新特点,如衣食住行等消费水平比上一代更高,但教育消费却并不高。这些研究都表明了农民工消费的独特性,如消费的跨城乡性、二元化、主体性、节俭性等。农民工在融入城市的过程中,其消费行为一方面有明显的市民化倾向,另一方面又表现出独特的节俭性,生活相对贫困化。其相对贫困化问题被研究者视为选择性贫困,但他们为什么如此选择却需要进一步厘清,如农民工的家庭消费是如何安排的,其生存性、享受性和发展性消费如何排序?消费支出结构如果并不遵循理论上的一般规律,那么其独特性在哪里,原因何在?这些问题仍需深入研究。因此,本研究拟通过对农民工消费结构的剖析,从身份转型的角度分析农民工消费的选择逻辑及对缓解其相对贫困的政策启示。二、分析思路及数据情况对于生存性、发展性和享受性消费的内涵,学者们的界定不尽相同。在具体指标上,很多学者把衣食住作为生存性消费,把交通、通信、医疗、教育等服务消费作为发展性消费。也有的学者把家庭人均饮食、衣着、水电、住房、医疗、赡养及红白喜事等支出定义为家庭成员用于满足基本需求的消费,即生存性消费;将家庭人均教育、旅游、娱乐、家电、通信、交通等开支定义为满足自身及家庭成员未来发展需要的消费,即发展性消费。在绝对贫困情况下,生存性消费项目比较明确,标准也比较低,随着社会的发展,维持家庭基本功能的生存性消费内涵会产生变化,如吃饭是基本生存需要,但讲究美食和情调则是典型的享受性消费;再如子女教育,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个孩子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基本消费需要,但教育也是典型的发展性消费,超出基本需求的教育消费可以看作发展性消费。因此,从相对贫困的标准来看,饮食、衣着、水电、住房、医疗、交通、通信、教育等各项消费都是城市生活中的基本需求,必须满足最低水平的需要,达到一定水平之上则为享受性或发展性消费。因此,从维持人的社会再生产的角度来说,上述每一项消费在最低标准上都是农民工生活的基本消费需要,只有超出基本消费需要标准之上的消费才是享受性或发展性消费。农民工基本生活消费在种类上包括城市生活必需的各项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以及转移性支出(农民工身份转型的过程性决定了其维持农村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是刚性支出),在消费水平上则分为基本生活消费和非基本生活消费。基本生活消费是指达到社会认可的生活状态所必需的消费,包括满足生理需求的物质消费,也包括满足基本发展需要在内的服务消费。不同阶层在这类消费方面的差异不是有和无的差异,而是多和少、质和量的差异,低于这个基本消费标准则被认为是贫困的。在本研究中,农民工的基本生活消费项目包括:饮食、衣着、居住(房租、水电燃气、取暖等)、医疗保健、家庭用品、交通、通讯及转移性支出(包括农村家庭的赡养、抚养费和不同住孩子的教育支出),在各项基本消费满足的水平之上则是非基本生活消费,属于享受性和发展性消费。在研究方法上:其一,采用比较方法分析农民工生活状态。相对贫困是在比较中界定的,相对贫困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指相对于社会上其他人的生活水平而言,有一部分人处于社会水准的最下层,相对贫困与其所在社会其他人的生活状态有关,“是比较出来的”,学术界一般用社会平均收入的二分之一作为衡量相对贫困的标准。对于农民工相对贫困状况的分析,离不开城镇居民这个参照系。本文把农民工的消费置于城镇环境中,与城镇居民一般消费水平和城镇困难家庭的消费水平进行比较,以期发现农民工消费结构的独特之处。比较分析的项目包括收入和各项消费指标,以期客观呈现农民工的相对贫困状况;其二,采用ELES模型分析农民工各项基本需求的满足状况。本文使用的是民政部“2015年中国城乡困难家庭社会政策支持系统建设项目”问卷调查的数据,这个数据包括三个类型的样本,即农村困难家庭、城镇困难家庭和城镇流动人口困难家庭。其中流动人口困难家庭指:(1)跨县市(同一市跨辖区不算,跨区县算);(2)被访对象以家庭为单位(被调查人和直系亲属共同生活在一起);(3)被访对象家庭来居住地半年以上;(4)被访家庭经济状况在居住地处于中下等水平;(5)一个街道样本中至少有30%的被访家庭中有18岁以下未成年子女。跨县市又包括两种情形:城—城流动人口(户籍为城镇户籍以及以前是城镇户籍,现在属于居民户籍的人口)和乡—城流动人口(包括现在户籍为农村户籍和以前是农村户籍现在是居民户籍的人口)。本文分析的是乡—城的流动人口,即农民工群体。本数据以家庭为调查单位,共有家庭样本2609户,调查对象家庭平均人口是3.44人/户,其中在流入地(居住地)的家庭平均人口为3.14人/户。比较的群体包括本次调查的7338户城镇困难家庭以及国家统计局统计年鉴中城镇居民。三、农民工家庭消费结构的基本特点收入、支出是衡量贫困的两个最主要指标。本次调查的农民工家庭总体处于相对贫困状态,但是从调查结果看,农民工的消费水平并不低,其消费支出结构与城镇贫困居民、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结构相比呈现出明显的不同,其生活消费的相对贫困主要表现为消费结构的失衡,具体有以下三个特点。(一)农民工家庭的基本物质和服务消费水平相对较低农民工家庭消费支出总体水平较高,但是物质生活质量却比城镇居民家庭低。学术界一般用社会平均收入的二分之一作为衡量相对贫困的标准,如果把城镇居民平均收入的二分之一作为相对贫困线,2014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是28843.9元,其平均收入的二分之一是14421.95元,而当年农民工家庭平均收入是15103.33元,整体上高出相对贫困线681.38元,更是远高于此次调查的城镇困难家庭人均收入9170元。农民工家庭的相对贫困发生率是60.6%,低于本次调查中城镇困难家庭的相对贫困发生率83.8%。从消费支出来看,农民工的人均家庭总支出是18981.53元,略高于城镇困难家庭支出15813.91元。人均生活费支出是14302.74元,低于城镇居民人均支出19968.1元,但比城镇困难家庭的13730.76元高出约572元。虽然农民工整体的消费支出水平比较高,但是从生活质量来看就有所不同了,特别是农民工在吃和住等基本需求的满足程度相对较低(见图1)。
原刊责编: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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