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鲤城法院“苏廷玉故居权属纠纷”案例入选福建法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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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鲤城法院审理的
苏廷玉故居物权保护、
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
入选《福建法院文化和自然遗产
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
系泉州两级法院
唯一入选案例
基本案情
1978年,原泉州市某部门向苏廷玉故居原产权人胡某租赁该房屋做办公场所,并在该房屋土地范围内新建了一栋二层“综合楼”。此后,产权人和代管人长期对苏廷玉故居缺乏有效管理,而该部门改制为国有企业,成为苏廷玉故居的实际代管人。
修缮前的苏廷玉故居
2014年,该国企将讼争房屋转租给泉州市某文化公司。该文化公司对苏廷玉故居进行修缮和建设,并进行文化推广及经营。现苏廷玉故居的现产权人胡某、王某向鲤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房屋并赔偿房屋占用期间的租金损失。
修缮后的苏廷玉故居
鲤城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文化公司在古建筑修缮、闽南传统文化推广上具有一定的经验和实力,而产权人长期居住在国外,且经济条件并不宽裕。为更有利于文物保护,维护苏廷玉故居的完整性,充分挖掘其深厚的历史文化资源,鲤城法院多次组织当事人协调,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现产权人与该文化公司重新签订15年的租赁合同,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对文物的利用和保护并不必然是一对矛盾。对文物在严格保护中科学合理利用,可以更好地唤醒文物的历史记忆,彰显文物的自身使用价值,让古老文物焕发时代魅力。苏廷玉作为闽南文化名人,其故居占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是泉州市目前面积较大、保存较为完整的官邸之一。
鲤城法院在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努力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引入文化创意产业公司的专业力量,将故居改造为闽南特色艺术空间,探索出历史古厝活化利用的道路,让市场活力依法依规地注入古城保护,让闽南古厝“活”起来。此案的成功化解,对类似文物的保护利用,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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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鲤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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