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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查出未结账商品,超市调查途中身亡,看法院如何秉公裁判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Author 昌邑法院
法律敬畏生命,
但不保护利用敬畏而逾越法律的行为
生命为人之最高利益,生命权乃法律所保护的最高法益。法律不能单纯的凌驾于道德之上,道德也不能用情感标准裁判法律,当生命权和社会秩序发生冲突,看法院如何秉公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顾客在超市死亡,超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能简单以顾客为“弱势群体”“人死为大”为由,让超市承担所谓赔偿责任或补偿责任,而应根据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过错”来针对案情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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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编辑:陈晨 田兴志
初审:柏巍
复核:徐冠微信号 : jilinshenggaoyuan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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