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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绍坤,肖朦恺 | 论《民法典》中的事实扶养
原文刊于《甘肃社会科学》2022年第6期,第116-126页。
房绍坤,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肖朦恺,吉林大学法学院2020级博士研究生。
提 要
关 键 词
正 文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相互帮助、相互关照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民法典》于近亲属之间设置了相应的抚养、赡养、扶养的义务,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第26条第1款)、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第26条第2款)、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第1059条)、祖孙间的抚养和赡养的义务(第1074条)、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第1075条)。这些规定对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相互关爱,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重要作用。除上述近亲属之间的抚养、赡养、扶养的义务外,《民法典》还规定了非依据法律规定义务而实施的“抚养”“赡养”“扶养”。这种情形不同于法律扶养,可以称之为事实扶养。关于事实扶养,理论上还缺乏深入研究,司法实践对事实扶养的认定也存在很大差异。为此,本文拟从事实扶养的类型化、事实扶养形成的认定因素、事实扶养产生的亲属关系之属性、事实扶养的法律效力以及终止事由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事实扶养的理论研究及司法适用提供借鉴。
一、《民法典》中事实扶养的类型化分析
二、事实扶养形成的认定因素
三、基于事实扶养产生的亲属关系之属性
四、事实扶养产生的法律效力
五、事实扶养的终止原因及效力
结 语
责任编辑:杨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