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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岐山最新讲话:监察委吸纳反贪等部门,与执法司法机关衔接又制衡(附特稿)

2016-11-28 刑事法律圈



王岐山在北京、山西、浙江

调研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时强调

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岐山近日到北京、山西、浙江就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调研。他强调,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构建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王岐山指出,六中全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再动员、再出发,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是落实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十八届党中央从一开局就开启了“四个全面”的新实践。探索实践在前,总结提炼在后,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都是对经验的总结,又是新的动员和部署。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要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在思想和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完成好改革试点任务,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王岐山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要坚定“四个自信”。在坚持党的领导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决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我国正处在深化改革、实践探索的变革时期,凡是有利于党的领导的就必须坚持和加强。全面依法治国是党的主张,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

王岐山指出,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监察体制改革的任务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执法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是最重要的标本兼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的正是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王岐山强调,在北京、山西、浙江先行先试,充分体现了中央的信任。信任就是鞭策和考验,考校的是“四个意识”和担当精神。党委要担负起主体责任,一把手负总责,纪委是专责,要把认识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联系本地区实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改革全面铺开和制定国家监察法提供实践基础。

有理想但不能理想化,要聚焦试点方案确定的任务,把握好动态平衡,防止过犹不及。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试点工作作出有关决定后,先完成检察机关反贪等部门的转隶,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推动人员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

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与执法、司法机关有机衔接、相互制衡,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特稿:来源中国新闻期刊杂志,文:席志伟。欢迎作者和我们联系,赠书给您,特此感谢。

马怀德解析国家监察委

与廉署有相似性

11月7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悄然发布试点成立“监察委”的消息,文件中“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的表述,被外界解读为中共将开启又一次政治改革。

为此,《中国新闻周刊》专访了参与此次监察体制改革决策咨询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深度解析中央力推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以及接下来可能的举措。

“它就是一个国家监督机关”

中国新闻周刊:此次中央启动监察体制改革,是否会成立中央或国家级的监察委员会,顶层设计是什么?

马怀德:中央已明确提出要健全国家监察制度,实现全覆盖的监察体系。既然要完善这项制度,各个层级的监察委员会都会相应成立。目前已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试点,下一步将在全国推开。而在全国推开,就不仅在省一级,而是在中央、省、市,甚至县、区都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形成垂直系统机构。

具体来说,在中央或国家层面是定名为中央监察委员会或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再斟酌。对地方而言,举个例子说,是叫山西省国家监察委员会还是叫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也可以再研究,最终定名为何,要看试点后中央的决定。

中央或国家层面的监察委员会一定会成立,因为是一种体系化、制度化的顶层设计,必然上下都是打通的,尤其是这种垂直性的领导体制,一定要有中央或国家级的监察委员会。

中央或国家级的监察委员会跟中纪委的关系是什么呢?这次中央文件说得很清楚,即国家机关和党的机关“合署办公”。而“合署办公”意味着职能上有分工,简单说就是一个机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中纪委的主要职能,是对党内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对党组织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能,就是对所有公权力主体,意味着所有国家财政供养的组织、群体都有必要纳入国家监察范围,包括法院、检察院、医院、学校,都纳入监察范围。

中国新闻周刊:国家监察委员会究竟是一个党的机构,还是政府机构?它的等级序列怎么定?

马怀德:国家监察委肯定不是一个党的机构,它和党的机构“合署办公”;但它也不是政府机构,因为它已经从政府机构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一个跟政府“平行”的机构。因此,它就是一个国家监督机关。

国家监督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这些都是平行的。因此,中央将此次改革定性为重大的政治改革,是由“一府两院”变成“一府一委两院”,其中“一委”即国家监察委员会。而这个“一委”,对“一府”“两院”都有监督职责。

与廉政公署有一定相似性

中国新闻周刊: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架构来看,是要整合目前的反腐资源,这种“融合”是否意味着未来会形成一种“大监察”格局?

马怀德:中国的反腐败资源包括党内的纪委系统;政府的监察机构,以及审计部门;跟行政监察在一起办公的预防腐败机构;行政体系以外的,有检察院的反贪、反渎职机构,以及预防腐败局。

之所以要整合这些机构,是因为这些重要的反腐败职能分布在行政和司法机关,多头承担预防和惩治腐败的职能,资源分散,没法集中力量,形成相对统一、独立的监察职能。另外,这些机构在职能上也有重叠、重复之处,检察院和政府内部都有预防腐败的机构,职能的分散降低了资源的效率。整合这些职能,能够提高效率,提高权威性,也可以降低行政成本。

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履行监督职能的一个国家监察机关,对所有公权力主体和公职人员行使监督权、监察权。从中央层面来讲,监察部、国务院审计署加上检察院的反贪、反渎职、预防犯罪部门,这些职能和机构、人员整合在一个平台下,纳入国家监察委员会。那么,原来的机构、行使监察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统一为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既不是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也不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特有”的国家监督机关工作人员。

中国新闻周刊: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否与香港、澳门廉政公署比较相似?

马怀德:某种意义上有相似性。廉政公署的主要职能,是为了预防腐败、调查贪腐案件,甚至承担一部分起诉权力,所以是把所有反腐败职能整合在一起,包括廉政文化建设。尽管有一定的类似性,不过廉政公署毕竟是在一个特别行政区内,是特定历史阶段形成的一个特殊机构。香港、澳门叫廉政公署,我们叫国家监察。

中国新闻周刊:由此看来,未来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权限势必会很大,对于这样一个具有庞大权力的机构来说,如何监督它的权力运行?

马怀德:十八届六中全会上有一句话,“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这意味着,所有的权力都应该接受监督,包括未来国家监察委员会也在内。

正是因为国家监察委员会握有监督权、监察权,尤其在职能拓展以后,包括行政监察、审计、反贪反渎职、预防腐败这些职能都包括进去之后,权力极为庞大,自然要接受来自内外两方面的有效监督,才能确保权力得到正确行使。因此需要在顶层设计上考虑对各级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这些监督来自几个方面:第一,国家监察委员会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来的,自然要接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监察委员会委员,机构也由选举产生,当然接受人大监督。按照宪法规定,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此接受人大监督是毫无疑问的。这意味着,如果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负责各级监察委员会时存在违法违纪问题,当然会受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选举、罢免、质询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二,监督来自内部监督、自我监督。自我监督,听起来不太容易实现,但实际上非常重要。从十八大查处的腐败大案要案上不难发现,中纪委权力很大。但中纪委也在强化自我监督,解决“灯下黑”的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纪委已决定成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加强对中纪委监察部机关、各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的执纪监督,截至目前,中纪委通报了至少8起纪检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由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和中纪委合署办公,自我监督力度会越来越大,确保在职能扩大、权力增加之后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权力,能在法律内正确运行。

第三种是社会监督,主要指社会公众监督,可以检举、举报,这是宪法赋予公众的权利。公众监督的渠道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来信来访、投诉举报、政务公开等。此外,社会监督也包括媒体监督,媒体有独特的监督优势,比如通过调查、采访等方式。通过媒体的监督方式是比较有效的,尤其在新媒体发展比较快的情况下,基本实现了任何国家的公权力主体,都要接受媒体全方位、24小时的监督。

还有一个最重要的监督,就是来自党的监督。党的监督不是通过中纪委,而是通过党委。因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对中组部、中宣部、中纪委有监督权和领导权。有人说各级党委书记担任监察体制改革的小组长,势必是领导权和监督权集于一身,那党委谁来监督?其实上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可以监督,所以还是会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这种监督确保了各级监察委员会,会在一定规则之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正是有这种担心,更需要我们在顶层设计、制度建构时,考虑到权力的特性,而有效地加强监督。

“《行政监察法》存在的问题显而易见”

中国新闻周刊:我留意到, 7月14日,《学习时报》发表了你的《通过修法完善国家监察体制》一文,你提到“将《行政监察法》更名为《国家监察法》”,这是否意味着要在法律框架体系内,解决现行纪委难以适应国家法律的问题?

马怀德:不完全是。那篇文章的主要意思是,《行政监察法》存在的问题显而易见。现行《行政监察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监察机关定位不准,监察对象范围过窄。第二,监察机关的独立性保障不够。第三,监察手段有限。第四、监督程序不够完善。上述问题导致监察机关和党内监督所覆盖的面不一致。党内监督,对党内领导干部已经做到了全覆盖,不管是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人民政协、社会团体都能监督到。要远远超过行政监察部监督的“面”。虽然它只监督党员和党组织,但它的覆盖面真正做到了全覆盖和无死角。

而行政监察覆盖面太窄,仅限于政府职能部门、各级政府以及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无法实现与党内监督“面”的有效重合和衔接,造成监督面的 “一宽一窄”。

我们说要修改《行政监察法》,是给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重构或顶层设计提供一个路径。借这个机会修改监察法,把《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然后在监督的对象上实行全覆盖,在监督的手段上不断地丰富。在监督的机构和职能上,实现有效的监督、监察资源的力量整合,这样就既达到了修改法律的目的,又达到了对国家监察制度进行顶层设计的目的,所以这是“一石二鸟”。

(本文略有删减)



转载自:我们都是纪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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