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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汉魂 | 劳动正义:人民共同富裕市场经济体制的伦理基石

贺汉魂 甘肃社会科学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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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于《甘肃社会科学》2023年第2期,第26-34页。

贺汉魂,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提  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要构建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实际上说明了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判断和重要目的。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正义是规范人们交往行为的根本伦理原则,市场经济发展应遵循正义原则。马克思指出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交换实质是劳动交换,应以劳动价值量为基础进行等价交换。马克思商品理论说明了商品交换正义的实质是正义的劳动交换,劳动正义是市场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伦理实质,是超越市场逻辑的根本伦理依据,是节制资本逻辑的基本价值遵循,劳动正义就是建设人民共同富裕市场经济体制的伦理基石。

关 键 词

党的二十大;马克思;商品理论;劳动正义;市场经济;共同富裕;伦理基石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这些论述告诉我们:高水平的市场经济是促进人民共同富裕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具有促进共同富裕的功能,却没有自发促进共同富裕的客观必然,所以,必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市场逻辑实质即商品交换逻辑。正义是规范人们交换行为的根本伦理原则,市场交换应合乎正义原则。马克思指出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交换的实质是劳动交换,商品交换应以劳动价值为基础进行等价交换。马克思商品理论内涵了丰富的正义意蕴,启示我们,劳动正义是人民共同富裕市场经济体制的伦理基石。


一、 劳动正义是市场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伦理实质


关于市场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原因,自由主义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强调人类天然具有交换的倾向与能力,交换把不同人们的产品结合成共同的资源,只要保障自由交换,“各个人都可从这个资源随意购取自己需要的别人生产的物品”。实际上交换能力与交换倾向只是交换的条件而不是交换本身,交换行为无法自发促进共同富裕,交换能力与交换倾向自然更加无法自发促进共同富裕。商品经济产生后,交换成为人们获取财富的重要途径,交换才可能成为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分工是商品经济产生的基础,马克思指出:“分工使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因而使它转化为货币成为必然的事情。”分工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人类生产力、劳动分工发展才是市场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根本基础。


但是并非一切商品交换而只有合正义原则的商品交换才能促进共同富裕。何为正义?涉及人们利益的社会行为,大多可视为交换行为(分配是社会把个体贡献的利益“分”与个体“配有”,也可以视为社会与个体之间进行利益交换),等利(害)是交换的基本要求,这就是正义的基本含义,如我国伦理学家王海明先生指出的,“公正是平等(相等、等同)的利害相交换的善的行为,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正义就是规范人类交换行为的根本伦理原则。显然,交换正义的“等”意指比例,而非严格的数量相等,即亚里士多德所言的“是具有均等、比例性质的交换行为”。马克思指出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交换首先是使用价值的交换,这合乎“等利”交换的要求。但“各种使用价值如果不包含不同质的有用劳动,就不能作为商品互相对立”,交换的实质是价值交换,是人们交换因分工而形成的不同有用劳动。劳动是劳动者的生命力付出,体现了劳动对劳动者的“有害”性,价值交换合乎“等害”交换要求。马克思强调“耗费在商品上的人类劳动,只有耗费在对别人有用的形式上,才能算数”,这说明生产者的劳动付出对于购买者而言是节约其生命力付出,购买者因交换而获“利”,如此一来,“等害”的劳动付出交换实为“等利”的劳动节约交换,所以,马克思商品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统一的观点实际上还说明了在商品交换中正义原则“等害”与“等利”交换的内涵是统一的。市场经济促进共同富裕(主要指促进交换者共同富裕)的秘密就在于使用价值方面的“等利”交换增加了交换者的物质利益,有利于促进物质上的共同富裕,价值方面的“等害”交换节约了交换者的劳动时间,增加了他们的自由时间,有利于促进精神上的共同富裕。


交换总是一定的主体借助一定的中介经过一定过程互换客体的行为,马克思指出:“通过这种中介作用,主体才表现为交换者,相等的人,而他们的客体则表现为等价物,相等的东西。”因此,交换的主体正义与客体正义是商品交换中实行劳动正义的根本前提。马克思指出商品交换者是持有商品的私有者,“人们只需默默地彼此当作被让渡的物的私有者”,交换客体是属于私人的商品,“只有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互相对立”。可见交换主体与客体正义是相互规定的:商品持有者持有的商品合正义,这是商品交换主体正义;持有的商品是可以且应该交换的对象,这是商品交换客体正义。


商品持有正义的依据何在?洛克的观点是人们对自己的身体享有一种所有权,劳动是身体在活动,自然是正当地属于他的,劳动意味“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洛克这种“我劳动,所以我持有”的正义论并未全面揭示出劳动正义的深层内涵,自然容易受到攻击,人们完全可以质疑:劳动者到底是应该占有劳动创造的增加值,还是应该占有整个劳动产品呢?诺齐克便举例反驳:“假如我拥有一罐番茄汁我把它倒入海里使它的分子(使其具有放射性以便于我检查)均匀地溶入海水,我是因此达到了对海洋的占有,还是愚蠢地浪费了我的番茄汁?”从马克思商品理论的劳动正义意蕴看,财富持有正义应是:劳动是消费劳动者生命力的活动,体现的是劳动对劳动者的“害”,劳动者持有进而消费劳动产品,实现的是劳动对劳动者的“利”,劳动者持有劳动产品是最基本的持有正义(之所以说是最基本的持有正义,是因为在财富创造中劳动是最大贡献,但人们其他方面的贡献也不应否定)。共同富裕,根本的是让广大劳动人民富裕起来,劳动人民不能持有劳动产品,自然谈不上通过交换来实现共同富裕。马克思强调商品交换要以劳动价值而不是以使用价值为基础进行等价交换,实际上已规定了劳动者只应占有劳动创造的增加值,这一点诺齐克显然没有认识到。诺齐克以“番茄汁倒入海里”来证伪劳动持有正义那就更不恰当了,因为这不是生产劳动。


不过受主客观条件限制,劳动者的确未必会成为交换者,由一些人们专门从事商品交换更有利于实现商品交换,所以,劳动者更未必应该成为交换者。这一现象并不意味交换者应该是劳动者的主体正义论不成立,因为商品经济产生时实际上是由部落首领代为交换商品,商品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依然可由一定成员代表劳动者集体进行交换,而劳动者与商人交换本身就意味劳动者成为交换者。此时,实现交换正义的关键是交换的代表与商人们使得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得以实现。只是他们可能通过低价值地承认劳动者创造的价值,而把交换中充分实现的价值占为己有,甚至由此认为是自己创造了价值,所以生产者与交换者相分离的情形的确容易导致交换主体不正义的结果,即马克思指出的“劳动=创造他人的所有权,所有权将支配他人的劳动”,可以认为这是市场经济本身并不必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原因。利用信息不对称,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是商人发财的重要途径。小商小贩们获取商品经济信息,进行商品买卖本身付出了劳动,而且他们无法独占商品经济信息,自然不会导致在劳动价值实现方面出现普遍性的严重失真情形。当商人成为商业资本家,特别是成为大商业资本家时,会独占大量的商品经济信息,造成劳动价值实现上普遍性的严重失真。而代表商品生产者集体进行交换的人们,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尽快高价地把商品卖掉。显然,有效反腐是有利于实现劳动价值和促进共同富裕的,这也是发展劳动者供销社的重要意义所在。


在市场经济中交换的基本客体就是商品,马克思指出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但是劳动产品未必应该成为商品,对社会无用、有害的劳动产品就不应该成为商品。交换的客体也并非只是劳动产品,土地等自然资源经常被买卖,人本身(或人体器官)及人的情感在一些地区也以一定的方式非法甚至合法地买卖着,这些现象是否表明马克思商品概念已经不合时宜了?实际上,这些现象均不是马克思观点或思想的问题。其一,马克思商品概念本就没有规定劳动产品必须或应该成为商品,相反,马克思明确指出劳动若只在于增加财富,“在我看来是害的,招致灾难的”,“如果物没有用,那么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这实际上说明了马克思认为无用劳动、有害劳动生产出来的产品不应成为商品。这样的交换虽然可以做到合乎正义原则的等害交换的要求,即受害者实施报复行为(包括拒绝继续交换)而产生事后的惩罚效用,但这种等害交换并不具有等利交换的效果,无法有效促进共同富裕。其二,马克思商品概念实际上说明了他是反对非劳动产品(主要指人本身、人体器官、人的情感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成为商品的。马克思认为从土地不是劳动产品看,人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受益者”。人们实际上是以国家为单位占有土地的,国家对土地的占有权成了土地的实际所有权,马克思指出:“社会运动将作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私有化意味一些人们可以据此控制他人的生产与生活,从而不劳而获地得到大量财富,这必然会严重妨碍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土地不能私有化,也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买卖(劳动力成为商品及买卖土地使用权并不必然损害劳动者利益,并不违背劳动正义)。党的二十大强调要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显然,那些通过卖出国土资源而积累财富的人应成为被规范的重点对象。


在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换是通过货币这一中介进行的。金属货币也是商品,商品与金属货币的交换依然可以做到遵循劳动正义。纸币只是货币符号,纸币代替金属货币成为主要流通手段后,纸币拥有者可用这种符号换取他人的实物性财富,进而管控经济、统治社会,刘永佶先生指出:“货币是‘人为’的,是人类中掌握政权的少数人为管理经济而以其权威认定某种商品或直接表示权威的数字符号,是其管控经济、统治社会的工具。”当某国的纸币可以充当世界货币时,此国家的富人们便可以用符号换取全世界人民的财富。发展中国家赚到钱后根本买不到发达国家的核心资源、核心技术,往往只是多赚些外汇,若自己不做强、做实,充其量只能实现不牢靠甚至虚幻的富裕。所以,马克思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的概念还启示我们,想要真正实现共同富裕,我国须做到党的二十大强调的,“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有序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在市场经济促进共同富裕中,交换过程正义是关键环节。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们是以货币为中介进行等价交换的,因此“正义的交换在形式上表现为等价交换”,亚里士多德没有明晰“决定价格的是劳动价值”,而只是强调“对交换的商品在价格上达成一致时交换出于交换者的自愿地进行”。显然,此交换正义论完全可能脱离劳动正义。西方经济学认为交换价值由消费者的需求,实际是有货币能力者的需求决定的,如此一来,以劳动量为基础的等利害交换实际上成了货币数量上的等利害交换。马克思也认可“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但又强调,“商品交换使商品彼此作为价值发生关系并作为价值来实现”,“商品在能够作为使用价值实现以前,必须先作为价值来实现”,实际是认为正义的交换实质是等价值(劳动)的交换。购买者(非剥削者)需要的是他人商品的使用价值,深层原因是购买他人产品可以节约自己的劳动付出,双方均是围绕劳动付出讨价还价,所以,马克思说商品的价值之比“就是生产前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同生产后者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价值量不以交换者的意志,设想和活动为转移而不断变化着”。这与正义之德是社会规范之德而非个体修养之德恰相契合,说明了市场经济的确具有迫使交换者遵守劳动正义的功效(但市场逻辑本身不是劳动正义,对此本文下文详论之)。这同时意味个别企业生产效率高,因而个别劳动时间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却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实现价值量也是合乎劳动正义的。而且这样的情形将引领更多企业效法之,导致生产同类产品的社会生产效率得以提升,同类产品的单位产品价值量因此下降,这样,生产同样的产品,生产者付出的成本会降低,消费者获得同样产品的成本也会降低。总之,遵循劳动正义的市场经济发展肯定有利于促进实现共同富裕。


二、劳动正义是超越市场逻辑,促进共同富裕的根本伦理依据


市场经济遵循的是市场逻辑,在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看来,市场逻辑就是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交换逻辑,亚当·斯密就指出:“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我国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张维迎进而把市场逻辑夸大为“通过让别人幸福使自己变得幸福,我称之为‘市场的逻辑’”,其特殊功能是“让每个人追求幸福的冲动,变成创造财富、为他人创造价值的体制”。至于市场逻辑何以具有此种神奇功效,他们大多强调这是因为市场逻辑自备了惩戒机制:“我”利“他”,“他”才利“我”,从而迫使“我”不得先“利他”,因此,只要保障自由、平等交换,市场逻辑运行将自发促进共同富裕。


实际上,市场逻辑运行根本无法自发促进共同富裕,且不说没有什么社会允许所有领域的活动均要遵循市场逻辑,毕竟不是所有事物都可以或应该交换,也不是所有人都应成为市场交换者,即便在市场经济领域,市场逻辑运行本身也不会自发促进共同富裕,因为市场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实质,如本文上节论述指出的是正义的劳动交换促进共同富裕。休谟指出正义之德的重要意义在于规范、引导利己者不以害他的方式来利己,因为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马克思指出商品交换充分体现了交换者的利己性,“他们作为价值相等的人同时是彼此漠不关心的人”。可见市场逻辑实质是利己的交换逻辑,利他只是可能的手段或后果,市场逻辑运行既不会自发促进共同富裕,更不会自发促进共同幸福,因为幸福是主观感受,富者未必有福,实现共同富裕就得践行劳动正义,迫使交换者只能通过利他的方式实现利己的目的,这就是对利己的市场逻辑实行超越。


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所谓市场逻辑自备的惩戒机制当然存在,但体现的是正义原则的等害交换内涵,而且这种等害交换能够产生的效用主要是止损而非增益。事实上,即便是止损的效用,往往也无法实现,因为市场逻辑依自由主义经济学所言是在“看不见的手”支配下进行的,那就无法准确、及时找到“我”要利的“他”是谁,也无法准确、及时发现害“我”的“他”是谁,即便找到了这个“他”,事情已经发生,成本已经付出,能做的事情往往是不再与其交换。马克思指出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换的确是在市场逻辑这只“看不见的手”支配下进行的,此时,“交换价值好像是一种偶然的、纯粹相对的东西”。但强调正是因为“看不见”,市场逻辑无法形成亚当·斯密所言的“完善的经济社会的秩序”,而是导致周而复始爆发的经济危机,从根本上妨碍着实行劳动正义,导致“工人变成赤贫者,贫困比人口和财富增长得还要快”。而强大到可以操纵市场交换的垄断者“看不见”的不是自己设想的市场交换结果,而是由此产生的市场交换后果。若不限制他们的交换自由,“看不见”的多数人将被“看得见”的少数垄断者操纵,走向“看不见”的未来。这样的市场逻辑实际上已变为强盗逻辑,强盗们肯定不愿意与人民共同富裕的。


自由与平等当然是市场逻辑运行的伦理基础,这一点马克思实际上也是认可的,他指出:“商品监护人或商品占有者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而发生关系。”但马克思此论述实际上同时告诉我们,市场逻辑本身无法保障交换自由,更无法保障自由交换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其一,交换的自由只是人们在可以交换方面享有自由,显然,这种自由不是所有社会成员的,而只是商品所有者的自由。那些无力成为市场交换主体的人们就没有这种自由,他们自然无法通过市场交换发财致富。其二,交换的平等只是人们在可以交换方面的平等,即马克思指出的“主体只有通过等价物才在交换中彼此作为价值相等的人”。只要交换者在“等价物”而前不平等(这是常态),交换的结果肯定不平等,这意味:穷人之间的平等交换,往往只是满足一些基本需要而不会改变贫困的现状;穷人往往只有出卖维持自己基本自由的生产资料、劳动力、甚至身体及其功能才能“平等”地从富人那里换来一些基本生活、生产资料;只有富人之间的平等交换后才可以实现富上加富。其三,平等的交换自由恰是致使一些交换者在交换中失去自由,变得越来越不平等、不自由的重要原因,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当“我”的需要必须通过“你”的产品来满足时,“你”实际上拥有了支配“我”的手段。货币成为一般等价物后,这种情形会更为严重,马克思指出“凡是我作为人所不能做到的……我凭借货币都能做到”,“这样,社会权力就成为私人的私有权力”。其四,现实的市场经济,即使交换双方地位不平等、不自由,但只要交换能够给交换者带来新的财富,交换依然可以继续下去,只是这样的交换无法有效促进共同富裕,肯定不是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如上分析说明在马克思看来自由、平等交换是市场逻辑运行的根本基础,但市场逻辑运行又伤害着商品交换的自由、平等,保障商品交换的平等和自由就必须超越市场逻辑,超越市场逻辑就要实行劳动正义。与马克思商品理论内涵的劳动正义论不同,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讲的是规则正义,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就坦言,“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念只关注人之行为的正义问题或调整人之行为的规则的正义问题,而不关注这种行为对不同个人或不同群体的地位所创成的特定影响的问题”,且既不说明谁来制定、执行规则,更回避了交换过程无法解决商品交换主体合正义(形成平等的市场交换主体)和交换客体合正义(劳动产品合正义)的事实。实行劳动正义和超越市场逻辑,关键还是要回到分配正义与生产正义。


超越市场逻辑要求实行分配正义,根本原因是较之于交换正义,分配正义才是更直接促进共同富裕的基本正义。交换是人类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产品有了一定剩余才产生的,在生产力高度达的社会,人们通过分配充分共享财富时,交换也就完成了历史使命,分配则始终是人们获取财富的最基本方式,而且人们用于交换的财富往往是分配而得的用于消费后的剩余产品,就此而言,分配正义是交换正义的重要前提,货币用于支付工资后,生产单位给人们分配的多是货币,人们有了货币便可以购买自己想要的商品,分配作为交换前提的地位更加突出。另外,交换是交换者彼此交换财富,交换后,交换者彼此持有财富的总量并未增加,未必更富了,而只是相互节约了劳动付出。分配则不同,人们经分配获取财富后未必进行交换,而是直接用于消费或贮藏,由此直接增加了财富及其享用性。


如何分配才是正义的分配呢?财富是劳动者付出生命力生产而成的,按劳分配自然是最基本的正义分配。广义上,分配是个体与社会进行交换,分配正义实质是以价值量为基础,社会对个体按劳动量大小进行分配。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由此出现了多劳少得,少劳多得的情况未必违背劳动正义,因为多劳动未必多生产出产品,更未必多生产出社会需要的产品。对不同性质劳动,马克思指出复杂劳动的价值等于简单劳动价值的倍加。大部分劳动者,至少大部分接受过同等教育的劳动者,实际从事着或可以从事同等复杂程度的劳动。实行按劳分配,分配的结果不会过度不平等,比如对少数科研人员收入较高的情况多数人可以接受,甚至会鼓励这种行为,因为多数人明白尽管他们的收入高,但其所得远远少于对社会作出的贡献。任何社会,人民共同性的基本需要必须先得到满足,“正义原则还包含着多重价值,应对其持多元主义理解,而基本需要便是其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生产劳动保障了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对于从事这些劳动的人民也要实行按劳分配。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应是全体人民,全体人民(包括未进行劳动的人民)均为劳动创造财富做出了贡献。所以,马克思强调在把财富分配给个人之前要先扣除一些用于一般管理费用,满足学校、保险设施等共同需要,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基金,这样,分配前的扣除“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利益”,这也是合乎按劳动正义分配要求的。


生产是分配、交换的基础,生产正义自然是实行分配正义、交换正义的根本前提。财富经劳动生产而成,劳动是正义的劳动,是生产正义的核心。正义的劳动,从正义是等利害交换的基本内涵看,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即劳动后果对社会的有用性超过有害性和劳动过程对劳动者的有用性超过有害性。分配正义与交换正义主要保障了劳动后果正义,即对于有害于社会的劳动产品,人们拒绝进行交换,拒绝接受分配,但人们无法仅从交换、分配看清生产正义,更无法确保劳动过程正义。事实上,交换正义、分配正义本身不仅不能有效保障劳动正义,相反,因为劳动过程不正义的劳动的生产效率在一定时期可能较高,允许这样的劳动产品进入交换和分配领域,会产生激励人们进行不正义劳动的后果,妨碍生产力发展,最终阻碍实现人民共富。因此,超越市场逻辑,最根本的还是要回到生产正义。


回到生产正义,根本的是要追问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正义性,因为生产资料是人们进行生产劳动的根本前提,生产资料所有制正义是保障劳动正义的根本基础。马克思强调“私有制的性质,却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意指劳动者的私有制才是合劳动正义的私有制。但生产资料多由劳动者集体合作生产而成,所以,应由劳动者集体占有,即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可以认为这是马克思强调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重要正义依据,“‘消灭私有制’的正义性不仅指‘消灭私有制’是一种历史必然性,而且反映人们对合理正义制度的价值诉求,是历史维度与价值维度的统一”。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后,对人们的生产资料贡献可以做到一视同仁,在此基础上,可以要求交换纯粹按生产者的劳动付出及其节约购买者的劳动付出来计算。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还是保障商品交换过程合劳动正义的根本基础,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有利于实现劳动正义、超越市场逻辑和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原因。


三、劳动正义是节制资本逻辑,促进共同富裕的基本价值遵循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研究对象,“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以商品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马克思设想未来的共产社会实行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按照共同的计划增加国家工厂和生产工具,开垦荒地和改良土壤”,可见马克思所指的市场经济实际是资本逻辑主导市场逻辑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马克思指出资本逻辑就是要无限扩张,“资本的合乎目的的活动只能是发财致富,也就是使自身变大或增大”。资本扩张具有促进劳动发展,进而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一方面,“资本是集体的产物……而且归根到底只有通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活动,才能运动起来”,扩大生产劳动是资本占有更多劳动的前提;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劳动正义,“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首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实现了劳动力自由买卖,而且工资是对劳动力价值的实现,也体现了一定的正义性。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创造了超过过去一切世代的生产力的根本原因。


但是资本逻辑与劳动正义本质上根本对立:资本主义原始资本积累是残酷掠夺人民财富,“流着血和肮脏东西”的过程,资本扩张给人类带来了更多血和肮脏的东西;资本主义生产是资本家剥削工人剩余价值的过程,“现今财富的基础是盗窃他人的劳动时间”;资本主义分配是资本家无偿占有剩余价值,是“不经交换、不付给等价物而被占有”;资本主义商品交换中无产阶级被排除在外。虽然有资本家因破产变为无产阶级,有工人因工资特别高而变得富裕,甚至自己开公司、办工厂,成为资本家,但这只是意味他们都“背叛”了自己的阶级,不足以改变资产阶级通过剥削剩余价值而致富,无产阶级因受剥削而陷于绝对或相对贫困的整体事实。马克思指出资本表现为物,实质是生产关系,是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关系,“资本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所以,资本扩张加强的是资产阶级的统治权。一国之内资本逻辑运行无法促进共同富裕,在世界范围内资本逻辑运行更加妨碍实现全人类共同富裕,因为直接掠夺与不平等交换是西方资产阶级对待其他国家人民的不变初心。


西方国家工人阶级对背离劳动正义的资本逻辑运行进行了激烈的反抗。为了缓和阶级矛盾,西方资产阶级不得不给一些工人加点工资,不少国家还由政府出面实行一些福利保障。这样的做法扩大了有效需求,从而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生产相对过剩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发挥了为资本主义社会续命的作用,但也增加了资产阶级的生产成本。把产业转移至国外,大力发展虚拟经济,对于降低生产成本,转移国内阶级矛盾的效果直接又明显,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由此呈现了脱“实”向“虚”的总体趋势。最“虚”的经济是金融业,但此产业发展只需增发纸币、债券便可以打白条的方式,几近免费地获取他人生产的财富,因而成为西方资产阶级最喜欢的“实业”。至于资本主义经济还能够长时期地做到“虚而不脱”,这主要因为它依然保持并依赖科技领先力和军事硬实力,还能以自由交换之名掠夺发展中国家实体经济的发展成果,当这两方面不再领先时,西方资本扩张也就走到尽头了。


马克思指出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是共产党人的根本政治主张,“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马克思这里所指的消灭私有制就是要消灭资本主义私有资本。在脱“实”向“虚”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人数在减少,工人贵族在增多,革命性在不断丧失。东方国家要在政治、经济上站起来,必须先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私有资本。这不但契合了马克思的基本主张,更是客观情形使然,因为生产力落后的东方国家若国家初建便匆忙允许、鼓励私有资本自由发展,不久便会沦为西方垄断资本的附庸,成为其转嫁危机之地。


消灭资本主义不能等同于消灭资本,马克思认为“把资本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集体财产……这里所改变的只不过是所有制的社会性质”,此论述中马克思并未规定集体财产不能是集体资本。马克思强调,“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这说明完全可以建立体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性质的资本。马克思指出资本是“一个与一定社会形式结合在一起、并且表现在这个社会形式上的生产要素”,这说明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作用是社会根本制度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建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健全了既有效发挥资本的积极作用又节制资本逻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两个毫不动摇”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就是要发展、壮大公有资本,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毫不动摇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主要是发展国内良性私有资本、发挥其良性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虽然从根本上改变了资本人格化的经济基础,却无法改变资本的逐利本性,改变了,资本的积极作用也将不复存在。利润至的资本,只要有机会,便可能无恶不作。虚拟资本更容易实行扩张,任由资本扩张,整个社会的经济必然虚脱。所以,必须节制资本无序扩张。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是节制资本无序扩张的基本方式。扩张中,各类资本难免产生矛盾,必要时,资产阶级政府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总体利益,也会站在总体资本的角度对具体资本扩张进行一定的规范和引导。在国际扩张受阻时,西方垄断资本更会在对付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方面进行协调,一致行动。我们既要看到规范和引导资本发展是现今世界的普遍做法,也可以借鉴资本主义国家规范和引导资本发展的一些具体做法,但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在资本至上的价值指引下,资本主义国家越是规范和引导资本发展,其资本逻辑运行便越是背离劳动正义,妨碍实现共同富裕。


在市场经济中,资本逻辑依赖市场逻辑发挥作用,市场逻辑通过资本逻辑放大作用。规范资本健康发展,重要方面是规范市场交换合乎劳动正义,制止资本在市场经济中胡作非为。引导资本健康发展,重要方面是实行劳动正义,超越市场逻辑,将资本引导到增进人民福祉、契合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促进共同富裕的领域中,如实体经济、自主创新、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先进文化、环境保护等,发挥积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既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然会产生各种形态的资本。”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资本受公共意志支配,特别是受国家意志支配,一般不会无序扩张。现阶段我国规范和引导资本发展,对外主要是防阻西方垄断资本在我国无序扩张,对内主要是节制私有资本无序扩张,“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显然,只有站得高、看得远,超越狭隘个体利益的社会主体(主要是政府)才能有效担负起这种职责。微观上,政府主要是通过制定、实行市场规则来规范资本健康发展,以保障市场交换自由、平等进行。宏观上,政府主要是实行指导性计划,引导资本健康发展,避免其本能冲动。


反对政府干预市场逻辑运行是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的基本“政治正确”。他们认为政府不是市场经济主体,不懂经济,政府权力过大会导致腐败,市场逻辑运行能够自发解决市场经济问题,政府的职责仅限于制定、执行经济规则。其实,对宏观经济,特别是对国家政治、社会、文化发展,政府更明事理,也只有政府才有调控宏观经济、治理微观经济的有效手段和能力。权力太大的确容易产生腐败,但关键在于权为谁所用、利为谁而谋。资本面世以来,大资本家们对劳动人民的自由和安全侵犯最大,保障广大劳动人民的自由和财产安全,促进共同富裕,就必须限制他们的权力,如“为了确保人们的基本需要得以满足,国家就要通过再分配的方式将一些财富或资源从高收入人群向低收入人群进行转移”。面对大资本家,“小政府”在维护劳动正义、促进人民共同富裕方面肯定会力不从心。因此,政府应有的权力不能削弱而应加强,当然政府也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政府的重要职责就是制定、执行经济规则,但绝不应仅限于此。再说,政府制定和执行规则也得看是为了谁。市场经济的重要问题,如贫富分化问题本就是市场逻辑运行的必然结果,市场逻辑本身无法有效解决此问题,在资本逻辑挟持下,市场逻辑更加无法有效解决此问题,这就得政府出面主持正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建设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突出了这些事情要由政府来主导。


责任编辑: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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