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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一律师因违法乱发言论被停止执业9个月

2018-01-25 刑事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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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律法快讯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规定的违法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从重处罚:

(二)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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