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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立功新途径・举报气球摊?—老太摆气球射击摊被判非法持枪支罪,获刑3年半!

2016-12-30 刑事法律圈

编者按:2015年4月30日,一位名叫刘大蔚的少年因为网购24支仿真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发出的“请用我买的枪枪毙我,如果我死了,我就承认有罪”的申辩振聋发聩,且至今仍身陷囹圄。另一边,一位因贩卖仿真枪一审、二审获刑10年、再审4年的小贩王国其在今年得到了检察院撤诉,国家赔偿43万的“无罪”结果!可以说,仿真枪的乱象已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同案不同判的结果也让司法公信受到了大面积的质疑。在仿真枪入罪规范化的呼声之下,本案法院“顶风”宣判,这种不为舆论导向所动的司法独立精神的确值得我们点赞。但不可忽视的是,刑法承担“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能,其适用应当具有谦抑性。当入刑的合理性已经远远超出一般群众的常理性认知时,这依法作出的判决又如何能够服众呢?




家住天津市河北区赵春华今年51岁,她在街头摆的射击摊位上,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12月27日,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她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告诉澎湃新闻,她没有想到摆一个射击摊儿会被判刑,而且这么重,“都知道那是玩具枪。”她称,母亲赵春华将提出上诉。


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10月12日间,赵春华在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


王艳玲告诉澎湃新闻,她母亲的摊位是从一个老汉处转手过来的,用玩具枪打气球,用的是塑料子弹;她母亲刚接手该摊位两个多月,因为白天不许摆摊,每天晚上八九点钟出摊儿,到十二点钟左右收摊儿,两个月之间也没有什么事发生。


2016年10月12日22点左右,赵春华被抓了。判决书显示,公安机关在巡查过程中将赵春华抓获归案,当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12月27日,河北区法院对赵春华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赵春华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辩护人所提赵春华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酌情采纳;判决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王艳玲告诉澎湃新闻,她母亲离异,现在跟着自己生活,认为涉案枪支就是玩具,“根本不知道那是法律意义上的枪啊,如果知道是枪根本碰也不会碰啊。”她称,母亲不服判决将提出上诉。


根据2010年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近年来,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一直饱受争议,被认为过低,不合常识。


2016年8月10日,《检察日报》刊发评论称,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1.8焦耳/平方厘米是个模糊的数字,也没有任何权威部门对这个标准的致伤力进行过描述。
评论还称,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与0几乎没有分别,几乎是沾边就犯罪。


【普法小站】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新闻来源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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