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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上演抢车位大战

随着私家车的日趋增多,大部分小区内的现有车位已经无法满足业主的需要,出现了车位不够用的情况。小区内私家车乱停乱放的情况十分严重,有些居民们为了抢占停车位,想尽各种招数:轮胎、椅子等都派上了用场,还有的干脆私自安装上了地锁。这些所谓的招数致使小区内其他车辆无处停放,业主们也因为自己家车无处停放,产生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

私自安装地锁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小区内公共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部分业主私装地锁行为,将停车位据为己有,属违法行为,居民在使用停车位的时候要应遵循“先来后到”原则。


对于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和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归属规则】: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优先满足业主需求】: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法条延伸



一、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有哪“三权”?

《民法典》物权篇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的“三权”有:

1、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2、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共同管理权。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对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建筑区规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场所和设施是否属于业主共有财产?

《民法典》物权篇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场所和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财产】: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三、小区地面停车位纠纷该如何维权?

1、业主委员会。小区停车位、车库占用业主公共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修建,开发商不享有任何权利。如果开发商占有使用,业主有权制止开发商的侵权行为,当协商不成时,业主委员会有权作为原告起诉开发商。

2、部分所有权人。如果车位、车库属于业主专有部分,并已取得产权证明,包括开发商在内的任何第三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当停车们、车库被侵占时,该专有部分所有权人可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小编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作为业主也应合理看待车位纠纷问题,遇到问题要懂得用合法手段来解决,不能一味的粗暴维权。遇到车位纠纷问题,应多和物业管理者进行沟通,或者找业主委员会共同协调问题,制定出合理的停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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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编辑:陈晨 田兴志 

 初审:柏巍 

 复核:徐冠 


微信号 : jilinshenggaoyuan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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