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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行犯罪行为的人,是否一律认定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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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某系从事运输的货车司机。其在2017年期间,多次受雇于陈某某运输工业废料等危险废物,甲某按运输的次数和里程数收取运费。具体运输的路线、目的地、处理方式均由陈某某决定。在某次运输前,陈某某因处理工业废料的合作方出现问题无法再接受废料。陈某某经事先考察后,发现一处河流适合倾倒废料,遂将地点发送给甲某,并安排甲某将废料运至该处,甲某在该处倾倒了少部分废料后,剩余大部分废料由陈某某安排的其他人倾倒。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认为:甲某属于直接实行犯罪行为的人,与陈某某作用相当,应当认定为主犯。


讨论关键词:

主从犯、实行行为、次要地位


争议观点:

一、本案涉嫌污染环境罪,本案中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甲某不但实施了运输危险废物的行为,还直接实施了倾倒行为。其行为直接导致了危害后果的发生,在共同犯罪中其较大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

二、甲某系受雇于陈某某。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既没有提出犯意,也没有参与策划。其行为均是在陈某某安排之下,虽然有直接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但从整个犯罪的地位而言,与陈某某相比处于次要地位,可认定为从犯。

三、甲某系受陈某安排参与本案。虽然直接参与了污染环境的实行行为,但在实行过程中仅实施了较轻的行为,与其他实行倾倒行为的人相较处于明显次要地位,可认定为从犯。


智豪辩点:

主、从犯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在整个案件中的作用综合判断,并非所有实行犯罪行为的人,都一律认定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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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主、从犯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在全案中的作用综合判断。并非所有参与实行行为的,都一律认定为主犯。从辩护的角度而言,本案甲某虽然属于直接实行行为人,但其系受他人安排参与了部分行为,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处于从属、次要地位,可以建议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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