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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占有农用地.....丰满法院普法“套餐”来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推进丰满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整治工作法治进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用法治手段护航绿水青山!近年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不断完善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在严厉打击侵害生态环境犯罪行为,推进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支持环境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等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审理了不少典型案件。


值此世界环境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总结发布以下典型案例,以期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绿色发展,服务和保障美丽丰满建设!


案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狩猎罪案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吉林市丰满区东山上使用粘鸟网及诱捕器,非法猎捕野生鸟类21只。经鉴定,被猎捕鸟类包括黄喉鷡1只、黄雀9只、普通朱雀1只、黄腹山雀2只、大山雀2只、煤山雀6只,全部属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鸟类。被告人杨某某在猎捕现场被吉林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成员发现,并扭送到案。

裁判结果】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由此可见,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定会受到刑法制裁。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人杨某某的非法狩猎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彰显了刑法的威严,同时更是对自然法则的尊重和遵从。

从SARS到此次的新冠肺炎,自然已经在不断提醒人类重建敬畏,不打破人与自然、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平衡,否则必遭到自然的反噬。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对人类的馈赠,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就是在保护人类自己。为加大野生动物刑事司法保护案件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增强保护野生动物意识,故选择在世界环保日、疫情期间,发布此案例。


案例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12月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取得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红旗村三组村民朴某甲、朴某乙、邱某某、曹某某等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内,修建鱼塘、道路及房屋。经鉴定:李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红旗村土地7744平方米,其中7739平方米为一般耕地,5平方米为果园用地,李某某的行为造成7739平方米一般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无法进行正常农业生产和耕种使用。

裁判结果】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在广大农村地区,违反规划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耕地用途进行违法建设,造成土地沙化等问题比较严重。此类违法行为无视国家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规,毁坏了农用地,破坏了生态环境。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未获得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土地,改变用途,破坏了耕地,行为恶劣,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遏制此类犯罪具有重要现实及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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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编辑:陈晨 田兴志 

 初审:柏巍 

 复核:徐冠 


微信号 : jilinshenggaoyuan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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