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沈寿文 | “文化自信”的根本法基础

沈寿文 甘肃社会科学
2024-09-23

点击上方蓝字 关注“甘肃社会科学



原文刊于《甘肃社会科学》2023年第3期,第26-33页。

沈寿文,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暨人权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提  要

文化自信本质上是价值观自信,依宪治国是文化自信“日常生活实践”在政法领域里最为集中的体现,宪法文本则是展现文化自信的现实“文本”。现行宪法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民族国家的“现代文化”构成了文化自信的基因库,融合成文化自信赖以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文化自信的宪法表达体现为宪法“序言”的“文化”叙事和宪法条文的“文化”展现。尊重宪法、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在一定意义上也就体现了“文化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要永葆青春活力,必须更加开放包容,因而,现行宪法确定的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应当始终维护和不断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要获得社会个体的真正价值认同,需要在要求公民履行宪法法律义务的同时切实尊重和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关 键 词

文化自信;价值观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根本法;依宪治国


文化自信作为与“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相并列的“四个自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理念之一。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增强文化自信,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依宪治国的客观事实,“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现行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作为“活的宪法”,现行宪法必定要在现有框架结构基础上与时俱进,通过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因应形势的发展变化;然而,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离不开当年制宪者和修宪者的“原意”,更离不开当前行宪者的价值观念。因而,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理念必定深刻影响着中国宪法的理解、解释和实施;“文化自信”的理念自然也不例外。为了更好地理解、解释和实施宪法,建设包括“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在内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有必要了解“文化自信”的内涵和内容,并结合现行宪法即“八二宪法”文本进行解读。


一、“文化自信”的宪法意义

(一)“文化自信”的含义


所谓文化自信,本质上是价值观自信,即“文化自信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和一个政党对自身禀赋、文化价值的充分肯定和积极践行,是对其文化生命力保持坚定的决心和信心”。2016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五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全党要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当今世界,要说哪个政党、哪个国家、哪个民族能够自信的话,那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族是最有理由自信的。”因此,在中国语境下,作为与“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并列的“四个自信”之一的文化自信,指的是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族对自身文化价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文化的诚挚确信、高度认同和积极践行。文化自信这一定义意味着:


首先,在文化自信的内涵上,“文化”与“文明”在内涵上存在交叉重叠甚至一致, “文化自信”之“文化”主要指的是“一个社会中的价值观、态度、信念、取向以及人们普遍持有的见解”;“文化自信”之“自信”则是相对于“自卑”和“自大”的一种精神状态,因而“文化自信”指的是在与其他文明(文化)类型比较、竞争中,对待自身文明(文化)的不卑不亢态度:一方面,它是在与世界不同政党(尤其是执政党)、不同民族(国族)和不同国家(政权)之间的文化交往过程中产生的,因而它反对闭关锁国,“对于一个封闭的、与外界几乎没有交往的民族而言,其对自身已创造的和正在创造的文化,无所谓自信或不自信的问题”;另一方面,它是在世界不同政党(尤其是执政党)、不同民族(国族)和不同国家(政权)之间的文化互动过程中呈现的,因而它反对故步自封、孤芳自赏心态,注重文化交流和文明互鉴,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文明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只有以包容开放的姿态吸收其他国家政党、民族(国族)和国家(政权)的先进文化、先进经验,根据自身需要和实际,扬长避短,学人长处、避人短处,才能够保持自身文化的旺盛生命力、为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和世界和平奉献力量。


其次,在文化自信的主体上,由于作为文化自信主体的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族均是集体概念,在政法实践中,这些主体可以进一步具体化为中国共产党的全体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国民、中华民族的全体成员,而后两者在“民族国家”(nation-state)意义上可以统一为中国各族人民,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因而,文化自信的主体可以进一步体现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前者,2022年修改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这个理论体系、这个制度、这个文化,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事实上,没有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普遍文化自信,就不可能有中国共产党的文化自信,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普遍的文化自信,就不可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由于文化自信在本质上是价值观的自信,而价值观又可以分为内在价值观和外在价值观(工具主义价值观),前者是人们发自内心的、不计得失而予以遵循的价值观,后者是那种因其直接对人们有利、人们才予以遵循的价值观。而真正持久激发人们价值认同、积极践行的价值观,归根到底主要仰赖内在价值观。因而,执政党和政府(government)可以采取措施要求党员和公职人员践行文化自信理念,而对于普通公民,则有必要通过依宪执政和依宪治国、发挥制度优势、展现政策效果、营造良好氛围来培育和激发普通公民的文化自信。


 再次,在文化自信的内容上,文化自信是对“源自于中华民族5000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熔铸于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创造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自信,文化自信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三大内容融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2022年修改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文化不是僵化不变的,不能墨守成规,而是随着形势发展变化和人们观念的逐步变迁,不断发展创新的,正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要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结合新的实践和时代要求进行正确取舍”,以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也先后历经了革命、建设、改革的不同发展阶段的淬炼,作为文化自信完整内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然需要且必定与时俱进。


 最后,在文化自信与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的关系上,文化自信的提出及其与三大自信的并列标志着“四个自信”形成逻辑自洽的“自信体系”,即“如果说,‘四个自信’中的‘道路’是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现途径,‘理论’是行动指南,‘制度’是根本保障,那么,‘文化’就是精神力量”。实际上,文化自信不仅在内容上展现了与另外三大“自信”各有侧重,而且在精神实质上还意味着它是另外三大“自信”得以践行的价值基础。由此,真正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前提是人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认同。换言之,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价值基础是它们背后的文化自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坚定文化自信,是事关国运兴衰、事关文化安全、事关民族精神独立性的大问题。”


(二)“文化自信”的宪法意涵


由于“文化的核心是价值观……是通过日常生活于无意识中践行出来……舍价值,则日常生活无灵魂;舍日常生活,则价值为空乏(‘乏’应为‘泛’之笔误——引者)的教条,而空泛之教条是没有生命力的,无法持久……文化和文化自信的基础性在于其当代性、现实性,即实践性,或者一个综合的说法,即‘日常生活实践’”。从宪法的角度看,立宪与行宪,就是文化自信最基础的“日常生活实践”和最重要的“行动”(践行活动)。实际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所融合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可以通过包括攸关每一个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法律实践在内的“日常生活实践”而为人们所触摸、感受、体会,并化约为人们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优劣与否的认知,进而反过来也深刻影响人们对于包括宪法法律实践在内的“日常生活实践”的感悟和反思。


以依宪治国为基础的依法治国是文化自信“日常生活实践”活动在政法领域里最为集中的体现,而宪法文本则是展现立宪者、修宪者和行宪者文化自信的现实“文本”。这是因为,从立宪史观察,任何国家的宪法,只要是本国人民所真正制定、不是外来势力所强加的宪法,只要能够真正反映本国人民意志的宪法,本身就是在吸收世界上先进文化基础上的本国文化的结晶,也是本国文化的载体,更是本国文化发展方向的根本指引,自然也就体现了该国人民的“文化自信”。我国现行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的根本法,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所确立的基本国策和国家目标条款、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确立的作为国家象征的国旗、国徽、国歌、首都等内容,自然都蕴含着“源自于中华民族5000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熔铸于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创造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可以说,现行宪法本身便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文化自信。因此,理解宪法、尊重宪法、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在一定意义上也就展现了中国共产党、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及其背后的“文化自信”。以宪法文本为基础,阐释现行宪法的文化意涵、厘清现行宪法的文化脉络、展望现行宪法的文化发展方向,是完整理解现行宪法的价值导向、坚定文化自信的宪制基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观念基础。

二、现行宪法的“文化”基因

(一)现行宪法“文化”基因的构成


中国共产党、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文化自信”在现行宪法中的体现,首先反映在宪法所奠立的“文化”基因上,这些“文化”基因至少包括:中华民族5000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创造的“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工业化、都市化、普遍参与、世俗化、高度的结构分殊性(highly structural differentiation)和高度的“普遍的成就取向”(universalistic-achievement orientation)为特征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现代文化”。


第一,现行宪法所缔造的作为“政治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特定时空下的产物,它承续了“五四宪法”的“革命文化”基因,宣示着与过往“反动政权”的断裂。然而,作为有5000多年文明历史的“文化中国”却不因政权的更迭而中断。实际上,“宪法序言将当下的政治中国描绘为文化中国在当下的政治表现,揭示出文化中国与当下政治中国在历史文化上的内在关联,指出当下的政治中国在历史文化上的传承与延续性”,恰恰反映了现行宪法中强劲的中华传统文化基因。无论是制度层面为了保障“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观念,还是社会层面族群和谐、和而不同、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和人文精神,在现行宪法关于国家制度(如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规定)、国内民族关系、公民基本义务(如《宪法》第49条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等领域均有所体现。


第二,现行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后制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充分体现了制宪者和修宪者的意志,文本中蕴含着浓厚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内容。众所周知,现行宪法是以“五四宪法”为蓝本进行修改的。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正式宪法,“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宪法文本中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的讲话对“五四宪法”草案的评价是:这个草案“总结了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经验……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原则”。“八二宪法”继承和发展了“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这也集中反映在八二宪法关于修改的指导思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等方面的规定上。此后,“八二宪法”的五次修正案(1988年修正案、1993年修正案、1999年修正案、2004年修正案、2018年修正案),均是在此基础上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进一步继承和发展了“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事实上,从宪法关于国家的指导思想的不断发展完善上,可以对“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继承和发展窥见一斑:1982年通过的宪法规定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指导思想发展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指导思想发展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发展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三,就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现代文化而言,“现代国家成立之目的与存在之功能,最重要的是保障每一位国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及追求幸福的生活,也就是保障国民的基本人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以人民通过行使“制宪权”制定出宪法、以宪法作为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法,本身就是“现代”观念的产物。我国现行宪法蕴含着浓厚的社会主义文化,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而社会主义思潮本身就是“现代文化”思潮之一;现行宪法文本中,无论是国家目标条款和基本国策、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国家象征,还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均是“现代文化”的结晶。与现行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内容相关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即作为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作为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和作为个人(公民)层面价值准则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均是“现代文化”的价值阐发或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现代表达。


(二)现行宪法“文化”基因的关系


现行宪法的上述“文化”基因,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之间交互影响、交互作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现代文化”注入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基因,“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现代文化”也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新的文化营养,“浓缩了近代以来中国不同阶级的抗争史和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史,抗争和奋斗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的“革命文化”,随着中国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已然融入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之中;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自然是民族国家“现代文化”的组成部分,它吸收了民族国家“现代文化”的精华内容,同时也丰富了民族国家的“现代文化”宝库。现行宪法的上述“文化”基因,共同融合为当前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后者也将遵循文化和文明演进的规律,随着时代的发展、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充实完善。


事实上,世界上没有纯粹的文明或文化,尤其是在全球化时代,任何一种文明或主流文化必定是多种异质文化因素的有机复合体,“每一个文明都有一个形成和发展的过程,这是一个对内整合不同的亚文明,对外不断吸纳其他文明的成果的过程……文明不是静止的、僵化的,而是不断变化的。它在不断的蜕变中获得新生,在不断吸纳外来文化中变得丰富而有活力”。正是结合当下的需要、当下的实际,通过“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革命文化”的淬炼和沉淀、“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继承和发展以及其他民族国家“现代文化”的吸收和转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才能够持续发展壮大、永葆青春活力。在这个意义上,现行宪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实际上就是“中国式现代文化”,它是“在新、旧、中、西的四次元方中,抉择其可能(而不仅是应当)抉择的文化素质,以创造一‘运动的、功能的综合’”。从依宪治国角度,所谓“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革命文化”的“淬炼和沉淀”、“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继承和发展”以及其他民族国家“现代文化”的“吸收和转化”,都服务于“进行时”的“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需要,也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现代化”的价值基础和文化支撑;它离不开当下中国实际需要的“实用理性”,离不开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开放心态,离不开兼容并蓄、百家争鸣的包容自信。


当然,从宪法文本内容和宪法实施的角度,由于起源和功能各不相同,现行宪法的上述“文化”基因之间并非天然和谐相安、自然和平相处——正如“具有集体主义倾向的传统文化和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文化”与以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为基础建构的现代法治文化之间在特定场合中可能存在张力,“‘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本质与‘法治国家’的个人自由底色共同塑造了这一宪法概念的内在张力”那样;也正如在特定场合中,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以及每一层面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可能存在竞合那样——在宪法实施、法治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境、具体个案动态平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的各文化基因、各价值内容。

三、“文化自信”的宪法表达

(一)现行宪法“序言”的“文化”叙事


构成“文化自信”内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贯串于现行宪法的始终,可以说,现行宪法的文本内容是“文化自信”表达的典型载体,它既体现在宪法“序言”的“文化”叙事上,也反映在宪法正文的“文化”展现上。现行宪法以设立“序言”的方式,将不适合规定在条文中的内容,如历史经验的总结、四项基本原则等,规定在了“序言”之中;现行宪法“序言”由此也成为理解本部宪法来龙去脉,新政权的性质、目标、任务,以及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文化自信”的重要叙事载体。


其一,宪法“序言”第1自然段通过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中国文化,将悠久文明历史的“文化中国”与当下的“政治中国”联系在一起;第2自然段通过记述“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的中国各族人民,在鸦片战争之后面临亡国灭种危机之际,“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的事实,为20世纪的重大历史事件的叙事提供了铺垫;第4至7自然段记述20世纪发生的四件最重大的历史事件(辛亥革命;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灭延续几千年的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基本上形成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记述了中国共产党的丰功伟绩、新中国宪法的由来,论证了四项基本原则的历史正当性,充分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素。


其二,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所确立的两大国家目标,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族目标,分别对应着当下“政治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有5000多年文明史的“文化中国”(“中国”);它预示着作为具有政治正当性的“政治中国”,同时具备了作为历史文化中国的文化正当性。这两大国家目标,通过宪法“序言”第8至12自然段关于“阶级状况”“祖国统一”“统一战线和依靠力量”“国内民族关系”“对外政策”的政策要求的宣示,有了“国家政策”的重要支撑。宪法“序言”设定的国家目标和基本任务内容,本身蕴含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民族国家“现代文化”内容;它也展现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以及它们背后的“文化自信”。 


其三,宪法“序言”第13自然段关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宣示,则浸染着“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民族国家“现代文化”的色彩,它“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肯定了现代宪法对于一国政权存续的基础性地位以及宪法在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根本法地位,并鉴于“文化大革命”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破坏,强调了“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二)现行宪法正文的“文化”展现


除了“序言”之外,“文化自信”也反映在现行宪法正文(条文)的“文化”展现上,这些条文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宪法制度的“文化”基础。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包括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它们均奠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基础上,同时也着重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某些方面:就根本制度而言,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它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根植中国大地、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深得人民拥护的制度和治理体系,是党和人民长期奋斗、接力探索、历尽千辛万苦、付出巨大代价取得的根本成就”,它蕴含着浓厚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鲜明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根本制度载体;就基本制度而言,无论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同样蕴含着鲜明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基本制度载体;就重要制度而言,宪法所确立的立法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和监察制度,是现代国家功能(即立法、执法、司法、监督职能)分化的“现代文化”的产物,其中监察制度也吸取了中国传统监察制度的有益经验,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二是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条文的“文化”要素。一方面,现行宪法关于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监督权利和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宪法第33至41条)等“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是现代宪法的通行做法;同时,在宪法结构上,与“五四宪法”“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置在“国家机构”之后不同,现行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置在第一章“总纲”之后、第三章“国家机构”之前,是“从国家机构是为人民的利益而设这一基本观点出发”采用了这一体例,因为“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构是根据人民的授权建立的。没有人民的授权,国家机构就失去了权力的基础和来源”。上述修宪实践表明,现行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现代宪法文化和“社会主义文化”在宪法文本中的体现。另一方面,现行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许多条文,也烙上鲜明的“社会主义文化”印记,彭真指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社会的利益同公民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只有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和根本利益都得到保障和发展,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才有可能得到切实保障和充分实现。因此宪法修改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彭真还指出:“宪法修改草案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许多条款,实际上同时包含着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思想教育、社会舆论、道德要求和法律规定,这几个方面是相互结合的。我们的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权利,同时要求公民提高自己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翁的自觉性,正确地维护和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可分离。”此外,现行宪法“公民的基本义务”的某些条款,则带有浓厚的“中国传统文化”(“孝老爱亲”)色彩,比如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由于宪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机构之间或者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法关系,而本款内容属于私法或者刑法(严重时)调整的内容,似乎应当由民法典和刑法而不是宪法加以规定;之所以会规定进宪法之中,是因为“这个条文当初在草拟过程中,正好报纸报道了很多关于家庭闹矛盾的事例。如有的夫妻离异后,双方都不抚养孩子。又如,1位母亲生有3个儿子,可是3人都不赡养母亲,且加以虐待,酿成母亲悬梁自尽的悲剧等。对此,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委员们议论纷纷,认为宪法必须加以规范”。


三是关于宪法国家象征的“文化”符号。现行宪法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设置了3个条文(第141至143条),分别规定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五星红旗”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义勇军进行曲》,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图案构成(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的“北京”。在功能上,“国家象征是对国家的内在抽象和外在呈现,它以符号的形式将国家直观地呈现在人们面前,使原本不‘在场’ 的国家‘在场’,拉近了个人与国家的距离”。国家符号系统的国家象征本身是现代国家的产物,因而具备民族国家的“现代文化”印记。不仅如此,由于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蕴含着丰富的政治含义,它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集中体现了“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首先,“国旗象征着国家主权,是国家标志之一。新中国国旗是五星红旗……国旗旗面红色象征革命,旗上的5颗五角星用黄色是为着在红底上显出光明……4颗较小的五角星各有一个尖端正对着大星的中心点,表示全国人民围绕着中国共产党为中心的大团结”;其次,“国徽上的‘五星’与国旗上的‘五星’,政治含义是相同的,都代表着全国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大团结。天安门是祖国的心脏,象征着中国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图案中的齿轮和谷穗是代表工与农。它鲜明地表现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再次,由田汉作词、聂耳作曲的国歌(《义勇军进行曲》),诞生于1935年民族危亡的关头,是中华民族解放的号角;最后,作为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增进国家认同的首都,北京因其具有革命传统、作为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承载着“首都”功能而成为国家的“心脏”。

结  语

中国语境下的文化自信,是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本质上是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中国各族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公民)——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国式现代文化”)的价值认同;由于现行宪法蕴含着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各类文化基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根本规范载体,无论是宪法“序言”,还是宪法正文(条文)内容,均展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内容,也指示了文化自信的发展方向。文化自信意味着:从整体上看,“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尊重现行宪法、维护现行宪法权威、保证现行宪法的贯彻实施,就是体现根本法所规定的文化自信内容的应有之义,就是落实宪法所蕴含的文化基因的内在需要,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必然要求;从国家大政方针的角度,现行宪法所奠基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要永葆青春活力,必须更加开放包容,不断借鉴和吸收民族国家不断发展的先进的“现代文化”,因而,现行宪法确定的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不仅应始终保持不变,而且要“让开放的春风温暖世界”;从个体认同的角度,由于现行宪法所展现和阐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通过攸关每一个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法律的日常实践而为人们所深刻、持久感悟,因而,在要求公民履行宪法法律义务的同时,切实尊重和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提升个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优越性的认知,增强文化自信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责任编辑:包米尔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甘肃社会科学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