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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规・邀请涉毒艺人参演可罚20万,代言可罚3倍广告费!力荐全国推广!

2017-12-02 刑事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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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观察者网(微信号guanchacn)


12月1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明星吸毒新闻屡屡爆出,产生了不好的社会影响,《条例》对社会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艺人涉毒、“毒驾”等热点问题,明确了禁止性规定和管控措施。

根据《条例》规定,广播影视、文艺表演团体以及相关单位,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参与文艺演出,或者播出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的,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责令改正,并对邀请方、播出方处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柯震东(图自视觉中国)

播出上述人员代言的商业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人属于上述人员仍然播出商业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驾驶人员也将被加强管理。交通运输企业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停止驾驶并报告的,情节严重的将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加强了对毒品和制毒物品的管制。《条例》针对不法分子从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提取制毒原料、管控缺乏有效手段的实际,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渠道规定了具体的管理措施。针对我省化工医药类企业数量较多,不少制毒分子采取租赁、骗购等手段利用化工医药企业生产厂房、反应釜等压力容器从事制毒活动的现状,规定企业或者个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反应釜等设施设备出租或者转让给他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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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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