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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鱼,泉州一男子获刑并承担环境修复费用

石狮法院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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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今日说典》中的花总

欲破坏生态环境引来海王

石狮一男子重蹈花总覆辙

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

但这次他等来的并不是海王

而是...

      日前,石狮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11588元。

基本案情

     李某驾驶渔船至深沪湾附近禁渔区海域内,使用禁用的框架电拖网方式进行捕捞作业。仅隔一日,该船便被泉州海警局石狮工作站查获,现场发现作案工具及渔获物700多公斤。案发后,上述渔获物经清点后被放生或倾倒海中。经专家评审,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渔业生态整治费+资源修复过渡期损害费)为人民币11588元。


     因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该院组成大合议庭(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审理由石狮检察院提起的该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审理结果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李某使用电拖网作业形式捕捞水产品,致使渔业资源遭受相当程度损失,对当地海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重大破坏,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同时,责令被告人李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11588元,并就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官说法

     正常情况下的捕鱼不会触犯法律,但是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捕鱼就可能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触犯了法律,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


     禁渔期是天然水域鱼类产卵繁殖、延续生命的重要时期,也是恢复鱼类物种多样性、维护河湖水域生态环境的要求。在此期间,不仅需要对非法捕鱼进行严格执法,也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参与和遵守,保护和恢复大自然渔业资源,防止生态破环,共建美丽家园。

温馨提示

      近日,石狮市777艘渔船结束三个半月伏季休渔,如期开渔。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渔民朋友,要筑牢渔业安全生产和海上疫情防控安全防线,船东、船长、船员需树牢安全意识、主体意识和法律意识,主动配合进出港核查。渔船出海前要进行卫生消杀并配齐配全防疫物资,渔民严禁从事海上非法交易、非法转载渔获物或隐瞒疫情等行为。

来源:石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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