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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法律人此时不发声,还待何时发声?!

2017-11-09 刑事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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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整理



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燃爆了法律人的朋友圈,一石激起千层浪,法律人士纷纷转发,以让更多的朋友了解《草案》内容。其中赞扬者有之,批评者有之,沉默者有之,未读《草案》者亦有之。但我们要明确意识到,这只是《草案》,还没有生效,现在发布最要的目的是争求社会中公民的意见,以求完善它。所以在这个阶段希望社会各界人士“大胆”提议,提议的目的当然是为了中国法治向前进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再次强调,在这个阶段大家应积极献言献策,为社会主义法治进步贡献自己的智慧!此时不发声,以后别人也不会为您发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7年12月6日。

 

本人认为:草案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1. 未明确说明依照《宪法》,制定本法。毫无疑问,《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母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宪法》规定了我国政治体制是“一府两院”,现在改成“一府一监两院”,应当先修订《宪法》,否则就是违宪,可以提出违宪审查!


2. 未明确说明律师可以介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不言自明,我们认为在《草案》中应加入“律师可以在监察委办案中实际介入”,这样可以更好的查清事实,打击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很难想象这其中办案会出现什么,冤假错案也可能会再次发生。


3.《草案》未要求录音录像同步移送。今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新规范出台也加入了律师可以申请查看同步录音录像。我们认为《草案》中也应加入“录音录像同步移送”。


4. 采取留置措施不通知家属和单位“障碍”不明。《草案》第41条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我们认为应明确“有碍调查”的情况。否则任何一种情况都可能是有碍调查,可能会出现“人头莫名失踪事件”。


5. 非法证据排除标准不明、启动不明、排除方式不明。《草案》34条规定“以违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应明确是否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而且我们认为应该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因为有可能会被调查人可能被提起公诉!


6.申诉制度单一。监察人员扣押、留置等有违规行为的,只能向本级或者上一级监察委申诉。这种自己受理再对自己申诉,无法起到实质效果,基本封死了申诉渠道。另外,我们认为应加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对监察委的行为启动合法性调查,同时也可以相互制约。而且宪法也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

 

7. 没有明确留置的场所、方式。说明留置的场所非常重要,我们认为应该明确留置的场所,否则我们无法知道人哪里,经历了什么,遭受了什么!还有如何留置没有规定!留置是严重危害人身自由的,我们认为应该更加详细。


8. 采取留置的条件简单。留置是完全丧失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逮捕”,而留置的条件像是拘留的条件。我们认为可以适当加入逮捕的条件。


9. 留置时间过长:三个月,相当于以前(拘留+逮捕)一般不延长的时间和。而且经上级机关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留置时间太长,应该缩短留置时间。


10. 是否决定采取留置制约较小。省级以下的由本级领导决定。因为采取的领导负责制,集体决定可能会变成个人决定,而监察法可能会成为打击领导异己的法律。


11. 监督效果不好,不能自己监督自己!《草案》中规定,对监察机关的监察,也是由监察机关负责。权力的制约才是监督最好的方式,而不能企图自己监督完善自己,权力导致腐败,没有监督的权力会导致严重腐败,一定要把权力关在笼子里。


12. 由人大产生,却不向人大报告工作。匪夷所思。而且监察委还可以反过来监督人大!应直接说明受人大监督并向人大报告工作。


13.技术调查措施适用过于宽泛。只说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但没有说明如何严格。而且技术调查措施以前只有公安和检察院。


14. 检察机关无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但《草案》中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的规定,还应当征求监察委的意见。这样检察机关如何独立判断?对于职务类犯罪起诉权基本上被监察委架空,可能会严重破环了刑事法治,而且监察委还可以对检察人员进行调查。


15. 调查过程不受刑事诉讼法的制约,然而调查证据却是直接可以直接用于刑事诉讼,存在矛盾。我们认为应该受《刑事诉讼法》约束。


16. 调查方案严重不明,形同虚设。《草案》中规定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但没有规定调查方案的制定和运用。我们认为应该细化调查方案内容。


最后,真心期望大家大胆提议,法治进步,在于你我,需要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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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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