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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行怎么看杭州纵火案律师退庭事件

2017-12-23 刑事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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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我在包住(wozaibaozhu)、法眼观察等

12月21日9时,广受关注杭州保姆纵火案,因为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人党琳山律师以要求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异地管辖为由,要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停止审理本案,在未得到法院的准许以后,党琳山律师退庭,审判长遂依法决定休庭。随后广东省律协及广州市律协都发布了声明,将调查该事件。目前已对党律师进行行政立案。


 广东省律师协会

关于杭州保姆纵火案辩护律师退庭一事的声明

近日,我们通过网络媒体了解到杭州保姆纵火案庭审过程中,发生被告人莫某某的辩护人、广东党某某律师退庭一事,对此,广东省律师协会高度关注和重视,第一时间委派有关人员赴杭州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广东省律师协会一直坚持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同时要求律师在参与诉讼过程中严格遵守庭审纪律。如通过调查发现该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我们将依法维护其执业权利;如发现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我们将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广东省律师协会

2017年12月22日


 广州市律师协会

关于杭州保姆纵火案律师退庭事件的声明

广州市律师协会从有关报道中获悉,杭州保姆纵火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莫某某的辩护人、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党琳山律师(本会会员)退庭一事,我会高度重视,特发表以下声明: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执业权利受到侵犯,律师协会将依法维护其执业权利;如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和执业纪律,律师协会将依法依规查处。对于此次事件,广州市律师协会已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本会将根据调查的情况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会尽快向社会公众通报有关调查及处理结果。


广州市律师协会

2017年12月22日




希望在律协的调查后,这起争议事件能有个让人心服口服的调查结果。

那么作为律师同行,如何看待党律师的退庭行为呢?支持者认为其是舍身取义,反对者认为其是不尊重法律。

正方:

@斯伟江律师:杭州保姆案的辩护核心是,死亡的几个人的死因,除了无可争议的保姆放火之外,消防是否及时救援,如及时能否改变死者的命运,即死因是否系多因一果。如果存在多因一果,那么保姆似乎还可以保命(另外一个辩点,保姆的主观故意,这更难辩)。这种案件中,消防部门的证据,以及消防人员的出庭,是非常关键的。也可以说,是整个案件的核心辩点证据,是法庭之王。如果证据都不调取,都不出庭,这样的开庭,律师除了说几句质疑的话,起的作用,无非是证明保姆的辩护权被保障了,那么律师的真正作用在哪里?会说话的花瓶吗?

@周泽律师:【辩护人退庭抗议法庭,不是拒绝辩护,另行指定律师或有不妥】杭州放火案辩护人党琳山律师退庭后,法院说要给被告人莫焕晶指定辩护人,我觉得不妥。被告人表示还要用党律师,信任党,党律师也明确退庭不是拒绝辩护而是抗议法庭不公。故法庭不应按拒绝辩护处理,另行指定辩护人,否则就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侵害!至于党的退庭,如果法庭认为扰乱了法庭秩序,大可给司法局、律师协会发司法建议,要求予以处理。

@金宏伟律师:党律师和我曾经经历的一样,开庭前有过漫长的理性沟通尝试。但可惜律师的诉求,没有得到回应。从微博评论来看,很多反对党律师的声音表示:“调不调查证据,通知不通知证人是法官的权利。”这种声音看似有理,其实忽略了逻辑前提。法官的权利不是任意的,法官只有在“认为与本案无关或不必要”的逻辑前提下,才能决定“不予调取”。但党律师的要求是“与案件无关或不必要”吗?

@朱孝顶律师:党琳山律师,在一个举国关注的案件中,没有按照剧本好好地形式辩护,竟然敢不惜以退庭这种比较极端的方式揭露公检法在这个案件中的简单粗暴、蛮横无理、恣意妄为。无论党琳山律师将要面对来自体制内的多大压力,作为一个对法治有着真诚信仰的律师,我想真诚地向党琳山律师致敬!

反方:

@郭朝辉律师:从级别管辖方面来看,此案中被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从地域管辖方面来看,此犯罪案件发生在杭州,由犯罪地法院管辖。所以无论从级别还是地域,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都具有管辖权。

@丁海洋律师:就本案而言,毫无疑问杭州中院是有管辖权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就没有赋予辩护人在审判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如果因为案情重大,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提级管辖,司法实践中都是由上级法院主动提出,下级法院一般没有主动就管辖问题报请的。在我经历的重大案件中,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管辖的,在立案侦查时,侦查机关就已经报请上级侦查机关(甚至层报公安部)商请同级法院,协调指定管辖事宜。而且,所有“商请函”对外都不会公开,但在判决书中需要明确指定管辖事项。理论上讲,辩护人如果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依法提级管辖,可在庭前会议上提出建议,但受案法院在庭前会议上已就此作出决定,庭审中不宜再提这样的建议。从网上公布的党律师《关于管辖权的法庭发言》来看,已经超出“建议”的范畴,而是一个具体的要求。对于这种要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为有管辖权的杭州中院,当然可以拒绝。

@梅春来律师:【明知辩护律师这种策略很令人讨厌,但只要在法定程序之内,大家都得接受这种玩法才是法治的本质】辩护律师向最高院申请异地审理只要有一定合适的理由,即使明知最高法院批准的可能性不大,法院依程序也应中止审理,这一点正如案件被告人达到了所众周知的死刑标准时,我们仍然需要通过正当的审判程序才可以决定他人的生死一样。

@丁金坤律师:以刑法的因果关系论,不管消防、物业有无过失,保姆放火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成立,放火罪的定性不变,但消防、物业的过失,会一定程度上影响量刑,即被害人的死亡,可能是多因一果。保姆要判刑,而其他过失者,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譬如民事赔偿。故审判保姆案,势必要查清消防、物业的灭火情况,以还原全部真相,厘清责任。这也是被害人家属所欲知晓,社会大众所关心的焦点,因此法院应通知相关消防、物业人员出庭。相关人员也应配合诉讼,查清事实,否则结果会是判了一个保姆,而真相还是一个谜。最后,希望退庭律师有勇气承认这是一个鲁莽的错误,而法院也要通知相关证人出庭,查清消防、物业等全部事实。

无论如何,我们都希望该案在保证当事人权利的情况下,公开公正的审理,还原事实真相,让过错方接受审判,还受害者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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