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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民注意,重磅新政要来了,事关租房子!

点击关注→ 佛山新市民 2021-08-28

佛山的房东和租客们注意啦!

无论是租房还是出租

这些要求你道!!





  新政一  


房租涨涨涨?国家新政拟规定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9月7日,住建部发布通知,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①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②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
③合同期满或解除,承租人应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



租金: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押金:除约定外不得扣减押金
同时,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不得扣减或者迟延返还押金。
未经租户同意房东不得进入
征求意见稿显示,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有正当理由确有必要进入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约定时间,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此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住房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
根据征求意见稿,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或者改动房屋承重结构。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房屋其他结构。
租户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同时,承租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比如,不得有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建、侵占通道、高空抛物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房东不得暴力威胁租户腾退
征求意见稿中,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租户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承租人可以持住房租赁合同,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等,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此外,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查询住房租赁合同信息。





  新政二  


为了加强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目前已草拟《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下称“《办法》”),对商品房屋状况、管理程序以及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等提出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键词:备案 规范房屋出租管理

按照《办法》规定,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实行备案制度。


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政务服务窗口或者房屋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而对于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可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同时,《办法》中还指出,如果出租人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登记备案的,承租人可以自行办理登记备案。其中,网上备案的租赁当事人可以通过房屋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自行打印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办法》强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情况,租赁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备案机构补领。同时,如果房屋租赁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登记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关键词:权责明晰双方权利义务

为了确保租赁双方权益得到保障,《办法》对彼此权利义务作出明晰。


其中,《办法》要求,如果出租的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无其它合法权属来源材料;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属于违法建筑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等其他情形,均不允许出租。
其次,出租过程中,出租方应当以原始规划设计的单元(套或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擅自分隔或搭建后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也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员居住。
同时,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安全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商品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规定,租赁期间,因赠与、析产、继承、买卖、转让等导致商品房屋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而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指出,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征求意见中


目前上述《办法》细则正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建议和意见可于9月15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至市住建局。


通信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4号(邮编528000)


传真:0757-82309140


电子邮箱:fszjzfk@fszj.fosh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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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新闻网 佛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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