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丨清明期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仙居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明期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第4 号
为切实做好清明期间森林消防工作,防止和遏制森林火灾高发、频发的态势,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全市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清明期间全县范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禁止销售烟花爆竹时间:2018年3月24日至4月8日。
二、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森林消防禁火期,即2018年3月15日至4月14日。
三、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要一律停止销售,并做好封存工作。任何违反本规定的有证经营场所、无证经营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从严查处。举报电话:87779559。
四、各乡镇(街道)要负起责任,积极行动,组织当地安监、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禁售禁燃工作;要组织人员对各进山道口做好设卡劝导并集中保管烟花爆竹等违禁物品,做到严防死守,杜绝火源进山入林。
五、县级机关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带头树立文明祭祖风尚,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售禁燃规定。
六、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的管理。安监部门要对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进行滚动式检查,做好有证经营场所停售、封存的监督工作,并依法取缔无证经营场所;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林业、民政和旅游部门要做好野外火源监管和收缴工作;广电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市场监督、供销、教育、交通、监察等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齐抓共管。
七、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要求,否则将按仙纪〔2011〕26号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特此通告。
仙居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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