蒯正明 | 村(居)民自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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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于《甘肃社会科学》2023年第2期,第19-25页。
蒯正明,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马克思主义理论智库研究员,全国红色基因传承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提 要
“村(居)民自治是基层群众自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础工程。新征程上,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基层落实,要求按照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和要求深化村(居)民自治实践,尤其需要做到:一是增强干群民主意识和保障基层自治空间,激发群众民主参与的内生动力;二是完善村(居)委会选举制度,筑牢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第一链条”;三是做好民主选举“后半篇文章”,高质量打造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过程链;四是推动民主参与和基层治理相结合,在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维护群众利益。
关 键 词
全过程人民民主;村民自治;社区自治;民主选举;民主协商;基层治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总结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经验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命题,大大创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纳入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中,明确提出2035年我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体目标之一就是要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更加健全”。党的二十大报告还要求:“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增强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是基层群众自治最重要的两大组成部分,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础工程和直接体现,也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保障人民利益的直接途径。新征程上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基层落地,要求我们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和要求贯穿于村(居)民自治实践全过程,推动村(居)民自治提质增效。
一、村(居)民自治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础性工程
我国村(居)民自治是党领导人民群众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就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来说,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但体现为人民群众对于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对于国家立法、重大决策的参与,更在于人民直接参与基层民主实践。就我国村(居)民自治组织来说,“截至2020年底,50.3万个行政村全部建立了村民委员会,11.2万个社区全部建立了居民委员会”。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村(居)民自治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全过程人民民主能否在基层落地,关系到全过程人民民主能否得到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一,村(居)民自治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直接体现。村(居)民自治是最直接民主。所谓最直接民主就是指人民群众不需要经过中间环节就可以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就民主选举而言,1998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就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就民主参与来说,通过村(居)民自治,城乡广大人民群众可以直接表达利益诉求,参与基层公共事务管理、决策和监督。
第二,村(居)民自治是化解基层矛盾、推进城乡基层社会治理的直接途径。基层是社会的细胞,是产生社会矛盾的“源头”,各种社会问题往往首先通过基层反映出来,各种冲突也可能最先在这里酝酿、生成,有效疏导和化解人民群众之间的内部矛盾,更多依赖于基层。实行村(居)民自治,可以让基层群众通过接地气、聚人气的民主实践,围绕涉及自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进行广泛协商,实现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形成良性的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利益保障机制,解决城乡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和社会问题。
第三,村(居)民自治有利于夯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体基础”。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民主习惯、民主素质不仅关系到人民参与基层事务的积极性,更关系到民主制度的长远发展。但人民民主意识、民主习惯的养成和民主素质的提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在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村(居)民自治是人民群众身边的民主,通过这一阵地和平台,城乡人民群众的民主实践可以拓展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的各个领域,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融为一体,成为人民群众追求自己幸福生活、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生活方式。可以说,村(居)民自治客观上承担了培养城乡人民群众民主意识、养成民主习惯、提高民主素质的培训职能,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可持续发展奠定主体基础。
第四,村(居)民自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创新发展的试验田。实践性和创新性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特点。全过程人民民主本身就是马克思主义人民民主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同样,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深入推进也有赖于基层群众的创新性探索。实际上,近年来,我国很多地区都对村(居)民自治进行了创新性探索,创造了村(居)民议事会、民主恳谈会、民情直通车、居民论坛等多种民主形式,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入发展提供了实践经验,积累了新鲜素材。总之,村(居)民自治有利于凝聚群众智慧力量,积累民主实践经验,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创新发展提供活力源泉。
当然,作为一种全新的民主理念和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基层落地必然会对村(居)民自治提出新要求。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和要求贯穿于村(居)民自治全过程,具体来说需要做到:一是提高干部群众民主意识和保障村(居)民自治空间。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特点就是推动人民广泛参与政治实践。这其中的首要要求就是人民具有政治参与的意愿与动力。“公民参与意识、能力和水平,是衡量政治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以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引领和推动村(居)民自治,首先需要调动人民参与基层事务的积极性,同时保证村(居)民自治的“自治空间”,为村(居)民自治深入发展提供基本条件。二是完善村(居)民选举制度。全过程人民民主并不排斥民主选举,而是将党的领导与保障人民选举权利更好地结合起来。对于村(居)民自治来说,村(居)委会是否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是检验村(居)民自治是否实现或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准。三是抓好民主选举“后半篇文章”。民主选举只是现代民主实践中的一个环节,不是民主的全部与实质。“西方引以为傲的民主政治主要表现为选举政治,一旦选举结束,民主也就消失于无形。”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优势就是形成了人民广泛参与政治生活的“过程链”。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推进,村(居)民自治形成了由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五大环节构成的“过程链”。新时代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化村(居)民自治,要求在筑牢“第一链条”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发展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五大环节的民主实践环环相扣、彼此贯通,实现高质量运行。四是在村(居)民自治实践中推动民主与治理的有效结合。全过程人民民主也可以称为治理型民主。以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引领和推动村(居)民自治,需要将发展基层民主与推动城乡基层社会治理结合起来,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切实维护城乡群众的各项利益。
二、增强干群民主意识和保障基层自治空间,激发群众民主参与的内生动力
“‘民主’既是指一种理想,又是指一种现实。”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制度意识不断增强,不过也要看到,目前城乡干部群众民主意识还有待强化,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群众主体意识淡薄。一些村(居)民认为村(社区)换届选举是大家的事,谁当都一样,“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二是一些基层领导干部不能以“平等”之心看待群众,习惯于“我决定你执行”的工作模式,不善于听取群众意见,不乐意听群众说心里话。
此外,长期以来基层自治组织行政化问题也是制约群众民主意识和村(居)民自治发展的重要因素。实际上,“自治”与“行政化”的矛盾一直伴随着村(居)民自治的发展过程。从法律上看,村(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它和基层政府不是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但在实际运行中,大部分村(居)委会高度依赖政府的资源投入才能运转。尤其在一些自治能力较弱的村(社区),在化解基层社会矛盾、解决民生事务等诸多事项中都有赖于基层政府的支持,本身具有行政化的内在需求。近年来,随着国家治理任务下沉,基层政府的任务和压力随之加大。尤其在基层乡镇,面对繁重的治理任务,一些乡镇把村委会当成自己的行政下级,“按照科层原则对村级组织进行改造,使村级组织的运转符合乡镇下沉行政任务的需求”。这种现象在资源较为匮乏的地区表现尤为明显。加之个别基层干部没能正确认识行政管理和村(居)民自治之间的关系,甚至随意撤换村 (居) 民选举产生的干部,结果不仅削弱了村(居)委会的自治权,还影响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社会经济资源的不足往往会使村民对基层民主的需求不强,行使自治权利的能力也不足。”
新征程上深化村(居)民自治,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基层落地,首先要求提高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着力增强群众参与民主实践的内生动力,推动村(居)民由“要我自治”向“我要自治”转变,同时需要采取措施保障村(居)民自治空间。
第一,加强思想教育,在强化干群民主意识上下功夫。在村(居)民自治实践中,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必然有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这个过程不是自然而然地完成的,需要通过外部宣传教育,使村民自治精神、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为此,需要做到:一是抓好村(社区)“两委”干部的教育培训。县、镇(区、街道)两级党委和政府要定期对村(社区)“两委”成员进行教育培训,组织他们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有关民主与法治知识,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坚持依法办事等。二是加强对城乡群众的宣传教育。村(社区)“两委”要积极利用村务公开栏、文化墙等阵地,通过召开座谈会、宣讲会以及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宣传。在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领导干部要通过入户走访、当面解疑答惑等方式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有关政治常识等。通过宣传教育使他们熟知民主规则,树立“服从多数”“尊重少数”“按法定程序办事”的民主意识,养成敢于进行民主监督和乐于接受民主监督的民主习惯。
第二,发展公共文化生活。发展公共文化活动是培育群众责任意识、公共精神的重要途径。因为,公共文化活动可以增进人们的交往互动,有利于增进人们对于村(社区)的归属感、认同感。为了发展公共文化生活,县、镇(区、街道)两级党委和政府需要将公共文化建设纳入基层群众自治的总布局,在实践中做到:一是加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按照“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原则,切实加大投入,着力破解村(社区)文化活动设施、场馆短缺等问题。二是以村(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为依托,成立理论政策宣讲、文化艺术服务队等,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实践活动,使人们在文化实践中增强自身的主人翁意识、培育责任意识和公共精神等。“社区公共文化活动参与本身也是基层民主的组成部分,并推动着正式制度层面上的民主运行与实践向内生性的社区认同转变。”三是大力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如通过大力培育歌舞队、艺术团等文化团体,带动村(社区)各项文化活动;通过开展文明社区、文明家庭评比活动,推动乡村(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正确处理基层政府与村(居)民自治关系,保障村(居)民自治空间。新征程上无论是提高群众民主意识,还是深化村(居)民自治的实践,都要求进一步优化基层政府与村(居)民自治的关系,尤其要求基层政府摒弃“全能政府”的惯性思维,将行政性事务从群众自治活动中剥离出来,把群众性的事务交由自治组织承担,同时注重强化自己的公共服务职能。为了实现基层政府与村(居)民自治关系制度化,基层政府有必要制定村(居)民自治的“自治清单”“协助清单”和“负面清单”,对纳入“基层负面清单”的工作事项,基层政府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以保障村(社区)自治空间,促进基层政府与村(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
三、完善村(居)委会选举制度,筑牢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第一链条”
民主选举是村(居)民自治制度建设最基本的内容。为完善村(居)委会选举制度,2013 年 5 月,民政部专门颁布了《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为规范村(居)委会选举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加强党的领导,克服长期以来村(社区)“两委”相互推诿、互相扯皮等问题,各地探索实施了村(社区)书记、主任“一肩挑”的治理模式。党的十九大之后,“一肩挑”模式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进。
不过,在看到成就的同时,我们也需要看到当前村(居)委会选举工作依然面临一些问题:一是高素质干部缺乏,后备人选面窄。受基层生活条件、发展空间等因素的制约,很多年轻人不愿意到基层工作。尤其是在农村,很多年轻、高素质人才不愿意回乡建设。在城市居委会选举中也存在高素质干部来源较少、后备人选面窄等问题,以至于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出现“人难选、选人难”等问题。二是选举过程中存在拉票、贿选等问题。我国农村主要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这种血缘群体最基本的“单位”是家庭。长期以来,在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中,家族势力的影响尤为明显,有的村民为了使本族在村中占有一席之地,选举时只给本族、本姓人投票。同时,在村(居)委会选举过程中还存在“金钱拉票”“人情拉票”等问题。上述问题不仅影响了选举的公平公正,还会影响优秀人才参选的积极性。三是协调组织意图和选民意愿的现实难题。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都规定年满18周岁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没有对选民的党员身份加以规定。那么该如何协调“一肩挑”的选人范围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如何既保证“一肩挑”得到落实,又保证村(居)委会的选举合乎法律的规定?从当前村(居)委会选举实践来看,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是的确存在的。如有的地方为了顺利实现村支书“一肩挑”,直接将非党员村(居)民排斥在选举之外。此外,由于目前很多地区往往是先选举产生村(社区)党(总)支部委员会,再动员村 (社区)党(总)支部书记参与竞选村(居)委会主任。一些村(居)民认为村(居)委会主任实际上已经确定,选举只不过是走走样子罢了,进一步弱化群众参与民主的积极性。
完善民主选举制度是村(居)民自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第一链条”。新征程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我们以更高的标准、更严格的要求,完善村(居)委会选举制度。
第一,拓宽选拔渠道,培养后备力量。一是拓宽源头,完善村(社区)后备干部队伍选拔机制。基层党委要高度重视村(社区)后备干部培养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村(社区)后备干部信息库,注重从优秀年轻致富能手、大学生、退伍军人中选拔人员入库,拓展选人来源。二是推动建立“理论培训+导师帮带+实践锻炼”制度,做好入库人选的教育培训、压担锻炼等工作,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帮助他们在学习实践的过程中积累处理村(社区)事务、开展群众工作的实践经验。三是加强管理,严格考核机制。通过建立完善后备干部档案,完善后备干部考评机制等,提高后备干部执行政策、推动发展、服务群众、依法办事的能力。
第二,加强选举监督,维护选举公平公正。针对当前村(居)委会换届选举中可能出现的违纪和影响选举公正等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在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前,要做到工作下沉,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提前摸排研判。在选举过程中要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建立村(居)委会换届选举信访问题专办制度,紧盯关键步骤和环节,对换届选举中操纵选举、拉票贿选、伪造选票、破坏选举秩序、违反选举程序等违纪违规问题,要从快从严查处,严明换届纪律,维护选举公平公正。
第三,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村(居)民自治之间的关系。如前文所述,党的十九大以来,村 (社区)书记和主任“一肩挑”开始在全国推广。实际上对于村 (社区)书记和主任“一肩挑”,学界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村 (居)委员会是群众从包括党员在内的全体选民中选举产生,而党员是社会优秀分子,因此“一肩挑”在理论上是合理的,在实践中也可行。有学者认为两者权力来源不同,担心“一肩挑”不利于保证人民选举权利,使基层群众自治沦为形式。我们必须明白,推行“一肩挑”是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方式,不是以党内民主代替人民民主。如果党支部书记得不到群众认可,即使通过不当措施,如违背法定程序等措施硬性实现“一肩挑”目的,其结果不仅有损于村(居)民主自治制度建设,更有损于群众对党的认同。因此,在笔者看来,在推行“一肩挑”过程中一定要讲究方式方法,既要尊重群众的选择,又要尊重法律,坚持依法办事。各地在推行“一肩挑”过程中,要注重结合各自实际。从当前来看,对于组织建设基础较好的村(社区),可以先实行党支部换届,再进行村(居)委会换届。在支部换届时,实行“两推一选”办法,凡是得不到群众拥护的,原则上不能成为党支部成员候选人。对于组织基础一般的村(社区),提倡将拟推荐党支部书记的人选,先参加村(居)委会的选举,获得群众认可以后,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
四、做好民主选举“后半篇文章”,高质量打造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过程链
关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内容,早在20世纪90年代,民政部在总结村民自治实践基础上,明确将“四个民主”概括为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党的十九大把基层群众自治内容扩充概括为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实践中,各地区在创新民主选举的同时,为做好选举的“后半篇文章”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有效拓展了人民群众政治参与渠道。当然,我们也需要看到,当前村(居)民自治实践中,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在协商民主方面,存在走形式、做样子,以及协商结果不落实等问题。二是在民主管理方面,一些基层干部在工作中不重视群众力量,越俎代庖,将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居)委员会自治,有的地区长期不召开村(居)民会议等。三是在民主决策方面,存在决策程序不完善、群众参与度不足等问题,有些“村庄‘两委’尽量利用‘最小化获胜联盟法则’缩小决策的范围”。四是在民主监督方面,实行“一肩挑”虽然有利于克服村(居)“两委”关系不协调、推诿扯皮等问题,但也容易助长村(社区)“两委”主要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负责人个人专断、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增加群众监督的难度。从当前现实来看,城乡群众对村(社区)干部监督存在渠道不畅通、监督流于形式等问题。此外,村(社区)“熟人社会”特点较为明显,很多村(社区)干部习惯当“老好人”,不愿同级监督的现象较为普遍。
新征程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化村(居)民自治,要求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促进群众参与村(社区)公共事务,在完善村(居)民选举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要求贯穿于基层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个环节,提升各民主环节的运行质量。
第一,推动民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新征程上发展村(社区)协商民主尤其要注重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完善协商参加者的遴选机制。要通过科学制度设定协商参加者的具体标准,保证协商参加者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一般来说,协商主体应包括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群众代表,以及协商事项涉及的利益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等。二是完善协商程序。一般来说应包括收集议题、拟定方案、开展商议、协商结果公布、落实成果等环节。三是丰富发展协商形式。对涉及面广、事关村(社区)公共事务、公共矛盾、公共秩序管理等事项,要采取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形式进行协商;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议题,可通过民主评议会、民主议事会等形式,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等参与协商;对涉及面比较小的议题,可通过民情恳谈日、社区论坛等形式进行协商。四是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和监督机制。对于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实施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提高民主管理水平。总地来说,在村(居)民自治中,提高民主管理水平需要做到:一是提高村(居)务公开质量。新征程上提高村(居)务公开质量,(1)要完善村(居)务公开目录。为了保证村(居)务公开的权威性,一般来说,应由市一级政府机关开展村(居)务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从内容上看,一般包括党务、政务和财务三个大的方面,其中财务公开是重点。村级财务公开内容主要应包括:村级集体经济所得收入及使用、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村“两委”成员报酬发放、社会各界支持农村建设项目等事项。社区财务公开内容应包括:社区“两委”成员报酬发放、财务收支、各项专项经费收支、重大项目建设预算和决算等事项。(2)要丰富公开载体,创新公开方式。除了要充分发挥村(居)务公开栏的第一载体作用外,还需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渠道,通过微信群等方式,打造阳光村(居)务。(3)要注重强化过程公开,即在村(居)务公开过程中建立健全村(社区)“两委”与城乡群众沟通回应机制,注重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二是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村(社区)“两委”要依据本村(社区)实际,制定、修订符合时代要求的《村民自治章程》《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等,将公序良俗、公共事务、社会治理等事项转化成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同时要加强村民民主理财制度建设、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等,为村(社区)民主管理提供制度依据。
第三,完善民主决策机制。新征程上完善村(社区)民主决策制度尤其需要做到:一是明确决策事项范围。凡是涉及村(社区)建设规划、建设计划、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集体资产出租和变卖及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社区)集体福利等都应纳入集体决策的范围。二是严格决策程序。村(社区)重大事项决策要按照“五议两公开”的程序开展决策。“五议两公开”就是指对村(社区)各类重大事项,严格按照党员群众建议、村(社区)党组织提议、村(社区)“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党员议事会)审议、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决策程序执行。三是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村(社区)事务决策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规定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的情形、责任追究方式和处罚办法,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倒逼村(社区)“两委”提高决策水平,克服拍脑袋决策、随意决议等不良现象。
第四,强化民主监督力度。村(社区)小微权力运行的好坏是衡量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标准,新征程上加强村(社区)民主监督尤其需要做到:一是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包括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村(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村(社区)小微权力清单制度、村(社区)干部述职述廉、民主评议、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二是强化监督的信息化平台建设。如目前很多省(自治区)都推行了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平台,受理基层小微权力运行的事务性问题。群众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和App等网络入口反映和投诉问题。新征程上深化监督信息化平台建设,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监督一点通”平台与纪检监察系统举报平台贯通对接,强化监督效应。三要注重抓制度的执行。巡视巡察工作是权力监督的利剑。新时代深化村(社区)监督需要完善村(社区)工作巡察工作机制。村(社区)巡察工作组要以问题为导向,走进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让群众参与到巡察工作中来,同时需要将巡察工作与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结合起来,提高监督成效。
五、推动民主参与和基层治理相结合,在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维护群众利益
民主与治理紧密相关,好的民主一定有利于实现良政善治、推动社会治理,解决群众面临的各种问题。“村民自治是农村治理的根本性制度框架,农村的各种治理方式都必须在村民自治的框架内进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化村(居)民自治,需要我们将推进群众民主参与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结合起来,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尤其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广泛推动“微自治”。“微自治”是“微观自治”的简称,是村(居)民自治单元的进一步下移、自治方式的进一步细分。就具体的实践形式来看,主要包括:一是在村民自治中以自然村、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自治。二是在城市社区以楼栋、院落、小区等为代表的“小单元”自治。三是以群众日常生活为代表的“小事物”自治。“微自治”是对村(居)民自治的进一步延伸,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基层自治活力,疏通群众自治的末梢神经。应该看到,近年来很多地区都对微自治进行了探索实践。以全过程人民民主引领村(居)民自治,需要我们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微自治”发展,并将之与村(社区)网格治理相结合,引导村(居)民参与基层民主实践、推动“微协商”,实现群众诉求早知早办,帮助群众完成“微心愿”和“微服务”,打通社会治理的“毛细血管”。
第二,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推进社会组织协商。社会组织类型多样,从当前来看,要优先培育家庭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社会组织首先要求基层政府采取一系列扶持政策,尤其要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大力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治理服务项目。在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同时,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村(社区)“两委”要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协商的作用,在进行重大决策和开展各种协商过程中,要将社会组织纳入协商主体之中,发挥社会组织在表达民意诉求,参与决策咨询,加强议事协商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第三,构建基层服务群众体系,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村(居)民自治根植于城乡群众之中,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村(居)民自治实践更应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将群众参与民主实践与维护群众利益结合起来。具体来说,需要做到:一是强化基层党建引领社会治理功能。基层党组织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战斗堡垒,也是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基层贯彻落实的根本保证。基层党组织需要自觉将党的建设与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结合起来,以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带动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基层社会治理。(1)围绕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着力打造能力强、作风硬、服务好的高素质基层党员干部队伍。(2)完善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工作制度,包括建立党员干部民情联系制度、党员承诺践诺制度、党员结对帮扶制度等,推动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3)建立健全基层党建工作考评机制,尤其将党的群众工作纳入基层党建考评内容,完善考评方式,切实增加群众在考核评价中的话语权,促使基层党组织做好群众工作。二是推动志愿服务进村(社区),创新服务群众载体。志愿服务是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一环,也有利于在实践中培育群众的公共精神。为此,基层党委和政府在推进群众自治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基层志愿服务工作,指导村(社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同时村(社区)“两委”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动员村(社区)“两委”成员、广大党员带头加入志愿者队伍,动员城乡群众和其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志愿者队伍,完善基层服务群众体系。三是完善便民服务体系,切实解决人民现实问题。新征程上完善便民服务体系要以整合服务资源、方便群众办事为原则,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推进为民服务中心(站)标准建设。同时,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投诉举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提高服务群众工作质量。
总之,满足人民群众利益是民主发展质量的“试金石”。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将拓展人民政治参与渠道与维护人民利益结合起来。同样,新征程上村(居)民自治实践也需要坚持这一基本要求,既注重激发人民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又注重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活动,构建多层次、多样化的社会服务体系,尤其注重以党建引领社会治理,以服务型政党建设带动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彰显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巨大优势。
责任编辑:巨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