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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年来,泉州两级法院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大局,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采取务实高效司法举措,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环节。为充分发挥司法引领作用,现推出投资者权益保护普法系列,向广大市场经济从业者宣传普及各类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为广大投资者防范日常经营法律风险提供制度预期,以司法服务助力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市场经济必有相关的从业主体。今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市场中不同的市场主体。
概念解析
所谓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市场经济也就是这么一个江湖,而各类从业主体就是这个江湖里的人。各类从业主体类别不同,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等,是否让你眼花缭乱?首先带大家认识一下我国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常见的不同主体。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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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你我他,不做过多解释。
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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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自然人以特定字号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即为个体工商户。准确说这里的自然人特指我国公民;同时,这类主体与自然人的不同点还在于带一个经登记的字号,如泉州老城区天后宫有名的秉正堂四果汤,登记的经营主体是“鲤城区秉正堂石花膏店”,这就是一家个体工商户。
个体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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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并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相比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规模较大并享有税收等政策优惠。时下娱乐行业常见的“某某工作室”,如“黄渤(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南京鹿晗影视文化工作室”等在组织形式上就属于个人独资企业。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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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将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等称为单打独斗,想拉帮结伙一起干,这时公司这类经营主体,不失为选择之一。所谓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并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这里的股东,可以有一个,即一人有限公司,也可以有多个,即允许不同的市场主体联合成立公司,各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类组织形式,既能合伙一起干,又能充分避免风险,为当下我国市场经济条件最常见的市场主体,但凡带有“有限责任”“股份有限”等字眼的,均属公司类型。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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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一起干的,并不只有公司,还有合伙企业,即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根据所订立的合伙协议经依法登记成立的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与公司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合伙企业对于合伙人的合作形式要求(如出资)等更为灵活。根据现行合伙企业登记规定,合伙企业需对外明示,故这类主体名称一般带有“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等字眼。
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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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的生产经营环境也会产生特定市场经济主体。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劳动人民基于生产流通需求,自发成立了诸多互助组织,即为合作社,特指劳动人民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合作经济组织。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推进及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合作社已不再将活动区域局限于农村地区,而是深入各类市场领域,深度参与了各类市场经营行为,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类特定的市场主体。
我国现行《民法典》《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各类投资者做了详细的规定。这期,为大家介绍经济生活中常见的市场主体类型。接下来,我们将推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系列案例,敬请关注!
供稿部门:民二庭
撰稿:赖世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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