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警示:非法收购、猎捕野生动物,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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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春节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
人人自危
这些行为不仅可能带来病毒害人
同样可能让自己身陷囹圄
3名男子就分别因非法收购、猎捕野生动物被判刑!
01
非法收购野生动物 获刑3年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潘某某在永春县达埔镇、桃城镇、蓬壶镇以及晋江、大田等地向他人收购大量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饲养或经加工后储存在其家中,并出售给他人。2017年1月5日,永春县公安局湖洋森林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后,在被告人潘某某家中查获到各类动物及其制品共335只。经鉴定:①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有领角鸮2只、鸺鹠3只、松雀鹰2只、花鳗鲡5只、白鹇2只、小灵猫1只;②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98只。
领角鸮
白鹇
鸺鹠
花鳗鲡
小灵猫
松雀鹰
法院审理
02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两男子双双获刑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1日,刘某某、陈某某驾车从永春县返回漳平市象湖镇,在永春县一都镇一公路旁发现一条大蛇,二人当即合伙将该蛇捉上车,打算带回漳平市象湖镇准备出售或食用。当日,刘某某、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拦截抓获。2019年3月4日,永春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被抓蟒蛇
指认证物
经鉴定,该蛇为蟒,别名:南蛇、琴蛇,属蛇目蟒科蟒属,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价值在鉴定基准日为人民币30000元。
法院审理
泉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和七个月,并处罚金各5000元。
普 法 时 刻
只要存在非法收购、猎捕、运输或出售行为
即构成犯罪
千万不可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法官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爱护野生动物,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不购买、不进食野味
为自己的健康负责!
(本文图片来源网络)
来源:永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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