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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戴口罩你试试?试试就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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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2020年的流量网红你第一个想到的是谁?“口红一哥”李佳琪?
无中生有郭老师?
而它,无需带货,不动声色,就成了2020年当之无愧的网红。它就是——口罩!
曾经只为医护工作人员所需的口罩,如今摇身一变成为了民众的生活必需品,甚至产生了“口罩鄙视链”——戴N95的瞧不起戴医用的,戴医用的瞧不起戴一次性的。
口罩能挡住病毒,挡不住口罩下的众生百态;疫情能阻挡脚步,拦不住中国人整段子的心。
有网友吐槽:肉都被口罩绷成三层啦!跪求厂家出大一点的口罩吧!
还有村支书硬核广播喊话:“露大脸,呲大牙,戴口罩能害你吗!就你脸白,就你脸香,就你脸上抹了护手霜?”
一场疫情,提高了人们的医学常识;一个口罩,不仅是防护的武器,也成为陌不相识的人们情系彼此的纽带。
近日,湖南旺旺医院门诊台值班护士收到了一封特殊的来信与捐赠,让全体医护人员备受感动——一位暖心的小学生送来了几个口罩,并注明“献给最可爱的人”。
在过去的半个月时间里,他一共购买了近三万个口罩,通过飞机两次往返,把大家急需的口罩,亲自带到了学校。
新冠病毒肆虐中华大地,而各国政府在口罩等医用物资紧缺之时,向我们伸出了援手。
“人狠话不多”的俄罗斯老大哥,把一架飞机装满了医疗物资,捐赠给武汉,俄罗斯人民说“朋友就是朋友,朋友不需要说谢谢”。
人均GDP1500美元的巴基斯坦,可谓是举国之力捐赠物资。不管捐多捐少,都是心意,更是情谊。
“山川异域,日月同天。” “岂曰无衣,与子同裳。” 日本从政府到民间对中国进行的援助,恰如其分的诠释了什么是温情,什么是“人类命运共同体”。
疫情之下,我们见证了太多的人间冷暖。有的人在尽绵薄之力为武汉加油、为中国加油,却也有人不惜拿疫情做文章,大发国难财,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一日不慎,牢底坐穿,倒卖口罩,可能会面临着以下罪名:
1诈骗罪
没有正规进货渠道,又在微信里售卖,收了钱却不提供口罩或者无法提供口罩的人,你可得注意了。
根据《刑法》第266条及《两高涉疫司法解释》第7条之规定,当售卖金额超过5000元,就有可能涉嫌诈骗罪。近日,艺人黄某就不惜以身试法,涉嫌以“卖口罩”为由进行诈骗,已被上海浦东警方抓获。
2非法经营罪
疫情期间,某犯罪团伙为了谋取暴利,以正常价格购进防护用品,但以高于市场价数十倍的价格倒卖获利,将一个N95口罩卖到了64元。
根据《刑法》第225条第四项及《两高涉疫司法解释》第6条之规定,其哄抬物价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涉嫌非法经营罪。目前,该团伙中的张某某等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今年一月底,余杭公安抓获了两名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的嫌疑人。经查,1月23日蔡某在姚某的帮助下,从金华某口罩厂购得大量劣质口罩,并通过微信招揽客户。
在明知该口罩质量差,根本不具备防病毒微生物的情况下,蔡某仍然通过微信朋友圈兜售,宣称该口罩“对细菌病毒、飞沫阻隔效率高达99%以上”。据蔡某交代,截至案发,其销售该口罩4万余个,非法获利17万元以上。姚某从中赚取一定介绍费。目前,蔡某、姚某二人被余杭公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两高涉疫司法解释》第2条及《刑法》第140条,若售卖的口罩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则有可能触及销售伪劣产品罪。
除此之外,根据《刑法》第241条,如果售卖的口罩虽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但商标是假的,则有可能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高可判7年。
而根据《刑法》第114、115条,如果售卖的口罩含有病毒,则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的不同,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面对来势汹汹的新冠肺炎疫情,我们一面要怀着感恩的爱心、宅家的耐心、必胜的信心,去发现疫情中的温情与爱,去贡献自己的一份力,去参与到对抗疫情的战斗中;同时,大家也要时时保持一颗警惕之心,切勿以身试法,与赚黑心钱的不法行为斗争到底。
口罩不是你想卖,想卖就能卖。口罩也不是你不想戴,想不戴就不戴。
疫情关键时期,请您千万别掉以轻心,出门一定要戴好口罩!祝大家身体健康,平平安安!
主编 | 陈晖文字及素材 | 张东妮设计 | 汤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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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
《两高涉疫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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