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一般认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主要依据是《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比如先天性痴呆、全身性白化病等,指定传染病,比如艾滋病、梅毒、麻风病等,和有关精神病,比如处于发病期的躁狂抑郁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等等。
《民法典》取消了上述规定,对于双方明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依然愿意结婚的,法律不再干涉。也就是说,如果你认为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法律不再给你设置任何障碍。小A(男)因为一次不洁性行为确诊感染艾滋病,但并未对未婚妻小Q如实说明身体状况,而是按照既定婚期结婚。婚后,小Q迅速出现发热、畏寒、全身酸痛等症状,去医院抽血检查,HIV筛查为阳性。小Q在积极配合医生治疗的同时,要了断这段婚姻,但小A坚决不肯离婚。
所以,如果小A不肯离婚,小Q可以要求法院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但,即使婚姻可撤销,但是身体的伤害往往已经造成,自己的婚姻还是要自己把关。踏入婚姻殿堂前,还是要记得做一次婚前体检。
另外,关于婚检要多说一句。有些疾病不在发病期,可能根本发现不了,比如精神分裂症。有些疾病即使有婚检,也可能有窗口期,比如艾滋病,就是高危性行为后,有一段时间HIV筛查为阴性。而且,对于这类涉及隐私的疾病,无法寄希望于医务人员主动告知,因为《民法典》还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取消对患有医学上不应结婚的疾病这一限制,意味着婚姻将进入“自审自查”的时代,法律不再帮你把关,更要自己擦亮眼睛。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来源:滨州中院、滨州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