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次,孙杨能否再次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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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原本正在研究《完美关系》中离婚法律问题的陈律师和他的小伙伴们,被一则重磅消息震惊了——
裁决认定:孙杨未完整配合反兴奋剂检查,且没有足够证明为何破坏检测样本。
啥?孙杨上个月才刚刚在FINA冠军游泳系列赛的400米自由泳中夺冠,就被禁赛八年?
不知道多少朋友还在一脸蒙圈,别急,我们先回顾一下整个“孙杨暴力抗检事件”始末——
面对这份裁决,孙杨本人的态度是:震惊,愤怒,不能理解,提起上诉!
然而,大家热情虽高,这场战役翻盘的几率有多大?陈律师认为,理智看待孙杨上诉翻盘的几率,为我们的奥运健儿权衡利弊,是此时此刻的重中之重。
虽然孙杨有权向瑞士联邦法院申请撤裁,但是,瑞士联邦法院有权撤销CAS裁决的情形相当有限。因为联邦法院作为瑞士最高司法机构,不审事实,只审程序。
换句话说,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它都不管,只有在仲裁庭、管辖权、仲裁程序和公共政策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情况下,CAS仲裁裁决才可能被瑞士联邦法院撤销。
(图为《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规定的接受上诉的几种情形)
那么孙杨能否从程序方面入手翻盘呢?陈律师只能说,概率极低。因为在2019年11月15日的公开听证结束时,孙杨及FINA、WADA已经经仲裁庭确认,对仲裁程序正当性表示满意。而且,联邦最高法院撤销CAS裁决的先例十分罕见且翻案率极低,根据历史来看,只有大概7%。
作为一个支持孙杨合法维权的中国人,同时作为一位专业律师,不得不心痛的告诉大家:
孙杨在瑞士联邦法院翻案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在CAS 2013/A/3341一案中,运动员以尿样瓶外包装袋有破洞为由拒绝提供尿样并离开检查站。仲裁庭认为,在该案情形下,运动员应当先按照检查官要求用第三个瓶采样,然后可在记录表上写明他所作的采样是“持异议地”(under protest),以表明运动员的态度是认为尿瓶未达到最低可用标准。因此,运动员直接拒绝采尿并离开检查站的行为构成违规行为,判定处罚禁赛两年。
看回本案,CAS给出的判决原因,第一项就是“孙杨未完整配合反兴奋剂检查”。意思就是,在规则的范围之内,哪怕是对方的资质不全,也要优先完成反兴奋剂检查,而不是自己觉得对方的资质不全,就不去完成检查,这肯定是违规的。
这样的义务分配,对运动员来说似乎难言公平。如果随便来个陌生人人说要检查,运动员都应当先配合,事后再按照“正当程序”去质疑吗?
或许有人会说,这是公共利益与运动员个人利益权衡的结果,可WADA所代表的的公共利益,不正是千千万万个运动员个人利益的集合体吗?
在孙杨第一次违规系“药物误服”的情况下,将其认定为二次兴奋剂违规并禁赛八年之久,草草结束健儿的运动生涯,真的忍心吗?
更况论,采样机构IDTM派出的三位工作人员中的两位血检官和尿检官缺乏《国际检测与调查标准》中强制性规定的、样本采集人员所必须具备的授权。一位尿检官当场自认“职业是建筑工”。
警察执法尚且要出示证件证明其身份,更何况专业的检测机构?IDTM公司在兴奋剂检测中存在的规则漏洞及具体的执行严谨度等问题,值得规则制定者们好好思考。
孙杨被禁赛,加上光州世锦赛期间,霍顿、斯科特等外国游泳运动员拒绝握手、暗暗示威,再加上一些一知半解的媒体推波助澜,奥林匹克精神仿佛蒙上了政治色彩。
我们守护奥运健儿,我们也尊重规则。对孙杨上诉,我们支持到底,祈祷他能得到好的结果;但是从孙杨案中,我们也应当反思——我国体育界及运动员们应汲取到什么经验教训?
用DP裁决里的一句话来说,运动员将自己的整个体育生涯维系于战胜一个复杂而有争议的问题,实在是一个“巨大而愚蠢的赌博”。对于兴奋剂违规,最长禁赛期可达到八年,几乎就是运动生涯的结束。
因此,运动员们需进一步提高反兴奋剂的意识、熟记相关规则、杜绝违规行为。而对于我们的体育业来说,加强对运动从业人员的反兴奋剂规则培训与释疑、检视我国反兴奋剂机制的健全程度,可谓是刻不容缓。
2016年里约奥运会男子200米决赛,孙杨逆转勒克洛斯和戴尔最终夺冠。这次,面对更加残酷的挑战,孙杨是否可以再次逆转?
孙杨加油,我们挺你!
主编 | 陈晖
文字 | 张东妮、段舒凝
设计 | 汤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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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
《瑞士国际私法典》第190条《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15版)》第2.5条往期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