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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后起诉变更抚养费 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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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孩子

是夫妻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社会责任

抚养义务不随夫妻双方离婚而免除

离婚后

一方要求变更抚养费数额

法院会怎么判

近日 丰泽法院适用《民法典》

判决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份,廖小某之父廖某因与章某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抚养婚生子廖小某。后经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年仅5岁的廖小某由章某抚养,廖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婚生子满18周岁止。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廖某亦按时支付抚养费。两年后,章某被单位调至某一线城市工作,生活成本和教育成本突然大幅增加。廖小某觉得原判决确定的抚养费已经无法满足其现有开支,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父廖某每月抚养费在原来基础上增加1800元。

经审理查明,章某工作地点确实发生上述变动,且离婚后廖某因职务晋升收入有所提升。

法院判决

丰泽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现章某因工作原因至某一线城市任职,婚生子廖小某年纪尚小自然需要随章某一同前往,鉴于一线城市的生活消费水平确实高于本地的生活消费水平,原判决确定的抚养费确实无法满足廖小某现在的生活需要。

综合考虑一线城市的生活消费水平以及廖小某所处的学习阶段、父亲廖某现有的收入情况,丰泽法院最终判决将抚养费调整至每月1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方案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的需求等因素而作出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变化、子女个体情况的变化、父母收入水平等的变化,原抚养费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期限等均有可能发生不再适应子女的需求或父母的负担能力的情况。尤其是当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水平不足以维持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时,必须允许子女向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判决的抚养费请求,这也是父母共同对子女承担抚养责任的基本要求。


来源:丰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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