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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与适用》:又变了?父母赠与房屋到底怎么算?

陈晖律师 陈晖律师 LawyerFye 202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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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载于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介绍了《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修改制定的背景、原则,对《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的同居关系、宣告婚姻无效案件诉讼程序、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等几个社会关切的重要问题进行了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毋庸置疑,但“理解与适用”是什么?是司法解释?还是对司法解释的解释?有法律效力吗?

要知道,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解释要求的形式是很严格的,要由最高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以最高院的名义颁布。很显然,《理解与适用》未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实质上不能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志,并不是司法解释。
但是,一看《理解与适用》的作者和他们的单位,就知道它不一般——郑学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这么一瞧,《理解与适用》其实就是最高院内部审判业务庭对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其中的观点更接近于上级法院对个案的审判意见。虽然它只是一种学理观点,对各级法院都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但基于编者的权威性、对其他法院存在监督关系等因素,《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具有相当高的参考价值,甚至可以说是“准司法指导文件”。其实,早在《婚姻法》时代,《理解与适用》就有了——

在无讼网以“婚姻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为关键词检索,你会发现,不仅许多案件当事人援引了《理解与适用》的内容,还有法院把《理解与适用》作为裁判理由或依据。



说好的学理观点呢?说好的没有法律约束力呢?

就算它的约束力成迷,但毕竟是最高院的资深法官们编写的,还是得好好研究一下……
但是研究着研究着,好像又不对劲了……

婚后父母给子女买房到底是什么人间疾苦,能让最高院一直“变脸”?还是先回顾一下《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与旧法的对比吧。
根据旧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只要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就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新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删去了这一规定,保留了原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做法,重述为“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也就是说,就是如果父母想赠与自家已婚子女房产,得有明确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否则该房屋可能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怎么证明只想赠与给子女一方而不是夫妻双方?那就签订一个赠与合同明确表示该房屋只赠与给自己孩子。这是咱们一贯以来的理解,也是普遍的观点。
但是《理解与适用》来了个出其不意——

“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这不是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同一个意思吗?
首先,“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是否等于“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确实值得商榷,值得深究,值得讨论。
其次,既然意思一样,那为啥要删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还用了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几乎一致的表述呢?
虽然这一波三折着实有点令人摸不着头脑,但最高院说的也没错,现在大多数老百姓都知道“房子写谁名字”的重要性,但是很少有父母买房子会考虑到要和孩子签个“赠与协议”。作者把“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也确实更符合社会实际和家庭常态。
那么简而言之,最高院的心路历程就是: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这样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那样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还是这样吧!



《理解与适用》:

这样其实就是那样!







高房价时代,为了解决父母给婚后子女买房的纠纷,最高院的纠结,其实也彰显了立法者的考虑和关怀。
不过,惨的就是律师们了……最高院年底赶业绩出司法解释,律师同胞们冒着秃头的风险研究。
好不容易搞出成果了,结果一时一个样,又换说法了……做了这一行你就知道,其实爱情的疾苦根本不算什么。

白天不懂夜的黑,一般人不懂律师的苦。普通人可以说:“如果我有罪,法律会制裁我,而不是……”而律师只能说:“我没罪,但法律从未停止过对我的折磨……”
虽然很累,但作为专业律师,既入此行,就注定要时刻关注法律动态,给当事人提供最专业、最准确的建议和帮助,也可谓是“痛并快乐着”!

主编 | 陈晖

文字 | 张东妮

设计 | 汤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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