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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炬刑辩 | 陈霞:毒品犯罪主要证据审查技巧

2017-04-12 明炬律师 明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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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霞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6年5月24日联合出台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毒品犯罪的规定》)公禁毒(2016)511号,该规定不仅为侦查机关规范办理毒品案件提供了程序性指引,也为律师对毒品犯罪证据的审查提供了审查指引。结合该规定以及律师辩护实务,针对毒品犯罪的特点,总结出如下证据审查技巧和大家分享:

一、提取、扣押环节

TIP1:侦查机关是否制作了提取和扣押笔录、是否当场开具了扣押清单;笔录和扣押清单上是否有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签名;提取、扣押是否由两名侦查人员进行。

TIP2:侦查人员提取、扣押毒品时,是否将不同包装物内的毒品混合。不同包装物内的毒品混合系《办理毒品犯罪的规定》明确禁止的行为。

TIP3:提取、扣押完成后侦查人员是否是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封装;是否使用封装袋封装毒品并加密封口,或者使用封条贴封包装;是否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在封口处、贴封处或者指定位置签名并签署封装日期。


二、称量环节

TIP1:称量是否在犯罪嫌疑人以及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称量笔录》是否有称量人、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签字。

 尤其注意对已经封装的毒品进行称量前,着重审查是否是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的拆封,侦查人员是否将这一情况记录在称量笔录中。

TIP2:证据材料里面是否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按照《办理毒品犯罪的规定》,该计量证书必须随案移送,以证明称量仪器的准确性。


 三、取样环节

TIP1:着重审查对于已经封装的毒品进行取样拆封时是否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取样人、犯罪嫌疑人、见证人是否在《取样笔录》上签字。

TIP2:审查取样方法是否合法。

 按照《办理毒品犯罪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按照如下方法进行取样:

  1、对于粉状毒品,应当将毒品混合均匀,并随机抽取约一克作为检材;不足一克的全部取作检材。

  2、对于颗粒状、块状毒品,应当随机选择三个以上不同的部位,各抽取一部分混合作为检材,混合后的检材质量不少于一克;不足一克的全部取作检材。

  3、对于膏状、胶状毒品,应当随机选择三个以上不同的部位,各抽取一部分混合作为检材,混合后的检材质量不少于三克;不足三克的全部取作检材。

  4、对于胶囊状、片剂状毒品,应当先根据形状、颜色、大小、标识等外观特征进行分组;对于外观特征相似的一组,从中随机抽取三粒作为检材,不足三粒的全部取作检材。

  5、对于液态毒品,应当将毒品混合均匀,并随机抽取约二十毫升作为检材;不足二十毫升的全部取作检材。

  6、对于固液混合状态毒品,应当按照本款以上各项规定的方法,分别对固态毒品和液态毒品取样;能够混合均匀成溶液的,可以将其混合均匀后按照本款第五项规定的方法取样。



   四、送检环节

TIP1:侦查人员是否在毒品被查获之日起的三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七日)将检材送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按照《办理毒品犯罪的规定》,检材提取后应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自毒品被查获之日起三日以内,送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有案情复杂、查获毒品数量较多、异地办案、在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等情形的,送检时限可以延长至七日。

TIP2:审查毒品是否进行了含量鉴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鉴定机构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2、查获的毒品系液态、固液混合物或者系毒品半成品的;

 3、查获的毒品可能大量掺假的;

 4、查获的毒品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TIP3: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2、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5、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7、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10、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五、对于见证人的资格审查

TIP1:笔录材料中是否写明见证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和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见证人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材料。按照《办理毒品犯罪的规定》,见证人的上述信息必须在笔录中载明,并且必须附有证明见证人身份信息的材料。

TIP2:审查见证人是否具有见证人的资格,实践中经常存在见证人为侦查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临聘人员的现象,该做法系《办理毒品犯罪的规定》明令禁止的行为。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被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吸毒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办理该毒品犯罪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实习人员或者其聘用的协勤、文职、清洁、保安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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