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十年前借出200万元一直没去要,现在还能要回来么?法官提醒:千万别做“懒汉”!
10年前借出去200万元
到期后对方还不上
双方约定将诉讼时效延长至还款之日
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这200万元还能不能要回来?
200万旧债,TA不还,他也不讨
一晃十年时间转眼就过去了。这期间,S公司没有主动还款,林先生也没有及时去要。
十年后,告上法院,还能要回来么?
直到2019年9月,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S公司归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该款按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08年3月12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的利息。
庭审中,S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虽然属实,但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而且,《借款合同》第九条的“其他约定事项”系林先生后来自行补上去的,不具有真实性。
林先生则认为,《借款合同》第九条的“其他约定事项”的手写内容是双方于2009年3月6日达成一致意见后,他才写上去的;而且,双方既已约定诉讼时效延长,那么本案诉讼时效并未超过。
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两年诉讼时效已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自2017年10月1日起,民法总则施行。其中,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要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规定。
因为林先生和S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届满是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所以诉讼时效期应为2年。
诉讼时效的规定为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排除其适用,也不允许当事人对其期间的长短进行约定,这是诉讼时效的法定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先生和S公司关于延长诉讼时效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对该约定不予认可;林先生主张权利时已超法定期限,故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杭州中院
往期回顾
司法拍卖丨芝罘法院4月份拍卖预告来了,56㎡房产仅26.8万起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