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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受疫情影响?12条措施为你保驾护航

仙居发布 2022-05-28

为避免因疫情引发纠纷导致民营企业陷入困境,日前,仙居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充分发挥司法职能 支持民营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提出疫情防控下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12项措施,助力企业渡过难关。


以下12条建议,条条都是干货~

仙居县人民法院关于

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充分发挥司法职能 支持民营企业

渡过难关的意见

↓↓↓


本院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和上级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避免因疫情引发纠纷导致民营企业陷入困境,深入推进“三服务”活动,主动发挥司法职能,支持民营企业渡过难关,全力维护全县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 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三个地”的政治高度出发,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优化营商环境为抓手,充分发挥司法职能,认真履行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职责使命,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依法保护涉诉民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权利。主动梳理排查在办涉企案件中企业生产经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情况,加强与企业及市场监管、商(协)会的沟通,及时掌握企业涉法诉求,快速办结反馈。民营企业确因疫情导致不能及时行使有关诉讼权利的,依法适用关于延长诉讼时效和执行期限等有关规定。


三、健全司法服务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大力推广移动办案办公,持续开通12368等司法服务热线,优化网上立案功能特别是跨域立案功能。依托企业服务站,对因疫情影响的涉民营企业维权的,提供针对性的司法服务,并开通诉讼绿色通道,提升涉企案件办案质效。综合运用移动微法院、在线矛盾纠纷化解、智能送达系统等平台,推动诉讼事项远程办理,为受疫情影响而不能正常参加诉讼的民营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


四、完善涉诉民营企业司法救助机制,加强司法救助引导。因疫情陷入危困的涉诉民营企业,加强对其申请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对涉诉民营企业预交的应退还的诉讼费,裁判文书生效后及时退还。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因疫情陷入危困的民营企业,灵活运用司法救助手段,完善民营企业司法救助机制。


 五、加大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涉民营企业的财产保全案件,应兼顾申请双方的利益,民营企业作为被申请人的,做好保全风险评估工作,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严禁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坚持先评估后实施、先一般账户再基本账户、能活封的不死封,努力做到不中断企业的指挥系统,不中断企业的资金往来,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不扩大对企业声誉的影响。民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可采用适当降低保证金比例等更为灵活的担保方式。


六、健全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切实有效推进诉源治理。紧紧依靠党委政法委领导,依托巡回智慧法庭,对接融合全县网格,坚持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同时,前移并下沉司法服务,加强与开发区管委会、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等的沟通协调,构建涉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裁审衔接机制,妥善调处因受疫情影响而产生的涉民营企业纠纷,切实减少民营企业的诉讼负担。


七、依法妥善审理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有关合同纠纷等案件,减轻民营企业诉累。树立利益衡平理念,加大矛盾纠纷化解力度,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案件,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民营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充分发挥行业调解组织作用,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有关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依法进行处理,公正合理认定当事人责任。


八、依法妥善审理民营企业融资案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结合当前民间借贷协同治理工作,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动协作,严厉打击高利贷、“套路贷”等非法行为的同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短期资金拆借行为。对趁疫情之机对民营企业实施涉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高利转贷等行为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涉金融纠纷案件,倡导银企合作,依法加大调解力度,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合理回应民营企业延期还贷及续贷的要求,保障和促进疫情防控期间的资金融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九、灵活运用清算破产程序,依法妥善审理因疫情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对因受疫情影响而暂时陷入困境,但有挽救可能的民营企业,一般不应认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依法不予支持。灵活把握运用强制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及破产清算程序,实现企业再生或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对确因疫情影响而经营失败且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经营者,探索应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解除企业经营者的包袱,使其恢复生机,重返市场。


十、强化善意执行理念,积极促成各方达成执行和解。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民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和防疫工作大局的负面影响。加强民营企业信用保护,对于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及时开展信用修复工作,保障企业正常运转,积极参与疫情防控。


十一、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依法及时审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案件。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办理利用疫情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等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从严从快惩处,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有序。针对企业在生产自救过程中的行为,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犯罪与行政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的界限,积极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保护企业创业信心与积极性,保障民营企业正常发展。


十二、积极延伸司法职能,结合疫情防控开展调查研究。加强法治宣传,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对各级党委政府发布的支持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跟进把握,并依法予以支持。加强调查研究,在涉企案件审理中,发现企业因疫情影响存在生产经营困难的,及时向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企业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完善及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意见规定不一致的,遵照上级法院意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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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仙居法院

编辑:郑燕睆

签发:齐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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