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成老赖关键不在于被列为失信人,而在于…
作者 / 张智勇 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重庆律协刑专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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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朋友圈被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把奉新县人民政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网友对法院的行为一片喝彩,认为这才是法治的进步。小编也默默的为宜春中院点赞,但小编更关心的是,列入“黑名单”后对县长大人会有什么影响?
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简单的说就是:会对县政府进行信用惩戒外加通知上级单位!
但是相信大家还觉得不过瘾,好吧,再来: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看起来好像最大的影响是:该县的县长,因公出差不能坐高铁了
广大网友还是不满意啊,所以小编也觉得,对县政府最好的惩戒方式是,对相关领导人员:
不得晋升!!!!!
附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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