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李某、王某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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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被告人李某、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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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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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晨 田兴志
初审: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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