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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自然环境无小事,捕杀野生动物要获刑
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在2017年9月期间,利用猎夹,猎捕花尾榛鸡(树鸡)、白腹鸫、虎斑地鸫等野生动物18只,准备给孩子食用。其中花尾榛鸡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腹鸫、虎斑地鸫、灰背鸫均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
被告人刘某在2019年10月份,因野猪、花栗鼠、猫头鹰破坏庄稼,便利用猎夹等工具,猎捕野猪、花栗鼠、猫头鹰共7只。其中猫头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花栗鼠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
法庭审理
两名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审判员当庭对两名告人进行了法制教育,两名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很后悔,今后不会再犯。根据两名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最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疫情发生以来,临江林区基层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从严从快处罚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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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编辑:陈晨 田兴志
初审:柏巍
复核:徐冠微信号 : jilinshenggaoyuan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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