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真格!我县对不服从居家隔离者采取强制措施!
在这种特殊时期如果自己身体不适
或者接触过易感染人群的
应当自行居家隔离
这不但是保护自己也是保护他人
针对某些拒不配合的群众
仙居县湫山乡果断行动
通过采取强制措施
切实保障群众安全!
宋某某,湫山乡湫山村人。1月25日,乡工作人员通过排摸发现其曾和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一起吃饭,乡村干部第一时间进行登记,安排专人负责关注,同时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要求宋某某不要外出,不要串门,实行14天的居家隔离。1月31日上午8点30分左右,乡工作人员对居家隔离户的隔离情况进行督查时发现,宋某某没有遵守居家隔离规定,与家庭成员围在一桌吃饭。工作人员劝说其不要和家庭成员共用就餐场所和近距离接触,宋某某拒不配合工作,并辱骂工作人员。按照省、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由当地派出所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果断采取措施,对宋某某强制执行定点隔离,进行医学观察。
政策依据
经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法律后果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我们在此呼吁
从疫情高发区来(返)仙人员
主动居家隔离14天
不要走亲访友、不与外人接触
您的主动隔离就是最有效的安全防线
转发周知,互相提醒!
仙居县全媒体新闻中心
编辑:尹畅
签发:郑燕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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