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知二轮摩托车属机动车,酒后驾驶摩托车无罪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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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整理
【编者按】“卷内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梅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技术上属于机动车,但认定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明知该车属于机动车及该车应当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需要驾驶资格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检方的这一认定让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感到欣慰,如果在所有刑事案件中,都能够以如此标准限定、重视犯罪的主观方面,那么犯罪数量必然大大降低。例如,在犯罪方式不断翻陈出新的非法集资领域,绝大部分公司员工对非法集资的确没有主观认识,根本不知道自己无意识中从事了犯罪行为。但是,遗憾的是,这类案件中司法机关往往以不得以“不知道法律”为理由,对这些人定罪量刑。
XXX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XX检刑不诉〔2017〕63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30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XXX公安局XXX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XXX公安局XXX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7年4月6日、6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XXX公安局XXX分局于同年7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7年3月22日、5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XXX公安局XXX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0月19日22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在XX区南泉街道和平新村楼栋间路段,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脚踏摩托车撞倒了周某某停放在该处路边的渝AZ****小轿车尾部,造成梅某某受伤,无牌照二轮脚踏板摩托车和渝AZ****小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6年10月20日凌晨,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带至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梅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65.1ml/100ml。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XXX公安局XXX分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卷内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梅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技术上属于机动车,但认定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明知该车属于机动车及该车应当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需要驾驶资格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XXX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7月28日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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