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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长为完成任务伪造26件吸毒案,竟仅判缓刑

2017-02-07 小李飞刀 刑事法律圈

近日见一新闻“公安局长为完成任务找人冒充吸毒者,被公诉滥用职权”,



乍看此文,没敢相信,仔细一搜,竟然真有判决,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2016年10月作出了(2016)黑8104刑初33号判决。法院认为:


李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完成上级工作要求,指使干警利用金钱收买不吸毒人员顶替吸毒人员,编造虚假吸毒案件,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吸毒人员少,社会秩序良好,本是好事,但偏偏领导只以数据论英雄。李局长接到指标任务后,雷厉风行,立即分配任务,下放考核指标,并制定目标考核机制。李局长与班子成员研究后规定:“其管辖范围内的5个单位,每个单位完成2个查控指标,并交纳1万元保证金。每收集一名吸毒人员线索或者查获一名涉毒人员给奖金或特情费5000元,每少完成1个指标罚款5000元,完不成任务的部门领导免职。”在严格的考核机制下,还是未能完成任务,李局长绞尽脑汁才想出了通过“有偿雇佣”的方式,让不吸毒的老百姓冒充吸毒人员,但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后来东窗事发,李局长沦为了考核指标的牺牲品?



到底是机制的问题,还是人的问题?

任何一项机制、考核制度的产生,都必然有其一定的合理性。数据化考核制度,既能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又能量化了考核标准,实现公平公正的内部考核。有人或许会认为,之所以会出现以上情况,关键看人,如果人没有问题,机制不完善也没关系;如果人出了问题,再好的机制也没用。人的素质提高了,好的机制才能执行到位。


但笔者却认为,好的机制能让坏人干不了坏事,不好的机制能让好人变坏。小平同志说:“通常认为,如果一个人在同一个地方摔两次跤,他会被人们笑为“笨蛋”,如果两个人在同一个地方各摔一跤,他们会被人笑为两个笨蛋。其实,人们正确的反应应该是:是谁修了一条让人这么容易摔跤的路?如何修正这条路,才不至于再让人在这里摔跤?如果一两个人出错,可能是个人的原因;如果一堆人在同一地方重复出错,那肯定是路有问题。”



“唯数据论”坑害了谁?

我们跑步进入了科技时代,为了与时代接轨,各行各业都制定了一系列考核机制,旨在激励各工作人员,让他们撸起袖子干。而该机制的基础就是数据,通过各种指标来衡量工作能力。公检法三机关当然也不例外。


公安有破案率的考核要求,以人头、案件数量等作为考核指标。为追求破案率,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炮制冤假错案(诸如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南赵作海案、杨波涛案、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案等);钓鱼执法、引诱犯罪,逼良为娼弄虚作假,强制分案,人为拆案


检察机关有侦结率、不批捕率、撤案率、无罪判决率及不诉率等考核指标,为实现目标,容易导致机械办案,忽视社会效果将错就错,拒不认错一错再错(以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为典例。赵作海在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下承认了杀人事实,虽然检察机关两次坚持不起诉,但赵作海最终还是被起诉、错判);怕担责、不履责,放纵犯罪不批捕,指标拍卖,滋生腐败。


法院有调撤率、结案率、改判率等考核指标。为完成调撤率指标,不顾当事人意愿,强行调解结案;为完成结案率,部分法院考核日前半个月不收案、不立案;速审、快判,制造冤假错案;为完成改判率,中级法院仅仅因为基层法院在判决书中数字写错而进行改判。


初看,都带有一种吃瓜群众看公检法三机关唱戏的意思,然而一细想,真正为这些戏份买单的还是我们自己。就拿公安机关的考核来讲,一旦今年的考核指标完成了,就会对辖区的违法人员有所放任,甚至是放纵。没有完成考核指标任务的辖区也不要紧,听说可以买隔壁辖区的人头,毕竟能用钱解决的问题就不是问题,何况钱又不是从自己腰包出的,都是老百姓上的税。当买不到人头时,问题就严重了,我们的警察或许变得比恐怖分子更加危险。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2016)黑8104刑初33号判决书


被告人李某甲,齐齐哈尔农垦公安局克山公安分局局长。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6年4月14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执行。2016年6月3日被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六个月。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九农检公诉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洪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在公安战线工作几十年,一直站在打击刑事犯罪的第一线,被打击的各类犯罪分子很多人,为国家及垦区的公安事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这次工作触犯法律,希望法院从轻处罚,也希望组织能够考虑被我打击的犯罪分子不向我及家人报复,给我保留工作对我定罪免处,我将继续为国家打击犯罪做贡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09年11月6日,经黑龙江省克山农场党委决定,任命被告人李某甲为克山公安分局局长,负责该局队伍建设、案件查办、基层基础建设等全面公安工作。

 

2016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所领导的克山公安分局在执行黑龙江省公安厅开展的“全省公安机关涉毒人员查控收戒1号”专项行动中,由于查获的吸毒人员较少,在黑龙江省垦区公安系统中排名靠后,多次受到垦区公安局领导批评。


2016年2月初,被告人李某甲为完成上级领导部署的任务,与班子成员研究后制定了奖惩措施。规定克山公安分局下辖的四队一办每个单位完成2个查控指标,并交纳10000元保证金。每收集一名吸毒人员线索或者查获一名涉毒人员给奖金或特情费5000元,每少完成1个指标罚款5000元,完不成任务的部门领导免职。


2016年2月15日,由于克山公安分局查获吸毒人员仍然较少,在垦区公安系统中仍然排名靠后,多次受到上级领导批评,被告人李某甲组织专门召开了全局干警大会,要求干警加大查处力度,并暗示干警可以采用假吸毒人员顶替吸毒人员完成案件指标。随后,克山分局的部分干警和协警利用金钱收买不吸毒人员顶替吸毒人员,编造虚假吸毒案件26件,导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公安局错误对26人做出行政处罚。其中21人被行政拘留3日,××未执行,2人不予行政处罚。


2016年2月27日晚,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真相》栏目播出了《我被买进看守所》节目,曝光了克山公安分局在查办吸毒人员案件过程中的造假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被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证据部分省略)


上列刑事证据由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后,经被告人辨认和控辩双方质证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完成上级工作要求,指使干警利用金钱收买不吸毒人员顶替吸毒人员,编造虚假吸毒案件,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甲辩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要求从轻处罚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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