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大酬宾!充卡享优惠!”
面对这样的宣传口号
屏幕前的你绝对不会陌生
但是当充值了购物卡后
店铺却不存在了
这让消费者怎么办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查明柳河县柳河镇某某超市的设立方式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某。被告柳河县柳河镇某某超市现已关闭,经营者陈某不是本地人并且已不在柳河居住。考虑到本案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承办法官通过调取工商部门信息、查询电话号、联系其他相关案件中有可能认识经营者的当事人等多种措施寻找陈某的下落,后经过一番周折得知陈某现在辽宁省抚顺市清原县经营一家店铺,随即安排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对案件的手续进行了送达,并对陈某详细讲明了其权利义务,后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本案中,被告为个体工商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的规定,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出售的购物卡内信息记载“遗失不补”,结合原告称购买时不需要出示原告身份信息的情况,可以确定该购物卡出售的主体为不特定的人,而遗失不补也表明占有管理该卡即享有该卡所确定的权利,即取得用该卡兑换物品的权利,亦即与被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履行交付货物义务,被告超市因关闭原因致使双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可以主张与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未消费完的预付款。对于购物卡内余额是否存在以及存在多少的举证责任在被告,而本案中,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购物卡内不存在余额或余额的数额,故应按原告自认数额为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物卡钱款(隐含解除合同),实际上是要求被告退还购物卡显示的货款数额,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
法官提示:
重点回顾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家新:服务大局抓落实 司法为民勇担当
来源:柳河县人民法院
编辑:陈晨 田兴志
初审: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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