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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来啦!

仙居发布 2022-05-28


  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浙民养〔2021〕164 号)、《仙居县民政局关于印发仙居县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仙民〔202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仙居实际,特制定仙居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基本目标

从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的实际出发,在评估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符合条件的老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切实解决他们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相关保障制度和补贴政策相衔接。


补贴对象及条件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的低保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边家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周岁以上)老年人。补贴对象按照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养老需求状况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补贴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类补贴对象: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三类补贴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除上述两类对象外的其他60周岁以上老年人。



补贴标准

(一)一类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居家养老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参照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的,经县民政局批准纳入机构养老,补贴标准参照我县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
(二)二类补贴对象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分别按每人每月160元、80元、50元执行,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50元执行。
(三)三类补贴对象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50元执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帮扶。符合多种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按最高一档补贴标准执行。

申请和审核

养老服务补贴应当由申请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初筛。县民政局根据每月低保低边在册人员情况和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情况,统一调取基础数据比对后生成符合要求的养老服务补贴人员名单,由乡镇 (街道)、村居(社区)通知符合要求的低保低边人员开展养老服务补贴申报。


对自理能力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乡镇(街道)申请复核,由乡镇(街道)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另行安排评估机构进行复核评估。复核结果维持原级别的,评估费用自理;复核结果比原级别高的,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一半。困难老年人因身体变化临时申请增加能力评估,评估等级变高的,评估费用由财政承担,否则由申请对象承担。


(二)申请。初筛符合要求的低保低边老年人或其申请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社区)提出申请,填写《仙居县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本户家庭成员及子女收入情况说明、近期一寸免冠彩照2张;若补贴发放采用发放货币的方式,还应提供承诺书(见附件1)。


(三)初审。村居(社区)负责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乡镇(街道)。


(四)审核。乡镇(街道)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查,然后将老年人的基本情况、评估结论在村居(社区)进行公示(见附件3),公示期7天,公示结束后填写公示回执(见附件4)。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上报县民政局核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对象。


(五)核准。县民政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按比例进行抽查。核准通过的,对批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待遇的,从批准当月起享受养老服务补贴;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及时反馈给乡镇(街道)。


县民政局必要时可以上门复核,有关组织、个人或家庭应当配合接受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取消补贴资格,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六)动态管理。县民政局应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尽退。资格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民政局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依据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数据及时调整,自理能力复核原则上每年一次。


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村居(社区)或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由乡镇(街道)报县民政局核准后,次月起停发养老服务补贴。


享受补贴的人员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人或代理申请人应及时向村居(社区)提出变更申请,乡镇(街道)复核后报县民政局核准后,次月起调整养老服务补贴。


补贴方式

养老服务补贴从批准当月起享受,通过发放货币或安排养老服务方式提供。


采用发放货币方式的,由县民政局直接支付给补贴对象。经审核批准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补贴资金可直接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


采取安排养老服务方式的,由各乡镇(街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服务承接主体,由承接主体按标准为居家接受服务的补贴对象提供等额服务。各乡镇(街道)应根据上门服务情况及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情况按季向服务承接主体进行考核,并按考核结果计算服务费用,上报县民政局审核后,县民政局拨付对应服务费用数目的养老服务补贴给各乡镇(街道),由各乡镇(街道)支付服务费用。


服务机构标准及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入住的养老机构,应当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养老服务机构或福利院、乡镇敬老院。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以是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照料中心和其他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合法组织和企业。对要求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有空余床位的属地公办养老机构应优先安排。 


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组织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应符合相关的服务标准。为补贴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其管理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执行《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T 837-2011)文件精神。


资金保障

养老服务补贴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监督管理

(一)依托数字平台,强化过程管理。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能力评估、补贴发放等应通过“浙里养”平台等管理系统实行全过程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做好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动态管理,补贴对象退出低保、低保边缘的或亡故的,要及时上报县民政局注销补贴资格,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的规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动态核查。


(二)严格审批程序,强化资金管理。要把好补贴对象资格的审核关,既要应补尽补,又要防止虚报、瞒报,以确保补助对象不错补、不漏补。要不定期检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是否用在提供养老服务上,对骗取、挪用、截留补助经费的,应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质量管理。加强数字监管,充分依托台州市养老智慧监管等平台,全程记录并监管居家养老服务提供过程;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属地监管,对相关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承接主体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严格审查服务承接主体提供的派工记录单,实地抽查养老服务提供情况,对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把关,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群众满意度调查。县民政局应加强行业监管,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补贴对象享受服务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各乡镇(街道)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向承接主体支付服务款项。


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仙居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仙民〔2012〕10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补贴扩面工作的通知》(仙民〔2021〕4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仙居县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方式承诺书

2. 仙居县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

3. 仙居县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对象公示

4. 仙居县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对象公示回执

5. 仙居县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对象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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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民政局

编辑:应倩颖

审核:赵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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