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蛋糕名字取错?泉州五家星巴克被动漫公司告了!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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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它“种草”过吗?
2019年
星巴克推出“熊仔焦糖榛子蛋糕”
上镜的小熊外表
一下成“爆款”
但这款蛋糕
却因取名引来非议
泉州一动漫公司
以侵害商标专用权为由
将星巴克泉州分店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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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熊仔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仔公司)诉称广东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位于泉州的五家分店(以下简称星巴克泉州分店)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带有“熊仔”字样的蛋糕产品,侵害熊仔公司第934436号“熊仔xiongzai”及第4145372号“熊仔”商标专用权。
熊仔公司认为:
涉案“熊仔”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星巴克泉州分店完全可以在商品标签和广告牌上使用自有商标文字,但却在第30类商品上使用 “熊仔”文字,同时其作为饮料、食品类商品的提供者,应当有更高的规避使用他人知名商标的注意义务,其使用行为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侵害熊仔公司的商标权。
星巴克泉州分店辩称:
“熊仔”一词系正当合理的描述性使用,旨在方便消费者称呼某款小熊形状的蛋糕商品,以“熊仔”本身的固有含义描述商品的形状特征,不可能侵犯熊仔公司的商标权。同时,“熊仔”一词本身的固有显著性偏低,不应排除或限制他人在固有含义的范畴内使用“熊仔”,否则将造成对“熊仔”一词的不当垄断,损害其他经营主体的合理权益。
法院裁判
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中,并且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用于表示商品的形状、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描述性使用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涉案商品系一只卡通小熊形状的小蛋糕,原料中包含榛子,故星巴克泉州分店将其命名为“熊仔焦糖榛子蛋糕”,是为了表示商品的形状,属于对该款商品的描述性使用,该种行为也符合日常生活中人们以动物名称来表示食品及其他相关商品的习惯,只要该种标注没有超出正当、合理使用的范畴,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就可认定构成正当使用。遂判决驳回熊仔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熊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是指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且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用于表示商品的形状、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描述性使用行为,则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本案中,星巴克泉州分店的门店招牌、商品项目与价目表、店内宣传海报与装饰、商品包装上均大量使用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星巴克/STARBUCKS”等系列商标,其店内提供的“熊仔焦糖榛子蛋糕”现烤食品使用“熊仔”字样是为了表示商品的形状,属于对该款商品的描述性使用。对于“熊仔”的使用行为仅让相关公众能够直观感受到蛋糕的形状,结合消费场所,消费者能清楚认知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因此该使用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未侵犯熊仔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保护应当兼顾商标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本案结合消费者日常认知等因素来考量被诉标识的描述性特征,依法界定任何人基于正当目的均可以对商标中包含的描述性成分进行合理使用,商标权人对此无权进行干预,从而划定注册商标权的合理界限,可有效防止商标权人不当垄断公共资源,对其他正当经营者造成不利影响。
本案还从使用意图、使用方式和使用效果等维度全面考察了被诉行为的正当性,进一步厘清了正当使用标识与注册商标保护的边界,又兼顾对注册商标权人的适度保护、维护正当使用的权利以及激励公平的市场竞争行为。
延伸阅读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是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中的重要一项。该案审结后,星巴克公司对于泉州中院及承办法官在该系列案件中表现出的专业精神和公正态度表示感谢。
近年来,泉州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包括涉外国企业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在案件审理中始终严把事实认定关、法律适用关,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泉州法院通过翔实鲜活的案件事实,打消了部分国际企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疑虑,提高了外企在华投资经营的信心。
撰稿:林玮珊、唐薇薇
供稿部门: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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