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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法院:善意执行促双赢 优化营商保发展

八月的舒兰大地受季节影响,乌云密布、阴雨连绵,但是在舒兰市经济开发区某公司场地内,一场涉及上千万资产的以物抵债执行交付活动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双方当事人的脸上都洋溢着发自内心的喜悦,并对法院执行工作表示认可和感谢。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某食品有限公司、刘某财、管某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2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裁决主文为:偿还代偿款10399075.76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12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有权对他项权利证所列财产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舒兰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急于回笼大额资金,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抵押财产进行查封、评估、拍卖,后上述财产因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1513万元接收流拍财产以物抵债,但是,案件仍有相对少部分的案件标的额未得到履行,考虑到申请执行人接收抵押财产后势必要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失去配套物品也会影响其整体价值和效用的充分实现,而被执行人交付财产后,相关办公设施及用品因涉及腾空现金价值也会大幅度贬损。

综上,舒兰市人民法院从发挥物的最大效用和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损失的理念出发,在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引导双方企业通过“生道执行”妥善处理好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与生产经营的关系,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重新架构合作共识的桥梁,力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即以被执行人企业相关配套办公物品抵顶案件剩余标的额,并实时履行完毕,不但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也实现了节约司法资源与服务双方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有机统一,得到了双方的一致好评。‍



下一步,舒兰市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贯彻上级法院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规定,紧紧围绕精准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宗旨,助推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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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舒兰市人民法院


 编辑:陈晨 田兴志 

 初审:柏巍 

 复核:徐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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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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