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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全覆盖,不期而至的惊喜

2017-10-19 小李飞刀 刑事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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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指出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该办法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试行。



开展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工作,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大突破,是推进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的举措,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际步骤,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进步,对整个刑事律师行业以及民众来说无疑是起到了振奋人心的作用。


该办法有几个亮点不得不提:


(一)突破了现有的五种法定援助对象范围,这意味着审判阶段的被告人,将全部能够获得法律援助辩护,这是刑事法治的重大进步。


(二)《办法》还首次明确规定,第一审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为是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强化了人民法院的的通知辩护职责,增加了程序性制裁,更体现了一种公正审判观念的变化


(三)《办法》还在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方面作出相应规定,具体包括知情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出庭作证权,为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提供内在动力。


(四)《办法》还对律师辩护质量提出具体要求,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和法庭纪律。同时加强对辩护律师监督指导,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对辩护律师的监督指导职责。


(五)《办法》要求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同时探索实行由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实际上是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让更多人获得法律援助服务,是一种积极有益的探索。



新事物的发展,必然需要实践和时间的检验,就在我们为该《办法》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们应当看到背后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部表示,《办法》所指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仅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在刑事实务中,案件越早介入越好,这是每个刑事律师深有体会的,而办法仅规定了在审判阶段的覆盖,对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局限性,也阻碍了援助律师在案件中发挥作用


(二)该《办法》的出台,直接导致援助律师的需求增加,刑事律师资源本就十分有限,如何规划、落实、确保制度的落实,如何做到不流于形式,避免“打酱油”式开庭,就需要配套的资金和人员的支持,例如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补贴待遇,从而保证法援律师的业务水平,更好的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刑事辩护率低是我国多年未解的症结问题,个人认为,破解难题也非一日之功,全覆盖制度的出现,为刑事辩护律师迎来了新的挑战,人性使然,这种免费的资源,必然会让很多当事人在选择律师的选项中放弃了一批更优秀更专业更资深的律师,当事人权益的保障或许会因此而大打折扣,故该办法对律师行业造成冲击的同时,也将对年轻律师的专业素养提出的更高要求,年轻律师唯有努力提高自己的执业能力,才能在司法改革的历史洪流中借势而上。


“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开展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工作,是司法改革的又一里程碑,漫长法治之路,我等法律人也期待为这一举措贡献自己的力量,期待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渐完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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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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